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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华:借鉴贞观律三省制 将法治建立于德治基础上

国学新闻

2015-1-3 18:11| 发布者: 延章| 查看: 6850| 评论: 2|原作者: 深大文学院教授李大华|来自: 南方网

摘要: 贞观之治使唐朝成为当时的中央帝国,当时的世界中心是靠什么样的手段建立起来的?又是靠什么样的制度文明赢得万邦来朝、万民齐颂和万里繁荣的?为何说《贞观律》是一部好的法律? ... ... ...
李大华:借鉴贞观律三省制 将法治建立于德治基础上

三、为何说《贞观律》是一部好的法律

(一)立法基础——道德

第一,魏征这个人不懂法律,但是他把道德的东西塞进法律了,立法为什么定,他说不管怎么样,这个法律要有利维护人民的伦常关系,维护一种公平的关系。所以,魏征有一句话:“故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苛法,在仁义而已。”这话是对立法者讲的,作为一个圣君,君临其上来立这个法,但是,要有利于改变民风民俗,不要靠严刑苛法,要靠仁义。说严刑苛法是这样的,有一些法律,比如说你做什么错事情,原来有些法律是剁脚剁手指头,割耳朵,这是严刑苛法。人家说明朝朱元璋把唐宋的法律拿来以后自己改,说原来唐朝很讲究的大的事情,他改得轻而易举。比如说你把你家里的祖庙毁了,这种事情在唐朝是严厉的,说这是很大的事情,你侮辱你的祖先,这是很大的事情。到了朱元璋说,这条轻,打10棍子就放了,说有一些简单的,本来应该从轻发落的,偷个东西或者过失犯的罪,嫖娼什么的,唐朝是从轻发落的,到了朱元璋那里就是从重发落。朱元璋走的路子是言苛峻法,而唐朝的《贞观律》就是考虑《大业律》太严苛,太繁琐,稍不注意就有可能犯法,犯法后处罚就很严厉。所以,《贞观律》就规定把《大业律》很多处罚严厉的一律消减,据说消减了1/3多,要强调仁义。

第二,元朝柳赞谨为《唐律疏议序》:“太宗因魏征一言,遂以宽仁为出治之本。”强调宽仁,宽就是宽容,仁就是仁爱。“中数奏献,常三覆五复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皎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法律是要强调有利于人民之间的德性,而不应该鼓励人民不讲德性。如果我们鼓励子女去检举父母,鼓励妻子去揭发丈夫,现在可能还是这么鼓励,强调大义灭亲,但是唐朝是反对这一点的,说父亲跟子女,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很神圣的,不能随便检举。所以,法律不能应该强调这点,以法禁胜德化之意,只能维护德性,而不能去违背德性。父母犯了罪,子女检举父母是不对的,因为你这样做的结果是法胜了德,而要强调哀矜慎恤。总之,就是要强调立法当中的宽容与悲怜精神。

后来《资治通鉴》在论述初唐宰相时,“用法宽平”,宽是宽容,平是公平。又记述侍御史崔仁师的话说“凡治狱当以平恕为本”,“平”是讲公平,“恕”是讲宽恕,“以平恕为本”,不管遇到什么样的犯罪了,你首先要本着公平和宽恕的原则去审这个案子,不是不管什么人,只要是罪犯就是从严处罚,这是两个思路。那么就是说,唐朝律法中贯彻著仁爱与宽容、悲怜精神的。

我们来说两个情况,唐朝的法律反对人互相之间揭发,尤其是亲戚之间互相揭发,如果父亲犯了罪,子女揭发了父母或者是妻子揭发了丈夫犯罪,唐朝的法律是这样的,先论夺亲之罪,再论你告的事情,如果是真的,再治你丈夫或者你父母的罪,先论你夺亲之罪,你连父母都不要了,你不是一个好人,你连你丈夫都不要了,你也不是一个好妻子。这一条显然是为了维护人们的亲戚关系,法律不是为了夺亲,不应该像文革期间搞得子女揭发父母,夫妻之间互相揭发,这种事情太多了。我当时很小,我都记得这些事,一个女儿生病了,她上小学五年级,她妈妈帮她煎药回来,结果第二天她去告发,说她妈妈给她下了毒药,接着下午她妈妈就被涂了一脸的墨水,黑咕隆咚的拉去游街去了,过后这个女孩疯掉了,精神分裂。

唐朝这样一条律法就是维护亲情关系,有人说有人谋反怎么办?太宗说如果发生这件事情,我们也不能破坏规矩,有人谋反了,谋反的事情大,不是一天两天、一个人两个人知道,总有别的人举荐,别的人告发,我们去等别人告发,也不主张他的子女和他夫妻之间互相检举,这就是维护亲情关系,立法必须这么规定。

再有一个例子,大家知道,孙思邈这个人是药王,初唐时期很著名的神医,孙思邈写过《千金要方》、《千金翼方》,现在我们中医还在用。孙思邈还写过一本书,有一个人体图,做鍼灸,哪些是穴位,应该扎在哪里。太宗拿了孙思邈的人体图就看,他看了以后突然发现,他说人的脏腑原来贴在背上,难怪我们审讯犯人的时候,经常打犯人的时候经常打死了,原来是如此。他说从此以后规定审讯犯人只准打屁股,不能打背部,这些事情史书都完整记载了,你就可以看出它是怎么体现人道精神的。

(二)体现在执法过程当中的关怀与同情

魏征讲:“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我们刚才讲了立法,现在讲执法,如果一个法律有好的法律还不行,必须程式要公正,如果程式不公正,就像我们说的,一个人逮进去,贪污了很多钱,本来判他20年,结果他坐两年就出来了,因为他塞了钱就出来了。判他刑是公正的,但是,执行过程当中不公正,所以法律必须有程式的公正,原则是公正的,程式必须公正才行。执行过程当中要强调夫妻之情,强调君臣之间的互相信任,要谨慎对待这件事情。

遇到案子有疑惑的时候怎么办?魏征说“疑则与众共之,疑则从轻者”,这是什么概念呢?凡是有案子我们很难断得清楚的时候,缺乏足够的证据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组织大陪审团一起来商量这件事情,不能几个人说了算,“疑则与众共之”。唐朝就是这样的,发生重大的案件,朝廷三品以上的官员都要来审理这件事,一起来讨论,慎之又慎。“疑则从轻者”,凡是有疑惑,我们在做这个案子的时候要从轻发落,而不是从重。“是以为法,参人之情”,法是有人情的,不是没有人情,执法是要体现亲情、忠诚与道义,在审议疑犯的时候要给予深切的关爱,对凡是有疑惑的要从轻发落,量刑要再三斟酌,慎之又慎。

魏征给太宗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孔子说“古之断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断狱杀之也”。古时候断案子是为了给人求生的,这个人明确犯了罪,但是,我断案的时候是如何拯救这个人,而不是为了杀他,而不是为了治他的罪,先是拯救,拯救他有一个法在那里,本着拯救他的心情去断案。他说如今断案是求所以杀之也,所以历史上的酷吏就是这样的,贞观年间是不喜欢酷吏的,酷吏出现在武则天时期,因为武则天要找很多对头,以他犯法的名义治死他。

举一个例子,唐朝对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犯,崇尚三覆奏五复奏的奏制。唐朝凡是杀人要皇帝亲自打勾准许才行,皇帝要做这个决断也是很难的,他要杀一个人是慎之又慎,要三覆奏五复奏。原来是三覆奏,明日什么时辰要杀这个人,于是要分三次向皇上报告,第一次提醒说这一个时辰过去了,这个人要执行死刑了,再有两个时辰就要杀他了。再过一段时间再提醒皇上,这个时间又过了,还有一个时辰就要杀他了,要三次提醒他,免得他忘了这件事情,使皇上要谨慎的对待这件事情。尽管如此还是出了错,当时有一个大理寺的主持人,就是县最高法院的院长,因为有一个人犯了罪,他跟这个人有私情,私情太重,容不得这个人,把他杀了。杀了过后太宗就后悔了,但是悔之晚已,太宗当着众臣就发脾气,说国家给你们俸禄就是要你们不断的提醒我,你们那时候为什么不发声,现在人杀了,杀错了,他说罪不当死,他有罪,但是不至于杀头,但是死了。太宗于是就反复的检讨自己,于是规定新制度叫做五复奏,五次给皇上奏鸣,五次提醒他这个人要执行死刑了,你决定了没有,五次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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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延章 2015-1-3 19:01
三省制很棒,但是仍然不足,作者如有机会,不妨参考一下:
关于无为制度下五大功能政府的简单阐述《新五权分立》http://www.guoxue.co/thread-43799-1-1.html

比三省制更有学术理论依据——比决策、执行、监督多出两省:立法、司法,也应当成为今后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
引用 延章 2015-1-3 18:58
越讲越离谱,一开始不错,如讲到三省制,讲到德治法治关系,都很能启发人,但到中间,讲到西方的“权利”制度,就开始离谱了,或者说,矫情了。

权利,本来就是权与利两回事,怎么能放一起当一回事?西方都已经错了,也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社会动荡,不公正,怎么能引入到中国来呢?权有官权民权,作者本来意思是用权利指民权,但是权是权,利是利,权与利有一定关系的,不能放一起。

法治建立于德治之上,本来也是个很不错的方向,但是经过作者的嘴一描述,就变成了非常容易矫情,非常容易引起崇拜主义的东西。法治之所以要建立德治之上,自然是法本身的不足,而且建立德治之上还不够的,中国传统还有道统与治统的分别,而道统是德治基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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