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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資訊] 新加坡獨特的精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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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5-3-21 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加坡1959年實現自治,其政治模式具有東西交融的特點。新加坡現行政治體制沿襲英國的體制,即議會制或內閣制。新加坡政治體制與傳統的英美國家的體制具有顯著的不同,具有濃厚的精英政治的色彩,其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也很有特色。

執政黨主導下的議會控制

新加坡沿襲了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參照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逐步確立了議會內閣制,建立了一院制的國會。總統爲國家元首,總統從國會議員當中任命總理和內閣部長,但是總統實際上是具有象徵意義的國家行政權力。新加坡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設立並非按照三權分立的理念來設立。新加坡的立法機構是議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批(財政監督)權及監督政府的職權。內閣是國家最高的行政機構,由總理領導,總統按總理的意見任命部長。內閣接受議會的質詢和監督,並向議會負責。憲法規定,內閣成員不能擔任營利性職務,不能從事商業性活動。司法權包括最高法院和初級法院。受原英屬殖民地身份的影響,新加坡法律體系屬於普通法(即英美法)。但在具體的法律制定上,與一般英美法國家區別相當大。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新加坡制定了本國的成文憲法,自獨立至今50多年的時間裡,新加坡憲法的修改超過40次。新加坡原是個典型的東方式的人情社會,但是,由於政府強力推進國家的法治建設,目前新加坡已經成爲一個法制非常完備的國家。新加坡法律的突出特點是,大量的道德內容被寫進法律,對違法行爲懲戒非常嚴厲。

 樓主| 濟世 發表於 2015-3-21 0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加坡國會對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法監督、財政監督、人事監督等方面。

立法監督。新加坡國會制度深受英國議會制度影響,國會既是立法機關,還是制憲機關,國會的立法權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通過立法對行政權進行全面控制。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貪污法】【公務員法】【沒收非法所得法】等重要法律,對公務員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威懾。根據法律的規定,被指控者必須澄清與其收入不相稱的部分財產的來源,如果無法證明,就可能被當作貪污的證據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賄事實成立,即構成犯罪,司法機關無須查證受賄事項和受賄人是否向行賄人提供了服務和方便,無犯罪意圖也要受到懲罰。

財政監督。【新加坡憲法】第五篇專門規定『財政條款』,國會對政府提出的財政預決算擁有批准權。新加坡實行『以結果導向的預算』,以預算制度來激勵各部門提升績效水平,其績效指標通常包括成本指標、產出指標、效率指標和效果指標等,這就有效控制了政府的錢袋子。李光耀曾經在回憶錄中寫道:『從1959年6月執政第一天起,我們就確保稅收的每一塊錢怎麼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時,一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有被抽掉一部分。』

人事監督。新加坡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國會對政府及其官員詢問、質詢、彈劾以及提出不信任票等諸多監督權力。

值得關注的是,自建國50多年以來,人民行動黨一直是新加坡的執政黨,因而人民行動黨對政府的影響非常顯著。由於人民行動黨及其政府在社會中高高在上的地位,幾乎壟斷了國內的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民行動黨的監督比其他外部監督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人民行動黨的監督主要表現在對政府人事的監督和政府決策的監督這兩個方面。首先,黨對政府人事實施監督。人民行動黨主要是通過左右政府的組成人員來實現對政府的控制。在決策層,人民行動黨和新加坡政府高度重疊。人民行動黨的秘書長擔任政府總理,中執委委員又與內閣部長絕大多數重疊。其次,黨對政府決策實施監督。政府政策和決策往往先在黨內醞釀,然後由人民行動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再由內閣頒布施行。因此,人民行動黨『精英治國』的理念決定了人民行動黨和政府政策制定的壟斷性地位,即政府的政策和決策權實際上掌握在中央執行委員會手中,而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層面,秘書長又是政策的主要決策者。


 樓主| 濟世 發表於 2015-3-21 0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限的司法制約

在新加坡,基於議會至上的原則,司法機關對立法行爲絕對尊重,由於憲法沒有規定違憲審查權制度,因此,法院不享有對立法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而相對於強大的行政機關而言,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約束同樣比較微弱。

新加坡的司法系統由最高法院與下級法院組成。法院對政府的監督不如國會這樣強大。作爲前英殖民地和大英國協成員國,很久以來,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深受普通法系的影響,法院一般只對行政行爲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監督,並不強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全面監督,也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過多的干預。但是,這一狀況近年來有所改變,法院開始通過一些裁決彰顯其對行政權的司法監督。另外,法院還通過適用【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刑法】等法律,體現其對政府及官員的監督,營造清廉政府的法治環境。在新加坡這一特定的語境下,這種直接針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效果十分顯著。

嚴厲的內部監督與懲戒

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中,比較有特色的制度有以下各項。

設立貪污調查局,作爲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貪污調查局於1952年建立,當時新加坡尚未獨立。自組建以來,貪污調查局在監督政府施政、整肅貪腐官員、重塑社會風氣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廣爲其他國家與地區借鑑。貪污調查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主要原因是:首先,貪污調查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較高。貪污調查局儘管屬於行政機關,卻直接向總理負責,獨立於警察機構與檢察機構,以確保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次,貪污調查局擁有強大的職權。貪污調查局的局長和特別調查員被賦予很大監督權力,他們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調查和逮捕涉嫌貪污受賄者,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爲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等。

新加坡的另一個廉政機構是審計總署。審計長由總統根據總理徵求公務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後任命,直接向總理負責,其工作不受任何政府部門的干擾,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由於新加坡注重通過績效監督和審計來督促各自治機構提升績效水平,因此,新加坡審計機構更加重視績效審計,而不局限於財務審計。

新加坡對違法犯罪的公務員的懲戒手段非常嚴厲。任何行賄、受賄都可判最高5年監禁,公務員一旦因貪污定罪,即被開除公職。如果有貪腐行爲但沒有嚴重到定罪,則依然受到開除公職、降級、停薪或減薪、罰款、強制退休等行政手段處罰。這些措施,有效保證了公務員按照法律的要求廉潔自律,使得新加坡政府成爲世界上最爲清廉的政府之一。(稿件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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