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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制] 章子怡誹謗案開庭告美某中文網 自由言論以守法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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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10-20 0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章子怡誹謗案開庭告美某中文網 自由言論以守法爲前提

章子怡誹謗案開庭告美某中文網 自由言論以守法爲前提
章子怡
原標題:外媒報章子怡誹謗案開庭被告網站表現糟糕

無限的言論自由,必然引發無法預估的人際衝突,如誹謗、誣衊、造謠等。故需據於人道,以律法明確,言論之不可爲者。如若違法行爲證據確鑿(非或官方或民方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詞目前中國大陸每有群體性事件發生,均是當地政府發表一面之詞的公示,並在未經第三方檢察偵查獲取證據支持情況下,以公權力威脅對真相知其一二的民眾進行恐嚇,觸犯誣衊、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爲】),則當據以法律訴諸法庭。


據僑報洛杉磯報導,章子怡誹謗案16日開庭,其律師梅森(John Mason)17日在接受採訪時稱,在取證聽證會上,美國某中文網作爲被告方表現非常糟糕,甚至沒有辦法回答問題。他認爲,對方很快就會放棄。針對網上有關章子怡很快會撤訴的傳聞,梅森指出,他們絕對不會撤訴,並將會追究到底,而且堅信一定會取得勝利。章子怡誹謗案16日舉辦了取證聽證會,而章子怡的律師梅森17日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他們堅決不會撤訴,並將追究到底,而且表示一定會取得勝利。同時,他還指出,辨方經常要求延期,而且從來沒有辦法提供證據,他相信該網站方面不久就會放棄此案。


章子怡向該網站、該網站所屬公司China Free Press, Inc.以及其所有者孟維參(Weican Null Meng音譯)共發起5項指控,其中包括誹謗、侵犯隱私、有意干預可預期經濟獲益、忽略性干預可預期經濟獲益、不合法和不公平的商業行爲。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項損失,其中包括:總體損失;根據證據造成的特殊損失;法律規定的懲罰性損失;法律規定的合理律師費用;法律規定的被告的一切開銷;禁制令補償;以及其它法庭認爲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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