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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论宋代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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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9-21 09: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
① 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10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夷坚续志》前集卷2《幻术为盗》。
③ 《夷坚志》支癸卷5《神游西湖》。
④ 范公称:《过庭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参阅漆侠:《宋代经济史》第一、六、八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8皇v二年六月,中华书局。


    第二,负担重,遭受来自官府、地主、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与土地兼并的三次浪潮基本同步的是,宋朝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也先后出现了三次激增的高潮。农民的赋役负担,除王安石变法期间稍有减轻之外,其他时间一直不断加重,北宋末南宋时更是直线上升①。朱熹就说:“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纳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②。这又迫使农民加重对高利贷的依赖。至于那些丧失土地沦为佃户的农民,背负的则是地租和高利贷铸成的双重枷锁。在官税私债的两面夹攻之下,农民陷入了“解偿之余,储积无几”,“率多穷困”的窘境。


    第三,渴望脱贫致富欲望的冲动。人们常把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狭隘苟且归于小农意识的范畴,事实上小农也不乏变革创新的热情。宋代农民之所以能提出“等贵贱,均贫富”这样响亮的政治口号和经济主张绝非偶然,应是传统的均平意识和市场的公平观念密切结合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激荡下,逐利求富的价值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波,骚动着社会各个阶层成员,包括农民的精神世界。白居易说:“今之人舍本业趋末作者,非恶本而爱末,盖去无利而就有利也”③。蔡襄更直接了当地说:“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④。因此,有人认为小农阶级只求温饱没有发财致富的愿望,显然缺乏根据。从来就不光商贾地主才热衷于供奉赵公元帅、迎接财神。



    土地减少,使农民的农业收入下降;剥削加重,使农民的承受能力减弱;农民尽管卑微,但多数人并不甘心年复一年地在贫穷的困境中煎熬。怎么办?摆在他们面前的出路不外以下几条:其一,精耕细作,改善耕作技术,力争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即向土地要效益。其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改善种植结构,大力开展面向市场的经济作物商品生产。即向市场要效益。其三,挖掘自身的劳动力潜力,在农作之余从事各种形式的兼业活动。即向自身要效益。这三条道路,农民们是不会只择其一的,通常的情况是三管齐下。而兼业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那么,宋代农民的兼业,到底产生了哪些作用和影响呢?


    第一,宋代农民的普遍兼业,打破了单一的经济构成,走出了自给自足的藩篱,变成了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的复合式经济单元。使个体小农经济成为一个由种植业、养殖业、小手工业、小商业、小雇佣劳动等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统一体。在王柏看来,“今之农”之所以“与古之农异”,主要在于他们“谋朝夕之赢”的方式,即实现再生产的方式有较多的不同。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我们可以把个体小农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生产者与土地牢固结合,以家庭成员为核心,眼光向内,在家庭的小圈子里,主要靠挖掘和发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自身固有潜力实现再生产的“传统型小农经济模式”。它的生产过程内向,劳动形式封闭,经济构成单一。其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劳动者与土地的结合状况,在受生产条件制约方面表现出极强的刚性。第二种类型是与第一种类型相比较而言的,它在保留传统型小农经济模式的许多本质特征的同时,更倾向于眼光向外,力求通过兼营手工业、商业,较多地利用外部市场,与商品经济建立起较密切经常的联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缓解土地的制约,补充农业之不足。相比之下,它的生产过程较外向,劳动形式较开放,经济构成较复杂。它的生存和发展较多地受到了市场变化的影响,在抵抗自然条件特别是生产资料制约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韧性。我们姑且称之为“改进型小农经济模式”。所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也就是以第二种模式进行生产的农民,比起固守第一种生产模式的农民愈益增多,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
① 参阅漆侠:《宋代经济史》第九、十、十一、十二章。
② 朱熹:《晦庵集》卷11《庚子应诏封事》。
③ 《白居易集》卷63《策林二・息游惰》,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④ 《蔡襄集・蔡忠惠集》卷34《福州五戒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二,农民的兼业活动,体现了宋代农民在身份转换、职业选择方面拥有了一定的自由,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变动。从“传统型”向“改进型”的转变,是从农民身份的转变开始的;而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的变化,又必然进一步强化农民身份的转变。农民虽然依然被称其为农民,但它的内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以往了。一些官僚从传统的四民分立的旧观念出发,站在“农本位”的立场上,对于农民的兼业活动表现出了莫大的忧虑和反感。宋高宗绍兴三年,知岳州范寅敷还针对当地农民大半在外兼营商业的现状,向朝廷提出了加以阻止的具体办法:“本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欲出榜招召,务令疾速归业;如贪恋作商,不肯回归,其田权许人请射,候回日,理今限给还”。但是,农民兼业既然形成了一股现实潮流,它的发展是不会依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外力都无法强迫它逆转。对此,朝廷的决策者们倒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户部就对范寅敷的报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商人田产,身虽在外;家有承管,见今输送二税,难许人请射。如因作客抛弃田产,即依所乞施行。”宋高宗采纳了户部的意见①。可见,宋政府对于农民的兼业是持容认、默许态度的。只要属于兼业,家中的土地有人照管,不致抛荒,特别是没有影响政府从农业上的二税收入,兼业农民的土地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对农民的兼业活动也不加干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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