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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時代君主專制主義初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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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7-5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網
春秋時代的君主專制主義還表現爲君主執掌刑殺之權。君主有權對眾民演施暴力自不待言,就是對於重臣顯貴也有權隨意殺戮。具體而言,首先是君主有權對臣下施以五刑,而且往往施及權貴。例如【左傳】載,魯成公十七年,齊靈公『刖鮑牽而逐高無咎』。鮑牽乃鮑叔之孫,鮑氏世爲齊國卿士。魯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殺令尹子南;魯昭公五年,楚靈王殺莫救屈申,等等。可見臣的官爵再高也難以抵禦君之刀斧。不僅如此,君主還有權對臣下施以五刑之外的酷法。例如,有車裂之法:魯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S觀起於四竟。』杜註:『S,車裂以徇』。有斫棺之法:【左傳】魯文公十八年載;『齊懿公之爲公子也,與邴b(去欠加右耳)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b(去欠加右耳)仆。』魯宣公十五年,『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這些恐怕是臣下被剖棺戮屍的最早記錄。還有滅族之法:【左傳】魯宣公十三年,『晉人討之敗與清之師,歸罪於先Y而殺之,盡滅其族』。除此而外,君主對某些族大勢強的卿大夫常施以放逐或誅殺之法。例如楚國若敖氏勢大逼君,楚莊王就滅掉若敖氏(【左傳】宣公四年)。晉國桓、莊之族勢力強大,晉獻公視之爲心頭之患,兩年內便『盡殺群公子』(【左傳】)莊公二十二年)。有的君主甚至把消滅『大族』(或『公族』)作爲即位後的首要措施。例如宋昭公剛剛即位,就要『去群公子』(【左傳】文公七年)。宋文公弒兄奪位之後,『遂出武、穆之族』(【左傳】文公十八年)。鄭襄公立,也『將去穆氏』(【左傳】宣公四年)。 隨著君主專制統治不斷加強,君主行使刑殺之權愈加肆無忌憚,表現爲對臣屬濫施殺戮。蔡大夫公孫歸生就說楚國的情況是『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於四方』(【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專制制度必然具有獸性』。在君主專制條件下,國家機器的鎮壓職能要通過君主個人行爲來體現。君主擁有刑殺大權,並且能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任意行使這一權力,就是這種體現的集中反映。


    最後,春秋時代的君主專制主義還表現爲君主擁有指立君嗣權。春秋時代,除了楚國有『立少』之舉外,立嗣一般遵行『立嫡以長』的習慣法。可是,偏偏有些君主不願受習慣傳統束縛,而廢嫡立庶。例如,晉獻公改立驪姬爲夫人,就逼殺太子申生,指立驪姬之子奚齊爲太子。莒紀公寵愛庶子季佗,就廢黜太子仆改立季佗。齊靈公廢黜太子光,指立公子牙,等等。促使君主立嗣、改嗣有多種原因,例如母后集團勢力的影響等等,但最根本的一條還是君權的強大。權力是君主實行專制統治的資本,春秋時代的君主隨意指立君嗣,要求將生前享用的巨大權力施及後世,毋庸置疑是君主專制主義的表現。


    綜上所述,春秋時代的君主基於手中的五大權力,將國家最高立法權、最高司法權和最高行政權三權集於自身。君主是國家元首,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決斷不得違抗。除君主而外,再沒有其它擁有立法權的權力主體。君主又是國家最高司法官,他有權對其治下的臣民隨意施以刑殺。至於行政權,不言而喻也是君主所有。君主通過隸屬於個人的臣僚系統進行統治,所有臣屬都要無條件執行君主的命令,在政治上只向君主一人負責。春秋時代,沒有任何機構和法定的其他人物有權力制裁君主或限制君權,因而當時不存在什麼民主制。


                   (二)


    主張春秋時代是古代民主制的主要論據可以歸納爲二點,即春秋時代存在著『朝議制』和『國人大會制』。先秦文獻中多有君主『朝大夫』的記錢,這就是通常說的『朝議制』。我們認爲,春秋時代君主『朝大夫』現象反映的是君主專制條件下君主治國議政方式,不是具體的政治制度。因爲,『君主專制』並不是事無巨細都要君主親躬,也不是君主一人唱獨角戲。『君主專制』也要依賴統治集團成員相輔佐,責成臣下提供治國方策,供君主抉擇。而且,越是有作爲的君主,越要羅致統治人才,爲己所用,對於才能卓越者,有時還會倚作股肱,言聽計從。『朝大夫』現象反映的正是君主向臣下徵詢治國方策的議政方式,不是政治制度。


    春秋時代君主『朝大夫』的基本特徵是:臣下有責任竭盡才智爲君主效力,但是臣下進獻治國方策對君主來說是諮詢性的,不能對君權構成有效的制約。參與政事和進獻方策是爲臣的職責,不是臣的民主權力。君主『朝大夫』恰恰是君主發布決斷的場合,『國之大事』必須由君主一言定乾坤。『朝大夫』對君主專制並沒有絲毫的削弱。


   除了君主『朝大夫』外,文獻中還多處記載無君條件下的『朝大夫』現象,即所謂『無君的朝議』。這類『朝議』也不是民主制度。因爲,春秋時代統治階級各個政治集團勢力發展不平衡,在激烈的權力爭奪中出現了所謂『禮樂征伐自大夫出』,即權臣執掌國政的現象。如魯之三桓,晉之欒、范,齊之慶封、崔杼,鄭之祭仲、子孔等。他們挾君擅政,廢棄君命,甚至操縱君主度立,成爲實際上的最高政長,結果使得傳統的君臣統屬關係暫時出現了某種程度的倒置。這就是『無君朝議』產生的前提。『無君朝議』的根本特徵是由執政權臣把持最高政治決斷權。例如【左傳】記載,魯宣公十八年,宣公薨,季文子『言於朝』,意在趁機清除政敵東門襄仲。時值君權交替之際,季氏權勢盛大,誰敢不依。司寇臧宣叔雖有不滿,也不敢固執『異議』,只得說:『子欲去之,許(宣叔名)請去之』。再如魯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集眾而謀。當時魯政仍在季氏,子服景伯和孟孫氏雖然反對,但最後還要服從季康子。可見,『無君朝議』表現爲群臣服從執政權臣,後者暫時替代君主實行專斷獨行。因而,我們認爲『無君朝議』是『有君朝議』的衍生形態,只有在君臣勢力對比發生變化,出現暫時的君臣關係倒置時才會產生的特殊現象。『無君朝議』也不是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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