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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时代君主专制主义初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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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7-5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执掌刑杀之权。君主有权对众民演施暴力自不待言,就是对于重臣显贵也有权随意杀戮。具体而言,首先是君主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而且往往施及权贵。例如《左传》载,鲁成公十七年,齐灵公“刖鲍牵而逐高无咎”。鲍牵乃鲍叔之孙,鲍氏世为齐国卿士。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杀令尹子南;鲁昭公五年,楚灵王杀莫救屈申,等等。可见臣的官爵再高也难以抵御君之刀斧。不仅如此,君主还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之外的酷法。例如,有车裂之法: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S观起于四竟。”杜注:“S,车裂以徇”。有斫棺之法:《左传》鲁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b(去欠加右耳)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b(去欠加右耳)仆。”鲁宣公十五年,“郑子家卒。郑人讨幽公之乱,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这些恐怕是臣下被剖棺戮尸的最早记录。还有灭族之法:《左传》鲁宣公十三年,“晋人讨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Y而杀之,尽灭其族”。除此而外,君主对某些族大势强的卿大夫常施以放逐或诛杀之法。例如楚国若敖氏势大逼君,楚庄王就灭掉若敖氏(《左传》宣公四年)。晋国桓、庄之族势力强大,晋献公视之为心头之患,两年内便“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的君主甚至把消灭“大族”(或“公族”)作为即位后的首要措施。例如宋昭公刚刚即位,就要“去群公子”(《左传》文公七年)。宋文公弑兄夺位之后,“遂出武、穆之族”(《左传》文公十八年)。郑襄公立,也“将去穆氏”(《左传》宣公四年)。 随着君主专制统治不断加强,君主行使刑杀之权愈加肆无忌惮,表现为对臣属滥施杀戮。蔡大夫公孙归生就说楚国的情况是“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在君主专制条件下,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要通过君主个人行为来体现。君主拥有刑杀大权,并且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任意行使这一权力,就是这种体现的集中反映。


    最后,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拥有指立君嗣权。春秋时代,除了楚国有“立少”之举外,立嗣一般遵行“立嫡以长”的习惯法。可是,偏偏有些君主不愿受习惯传统束缚,而废嫡立庶。例如,晋献公改立骊姬为夫人,就逼杀太子申生,指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太子。莒纪公宠爱庶子季佗,就废黜太子仆改立季佗。齐灵公废黜太子光,指立公子牙,等等。促使君主立嗣、改嗣有多种原因,例如母后集团势力的影响等等,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君权的强大。权力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资本,春秋时代的君主随意指立君嗣,要求将生前享用的巨大权力施及后世,毋庸置疑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表现。


    综上所述,春秋时代的君主基于手中的五大权力,将国家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和最高行政权三权集于自身。君主是国家元首,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决断不得违抗。除君主而外,再没有其它拥有立法权的权力主体。君主又是国家最高司法官,他有权对其治下的臣民随意施以刑杀。至于行政权,不言而喻也是君主所有。君主通过隶属于个人的臣僚系统进行统治,所有臣属都要无条件执行君主的命令,在政治上只向君主一人负责。春秋时代,没有任何机构和法定的其他人物有权力制裁君主或限制君权,因而当时不存在什么民主制。


                   (二)


    主张春秋时代是古代民主制的主要论据可以归纳为二点,即春秋时代存在着“朝议制”和“国人大会制”。先秦文献中多有君主“朝大夫”的记钱,这就是通常说的“朝议制”。我们认为,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是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治国议政方式,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因为,“君主专制”并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君主亲躬,也不是君主一人唱独角戏。“君主专制”也要依赖统治集团成员相辅佐,责成臣下提供治国方策,供君主抉择。而且,越是有作为的君主,越要罗致统治人才,为己所用,对于才能卓越者,有时还会倚作股肱,言听计从。“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正是君主向臣下征询治国方策的议政方式,不是政治制度。


    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的基本特征是:臣下有责任竭尽才智为君主效力,但是臣下进献治国方策对君主来说是咨询性的,不能对君权构成有效的制约。参与政事和进献方策是为臣的职责,不是臣的民主权力。君主“朝大夫”恰恰是君主发布决断的场合,“国之大事”必须由君主一言定乾坤。“朝大夫”对君主专制并没有丝毫的削弱。


   除了君主“朝大夫”外,文献中还多处记载无君条件下的“朝大夫”现象,即所谓“无君的朝议”。这类“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因为,春秋时代统治阶级各个政治集团势力发展不平衡,在激烈的权力争夺中出现了所谓“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即权臣执掌国政的现象。如鲁之三桓,晋之栾、范,齐之庆封、崔杼,郑之祭仲、子孔等。他们挟君擅政,废弃君命,甚至操纵君主度立,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政长,结果使得传统的君臣统属关系暂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倒置。这就是“无君朝议”产生的前提。“无君朝议”的根本特征是由执政权臣把持最高政治决断权。例如《左传》记载,鲁宣公十八年,宣公薨,季文子“言于朝”,意在趁机清除政敌东门襄仲。时值君权交替之际,季氏权势盛大,谁敢不依。司寇臧宣叔虽有不满,也不敢固执“异议”,只得说:“子欲去之,许(宣叔名)请去之”。再如鲁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集众而谋。当时鲁政仍在季氏,子服景伯和孟孙氏虽然反对,但最后还要服从季康子。可见,“无君朝议”表现为群臣服从执政权臣,后者暂时替代君主实行专断独行。因而,我们认为“无君朝议”是“有君朝议”的衍生形态,只有在君臣势力对比发生变化,出现暂时的君臣关系倒置时才会产生的特殊现象。“无君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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