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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教育] 語言文字立法和現代漢語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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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0-9-16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漢語言文學網
一、歷代政權的語言文字政策
  秦始皇統一中國,針對『言語異聲,文字異形』,實行『書同文字』政策。
  確立秦篆爲規範,取消原先在六國通行的與秦篆不同的『六國文字』。這是第一次大規模的政府干預語言文字應用的行爲。
  漢代已注意到方言分歧嚴重的情況。
  漢字『隸變』後,漢字字形的分析、理解和使用存在很多混亂現象。
  揚雄作【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第一次整理記錄了周秦西漢時代方言口語分歧及其與共同語之間的對應關係。
  漢章帝八年詔諸儒各選高才生講授古文。
  孝平帝召集當時的語言學家在未央宮解說文字,辨析形音義關係。
  許慎在考證出土文物資料基礎上,歸納整理出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
  魏晉之際,佛教傳入中國。
  梵語與漢語的接觸與大量佛教音譯詞的借用,促進了漢語語音學的研究,
  晉代開始出現了『反切』注音法。
  隋仁壽元年(公元601年)陸法言完成了第一部研究記錄字音標準的【切韻】。
  三國時,魏正始二年(公元241年)刻『三體石經』。
  【三體石經】用古文、秦篆、漢隸三種字體,對照書寫【尚書】【春秋】【左傳】等經典文獻,是『國定』的文字規範。
  唐代字樣之學大盛,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愈受到統治者官方的重視。
   宋編修【廣韻】。
   元定都大都(今北京),使大都話成爲當時的『天下通語』。
   明代以後,官話流行。
  官話以『讀書音』的形式向南方擴散,形成了南方各方言中『文白異讀』的現象。
  清代,方音最重的福建、廣東兩省,分別設立推廣官話的政府機構――『正音書院』。
  『正音書院』通過設科取士,規定考生中『不諳官話者,不准送試』。
  辛亥革命後,1913年蔡元培主持召開『讀音統一會』。
  1916年成立『國語研究會』。
  把『言文一致』『統一國語』作爲『政令』頒發全國,以政府行爲推進了『國語運動』的開展。
  新中國成立以後,第一代領導人十分重視語言文字工作。
  1949年10月10日成立『中國文字改革協會』,推出研究漢字改革、漢語統一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等任務。
   1955年10月,先後召開『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以決議形式確定了以『普通話』爲漢民族共同語的法定名稱,並通過了普通話語音標準、詞彙及語法規範等原則問題。
   1958年公布【漢語拼音方案】。
   1982年,聯合國地名標準化組織通過將【漢語拼音方案】作爲拼寫中國人名地名的國際標準。
   爲適應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發展的需要,國家技術監督局先後制定頒布了【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等國家標準。
   1992年4月25日,統一的中日韓漢字編碼字符集、國際標準被國際標準化組織以25比4的絕對多數通過,從此開始了中文信息國際標準化的新階段。
   2000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於20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二、現代漢語規範化的標準
   1、現代漢語規範化的意義
   建立統一、明確、共同遵守的標準,以利於正確表達的和理解。
   2、必要性
   (1)語言的本質在於應用,生命力在於交際行爲中溝通信息。語言的社會性。
   (2)語言的發展是約定俗成的過程,規範化就是不斷的約定俗成。
   (3)我國人口眾多、需要規範的現代漢語。
   (4)多民族國家的官方語言和聯合國工作語言,國際交往和外國人學漢語,需要一個標準和規範的漢語。
   (5)信息處理、人機對話、信息檔案、語音識別與合成等,都需要有一個規範的處理對象、形式,便於計算系[FS:PAGE]統的識別與處理。
   (6)網絡的發展、網絡文化、網絡資源的開發建設與利用,也亟需現代漢語的規範化。
   3、可能性
   漢語發展的客觀規律,表明是一個不斷規範化的過程。
   語言的性質和功能在於交際應用,使用者雙方的最大要求是正確表達和正確理解。
   交際的過程就是『約定俗成』的過程。
   語言系統本身也能夠主適應交際雙方而做出調整或改變。
   調整或改變的方向就是讓更多的交際使用者認同和使用,
   一些用法的規範就在交際實踐中漸漸形成了。
   歷史上政府行爲干預語言文字應用的先例在不同程度上推進了漢語的規範化。
   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促進了規範化。
  『約定俗成』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任何語言現象,包括語音、詞彙、表達方式等,都存在使用都多少的情況。
  人們學習語言時常選擇多數人使用的,因爲學會了以後會有廣泛的使用空間。
  學習和使用的這種共同心理也使語言規範化成爲現實。
  4、現代漢語規範的標準
  1)語音規範的標準:
  1924年國語統一會確定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現代漢語以北京語音系統爲標準音。
  現代漢語的語音系統包括聲母、韻母和聲調構成的音節結構系統。
  至於個別的輕聲、兒化、異讀等北京話特有的語音現象,不能作爲規範的依據。
  20年代曾經有人主張在北京音基礎上加上其它一些方言特有的語音成分,如『入聲』或區分『尖團』等,形成一種『人爲』合成的音位系統,並且稱之爲『國音』。
  但是其結果因爲『國音』沒有一種現實的方言音系爲基礎而沒有成功。
  【漢語拼音方案】就是在北京語音系統的基礎上設計的。
  當前的字典和詞典一般都是採用【漢語拼音方案】漢字和詞語注音的。
  因此,學習和掌握【漢語拼音方案】,是學習和掌握現代漢語語音標準的有效工具。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專門設立普通話評審委員會,負責正音工作。
  審音所依據的標準就是北京語音系統,或者叫『北京音系』。
  有些方言的讀音不符合北京語音系統的,就要加以規範。
  2)詞彙規範的標準:
  以北方話詞彙爲基礎,適當吸收漢語方言和外來詞語中具有特殊表現力的詞彙。
  主要以【現代漢語詞典】爲規範化的實際參考標準。
  異體詞(或叫異形詞)也應當加以規範。
  規範的標準主要根據實際應用的功能進行判斷:
  從必要性大小;
  表現力強弱;
  區別性多少。
  詞乎規範化的成果一般都吸收到【現代漢語詞典】的修訂本中。
  因此,通常可以把【現代漢語詞典】作爲詞彙的規範,作爲學習和使用的詞彙標準。
  3)語法規範的標準:
  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這一規定十分明確,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4)文字規範的標準:
  文字是記錄語言的書面符號系統。
  文字規範不僅包括漢字,還包括書面漢語中的一切非漢字符號。
  關於漢字規範的標準主要是:
  以簡化字爲規範字;
  整理和淘汰異體字;
  糾正錯別字;
  反對亂造濫用不規範簡化字。
  關於非漢字符號的規範主要有:
  字母數字使用法;
  標點符號使用法等。
  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1、語言文字立法的意義
  1)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國家。
  全國56個民族共使用73種語言;
  30個有文字的民族目前正在使用的文字有26種。
  2)我國目前在語言文字使用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規範的現象,例如:
   ●有些地區方言盛行,在公共場合說普通話沒形成風氣;
   ●社會上存在濫用繁體字、亂造簡體字的現象;
   ●有些企[FS:PAGE]業熱衷於取洋名、洋字號,亂造音譯詞;
   ●信息技術產品中存在語言文字混亂情況;
   ●不少出版物、廣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裝和說明中濫用外文;
  3)語言文字立法有利於:
   ●加強和促進各民族之間的交往;
   ●維護和促進國家統一;
   ●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技術文化水平;
   ●增強對社會成員正確使用語言文字的指導性和約束力。
  2、語言文字立法經過
  1)議案、提案
  改革開放以來,關於語言文字立法的議案、提案逐年增加。
  1990年至1996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關於語言文字問題的議案、提案達97項。
  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共有7件議案要求對語言文字進行立法,聯合簽名的代表多達227位。
  2)組織起草
  1997年1月,語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2000年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首先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二暫時不涉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問題。
  2000年7月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3)通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主要內容
  1)基本結構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附則
  共有28條。
  2)明確規定: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二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三條);
  普通話和規範字規定爲國家機關公務用語用字;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社會窗口行業等,都應當執行這一規定;
  教師等職業進行普通話水平培訓和測試,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3)對方言
  限制方言的使用範圍,但不是消滅方言;
  4)對繁體字、異體字
  規定了使用或保留的範圍:
  『文物古蹟;姓氏中的異體字;
  書法、藝術作品;
  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寫;
  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5)對於外文使用作了原則性規定。包括:
  影視屏幕、公共設施、招牌、廣告、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商品包裝、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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