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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教育] 语言文字立法和现代汉语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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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0-9-16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汉语言文学网
一、历代政权的语言文字政策
  秦始皇统一中国,针对“言语异声,文字异形”,实行“书同文字”政策。
  确立秦篆为规范,取消原先在六国通行的与秦篆不同的“六国文字”。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的政府干预语言文字应用的行为。
  汉代已注意到方言分歧严重的情况。
  汉字“隶变”后,汉字字形的分析、理解和使用存在很多混乱现象。
  扬雄作《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第一次整理记录了周秦西汉时代方言口语分歧及其与共同语之间的对应关系。
  汉章帝八年诏诸儒各选高才生讲授古文。
  孝平帝召集当时的语言学家在未央宫解说文字,辨析形音义关系。
  许慎在考证出土文物资料基础上,归纳整理出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魏晋之际,佛教传入中国。
  梵语与汉语的接触与大量佛教音译词的借用,促进了汉语语音学的研究,
  晋代开始出现了“反切”注音法。
  隋仁寿元年(公元601年)陆法言完成了第一部研究记录字音标准的《切韵》。
  三国时,魏正始二年(公元241年)刻“三体石经”。
  《三体石经》用古文、秦篆、汉隶三种字体,对照书写《尚书》《春秋》《左传》等经典文献,是“国定”的文字规范。
  唐代字样之学大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愈受到统治者官方的重视。
   宋编修《广韵》。
   元定都大都(今北京),使大都话成为当时的“天下通语”。
   明代以后,官话流行。
  官话以“读书音”的形式向南方扩散,形成了南方各方言中“文白异读”的现象。
  清代,方音最重的福建、广东两省,分别设立推广官话的政府机构――“正音书院”。
  “正音书院”通过设科取士,规定考生中“不谙官话者,不准送试”。
  辛亥革命后,1913年蔡元培主持召开“读音统一会”。
  1916年成立“国语研究会”。
  把“言文一致”“统一国语”作为“政令”颁发全国,以政府行为推进了“国语运动”的开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代领导人十分重视语言文字工作。
  1949年10月10日成立“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推出研究汉字改革、汉语统一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任务。
   1955年10月,先后召开“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以决议形式确定了以“普通话”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法定名称,并通过了普通话语音标准、词汇及语法规范等原则问题。
   1958年公布《汉语拼音方案》。
   1982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组织通过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人名地名的国际标准。
   为适应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发展的需要,国家技术监督局先后制定颁布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等国家标准。
   1992年4月25日,统一的中日韩汉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以25比4的绝对多数通过,从此开始了中文信息国际标准化的新阶段。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现代汉语规范化的标准
   1、现代汉语规范化的意义
   建立统一、明确、共同遵守的标准,以利于正确表达的和理解。
   2、必要性
   (1)语言的本质在于应用,生命力在于交际行为中沟通信息。语言的社会性。
   (2)语言的发展是约定俗成的过程,规范化就是不断的约定俗成。
   (3)我国人口众多、需要规范的现代汉语。
   (4)多民族国家的官方语言和联合国工作语言,国际交往和外国人学汉语,需要一个标准和规范的汉语。
   (5)信息处理、人机对话、信息档案、语音识别与合成等,都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处理对象、形式,便于计算系[FS:PAGE]统的识别与处理。
   (6)网络的发展、网络文化、网络资源的开发建设与利用,也亟需现代汉语的规范化。
   3、可能性
   汉语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是一个不断规范化的过程。
   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在于交际应用,使用者双方的最大要求是正确表达和正确理解。
   交际的过程就是“约定俗成”的过程。
   语言系统本身也能够主适应交际双方而做出调整或改变。
   调整或改变的方向就是让更多的交际使用者认同和使用,
   一些用法的规范就在交际实践中渐渐形成了。
   历史上政府行为干预语言文字应用的先例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汉语的规范化。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了规范化。
  “约定俗成”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任何语言现象,包括语音、词汇、表达方式等,都存在使用都多少的情况。
  人们学习语言时常选择多数人使用的,因为学会了以后会有广泛的使用空间。
  学习和使用的这种共同心理也使语言规范化成为现实。
  4、现代汉语规范的标准
  1)语音规范的标准:
  1924年国语统一会确定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现代汉语以北京语音系统为标准音。
  现代汉语的语音系统包括声母、韵母和声调构成的音节结构系统。
  至于个别的轻声、儿化、异读等北京话特有的语音现象,不能作为规范的依据。
  20年代曾经有人主张在北京音基础上加上其它一些方言特有的语音成分,如“入声”或区分“尖团”等,形成一种“人为”合成的音位系统,并且称之为“国音”。
  但是其结果因为“国音”没有一种现实的方言音系为基础而没有成功。
  《汉语拼音方案》就是在北京语音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的。
  当前的字典和词典一般都是采用《汉语拼音方案》汉字和词语注音的。
  因此,学习和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是学习和掌握现代汉语语音标准的有效工具。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普通话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音工作。
  审音所依据的标准就是北京语音系统,或者叫“北京音系”。
  有些方言的读音不符合北京语音系统的,就要加以规范。
  2)词汇规范的标准:
  以北方话词汇为基础,适当吸收汉语方言和外来词语中具有特殊表现力的词汇。
  主要以《现代汉语词典》为规范化的实际参考标准。
  异体词(或叫异形词)也应当加以规范。
  规范的标准主要根据实际应用的功能进行判断:
  从必要性大小;
  表现力强弱;
  区别性多少。
  词乎规范化的成果一般都吸收到《现代汉语词典》的修订本中。
  因此,通常可以把《现代汉语词典》作为词汇的规范,作为学习和使用的词汇标准。
  3)语法规范的标准: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4)文字规范的标准: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面符号系统。
  文字规范不仅包括汉字,还包括书面汉语中的一切非汉字符号。
  关于汉字规范的标准主要是:
  以简化字为规范字;
  整理和淘汰异体字;
  纠正错别字;
  反对乱造滥用不规范简化字。
  关于非汉字符号的规范主要有:
  字母数字使用法;
  标点符号使用法等。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语言文字立法的意义
  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
  全国56个民族共使用73种语言;
  30个有文字的民族目前正在使用的文字有26种。
  2)我国目前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例如:
   ●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没形成风气;
   ●社会上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
   ●有些企[FS:PAGE]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乱造音译词;
   ●信息技术产品中存在语言文字混乱情况;
   ●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
  3)语言文字立法有利于:
   ●加强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
   ●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
   ●增强对社会成员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2、语言文字立法经过
  1)议案、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提案逐年增加。
  1990年至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提案达97项。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共有7件议案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联合签名的代表多达227位。
  2)组织起草
  1997年1月,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000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首先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二暂时不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问题。
  2000年7月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3)通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内容
  1)基本结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附则
  共有28条。
  2)明确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三条);
  普通话和规范字规定为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社会窗口行业等,都应当执行这一规定;
  教师等职业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3)对方言
  限制方言的使用范围,但不是消灭方言;
  4)对繁体字、异体字
  规定了使用或保留的范围:
  “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写;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5)对于外文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
  影视屏幕、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商品包装、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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