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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讓道德滋養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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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6-9-16 0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0月29日,由中宣部指導,光明日報社、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倫理學會共同主辦的『核心價值觀百場講壇』第三十三場活動在四川德陽旌陽區舉行。湖南城市學院黨委書記、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名譽院長、中國倫理學會副會長李建華,作題為【讓道德滋養法治精神】的演講,並與現場觀眾和網友進行互動。

李建華說,德治和法治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是社會治理的兩種不同方式。這兩種治理方式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隔離、相互排斥。相反,德治蘊含着對法治的本質訴求,法治則必須建立在堅實的道德基礎之上,追尋善的價值目標。

本場活動由光明網、中共德陽市旌陽區委、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政府承辦。來自德陽的700餘位基層幹部和群眾到現場聆聽講座,全國235萬網友收看了節目,19.1萬網友通過微博、論壇等參與了交流互動。(記者 李橋橋)

以下為【讓道德滋養法治精神】文字稿:

非常高興來到享有『大孝故里』美譽的歷史文化名城四川德陽。這裡形成了以孝為核心的地域性道德文化,並通過德孝文化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德孝文化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的『六進』活動,大力實施弘揚德孝文化『十二個一』工程等,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今天我在這裡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選對了地方、選對了觀眾、選對了時機。

法治與法治精神

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層面的一個核心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實現依法治國,『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強調『依法治國』,法治已成為中國的一個重大戰略。

談到依法治國,首先要搞清楚法治和法治精神。歸納起來,法治就是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人民主權、權利本位。而法治精神則是以下四個精神的體現:第一個是善治精神。提高依法執政的水平,就要善於運用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必須是善治,中國社會法治建設的善治標準就是為人民服務。第二個是民主精神。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以公民參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法治就有可能演變為『專制』,法律也會成為約束老百姓行為的冷冰冰的制度框架,而無法真正達到善治的效果。第三個是人權精神。法治必須要維護人權,公共權利來自於人民,所以法治的權威性和尊嚴就體現在怎樣維護公民的權利。再一個是公正精神,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從法律制度、政策手段到工作方式都要按照公平公正來進行。

德治和法治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裡面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國家社會治理通過道德和法律共同發揮作用。要用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使道德和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德治和法治是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

法治需要德治滋養。法治如果沒有道德的規約與引領,就有可能成為『專制』。德治是法律的一個母體,真正實現法治目標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法律本身必須是『良法』,而『良法』的判斷標準就是道德,道德可以彌補法律的很多局限,如由預見性差帶來的滯後和保守、由周延性差帶來的空位和錯位,以及由靈活性差帶來的刻板和無情。唯有植根於深厚的道德土壤,法治精神才能獲得持久的生命力。

道德如何滋養法治

道德如何滋養法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道德是法治精神塑造的倫理基礎。法治與法制的根本區別在於,法治具有道德維度。法治必然以合道德性為前提,法治精神必然以倫理價值為導向。法有善法與惡法之分。人類歷史證明,法治一旦失去價值方向,就會向惡法轉變,會對社會生活產生嚴重威脅,甚至引發災難性後果。為了確保法律成為良法,需要加強立法倫理建設,強調道德觀念和倫理制度、立法者的道德素質對立法的影響,將中國優秀傳統倫理、人類文明、核心價值觀作為現代立法的價值思考資源。

二是德治為法治精神培育提供心理機制。培育法治精神,樹立牢固的法治觀念,形成深厚的法治意識,人們內心需要有一個心理支撐條件——敬畏感。而這種敬畏感的培養,需要基於正確的法律認知、深厚的法治情感和堅定的法律信念,這些正是我們所缺乏的,而道德恰好為上述法治精神的內化提供了通道。

培育法治精神的首要環節是幫助人們建立法治認知。法治精神所包含的價值要素與公民道德知識體系高度契合。這種一致性幫助人們將法治內容納入道德認知結構之中,從而實現法治認同。法治精神培育的第二個環節是法治情感的培植。道德文化、道德體系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會形成相應的風俗、習慣。它們為人們帶來了日常生活的道德體驗,並在體驗中孕育道德情感。法治精神的道德認知與道德情感共同作用,進而建立、強化法治信念。

三是道德為法治精神實踐提供內驅動力。法治精神的實踐可以分為執法與守法兩方面。將法治精神貫穿於執法過程,要求執法者必須依法行政、服從法治權威,彰顯社會主流價值,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能否在執法中凸顯法治精神,最終取決於執法者的道德操守和價值選擇。唯有執法者樹立正確價值觀念、心懷道德良知,才能在執法過程中排除私慾的干擾、抵禦外界的誘惑、消除歧視與偏見,確保執法的正義性。而且,公共事務總是涉及多維價值標準,執法行為也往往陷入價值衝突的困境。執法者的道德理性與道德能力決定了其價值排序和利益取捨。

守法層面的法治精神踐行同樣離不開道德的驅動。近年來引起大家廣泛關注的食品安全、誠信缺失等公共道德問題,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貪污腐化案件,他們之所以敢於挑戰法律威嚴、鋌而走險,根本原因在於道德底線的崩潰。可見完全依靠法律制度的約束,並不能杜絕醜惡行為。唯有通過道德,將外在的法律規範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促使人們憑藉公共理性、社會理性認識自我的責任與義務、自願選擇道德行為。而讓人們通過道德自覺走向道德自由,正是法治精神的主旨所在。

歷史和經驗表明,『法令行則國治國興』,保持國家穩定和社會安寧,最根本的措施是實行法治。但我們強調法律至上,並非主張法律萬能,在一些西方國家,由於整個社會調控體系中過分強調法律,導致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削弱,出現了過度依賴法律的社會法律化現象和道德冷漠,我們應該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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