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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息縣在中國縣制史上的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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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12-14 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檔案春秋
三、以楚滅之『權』為春秋『第一縣』,缺乏立論根據
究竟誰是華夏『第一縣』,長期以來並非沒有爭論。史家顧頡剛先生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曾確認:春秋『第一縣』是楚武王攻滅權國後設立的『權縣』,而非其子文王所置之申縣或息縣。【左傳】莊公十八年在追述往事時,曾這樣寫道:『初,楚武王克權,使斗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之。』
顧頡剛在【春秋的縣】中認為:『在這段文字裏,雖沒有說明滅權以為縣,但他設置「尹」的官,和此後楚的「縣尹」一樣,則實是建立權縣的證明。這是從【左傳】記載中找尋出來的第一個縣。』
顧氏的上述見解,贊同者不少,非議者亦不乏其人。何浩先生在其【楚滅國研究】一書中對顧氏的觀點展開了駁辯。他首先從文字學的角度對【左傳】等史籍中的『克』、『尹』等字作了深入解析,論證了當時的權國並未滅亡。繼而又用比較研究法以大量的史例說明:斗緡是以監使(如周初的三監)的身份而非以縣尹的身份看管權地141 92~98。但何氏又以遷權的那處為楚縣的『濫觴』,則仍是缺乏史實依據的。
何浩攻訐顧頡剛之非,雖多有精彩之見,但缺點是未能擊中要害。顧氏認定權為春秋『第一個縣』,要害在於他不明楚縣的特徵所在,缺少立論的基本依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楚縣的第一個特徵是『縣尹』實行任免制。任免制的特點是任、免交替,有多屆縣尹相銜相接。而所謂的『權縣』,治之者I准獨一任,繼任者為誰已了無下文,這怎麼能證明那裏已推行了縣尹的任免制呢?辯者可能會說:斗緡死後不是有閻敖其人來管理權人嗎?這裏需要指出,閻敖管轄之地在那處而非權地,故不可稱其為『權尹』。更重要的是:無論斗緡或閻敖,他們在權地和那處,均未推行過徵收軍賦以建立地方兵團的舉措,而這正是楚國『縣制』最典型的一個特徵!至於『縣制』的特徵之三――『縣師』常被楚王用來參與對外征戰,在有關權與那處的史料中,更是見不到這方面的任何蹤影!立論要以史實說話。所謂的『權縣』既然不具備『縣制』的一切特徵,顧氏立論的謬誤顯而易見。
一句話:楚武王滅權之後並未在那裏設縣。所謂權為春秋『第一縣』的美譽,純屬子虛烏有!即令當時楚之那處,也不曾顯現出『縣制』的任何徵象。事實只能是:誕生於春秋前期的第一批縣邑,仍為楚之申、息。申、縣二縣乃是當時天下最早的縣!
四、息縣是歷代相沿不易其名的中華最古之縣
據前已知,申、息二縣是中國最古之縣。但二者所不同的是:申縣自戰國中期以後便更改縣名了,始稱『宛縣』,後名『南陽』,故申城在南陽縣北三十裏;而息縣從建縣至今,近=三千年來則一直未易其『息』稱。
漢代改稱『息縣』為『新息』,隸汝南郡。縣之『息』名未變但卻加了一個『新』字。這該作何理解?孟康在詮釋【漢書・地理志】『汝南郡……新息』時作了如下說明:『新息,故息國其後東遷,故加新雲。』(【漢書地理志補註】卷十三,「新息』)原來西周所分封的姬姓息侯國先後有過兩個都城,舊城即『故息城』(後世又稱『故息裏』)相對偏西南,新城即『新息故城』(後世又稱『新息裏』)相對偏東北,兩城僅相距約六公裏①。漢時因縣治建在『其後東遷』的息之新都,所以才改縣名為『新息』。可見,加『新』並無其他新意,只是對息城的新舊而言罷了。因息之新舊兩城相距甚近,故『新息』之地望,應與往日『息縣』大致相當。
【大清一統志】記『新息』日:『漢置新息,屬汝南郡,後漢、晉因之。』這就是說,東漢至兩晉數百年問,『新息』為縣的事實未變。從史料記載中也可看清這一點。【後漢書】、【晉書】的【傳】、【志】中,不斷有『新息』的縣名出現。如【吳祜傳】:『(祜)少子愷,新息令』;【黨鉕l傳】:『賈彪字偉節,補新息長』;【賈復傳】:『新息,縣名,屬汝南郡。』【晉書】列傳第十八:『吳將薛瑩、魯淑眾號十萬,淑向弋陽,瑩向新息。』【晉書・地理志上】:豫州有『新息』,為豫州汝南郡下轄的屬縣之一(參: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三:『汝南郡條』)。大量記載表明:這一歷史階段『新息』的存在是無庸置疑的。需要說明的是:東漢初年,光武帝為獎勵軍功,曾封馬援為『新息侯』,使新息一度成為『新息侯國。』不過,此『侯國』與西周至春秋前期的『息侯國』已大不相同。兩漢的政治體制是『郡國並行制』,州、郡、縣為三級地方政府機構。自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後,『侯國』已完全變為直屬於州郡的地方政區單位,由中央派侯國『相』(相當於縣之令、長)直接管理。從政體上看,它已與州、郡屬縣無甚差別了。『新息侯」」實際上就是在『新息』縣地『衣食租稅』的大地主。
歷史進入南北朝時期,因戰爭頻仍,『新息』之地屬南屬北無定,縣或一分為二,或由縣立州,情況比較複雜。南朝(劉)宋時,分新息為南北二縣:『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縣,先後由汝南郡及東、西豫州、淮州
①【元和郡縣誌】:『今蔡州新息縣,本春秋時息侯國……故城在今縣(按:指新息縣治)西南十裏。』此處所記的兩城間距,與實際基本相符。管轄;『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縣東(【宋書・州郡志二】『豫州條』記有『南新息令』和『北新息令』)。南齊、北魏因之(【南齊書砂Il郡志六】『司州條』,記有『北新息』和『南新息』。【魏書・地刑志中】『東豫州條』,記有『南新息』和『北新息』)。北齊時復並為新息縣(【隋書・地理志二五】:『…又有北新息,後齊(即北齊)廢』)。北周則以新息為依廓,建息州(【隋書・地誌二五】:『新息,後周(即北周)改日息州),這是新息昇州的開始。
隋文帝大業初年,廢息州為縣,仍屬汝南郡(參:【隋書・地理志二五】及【大清一統志】『息縣條』)。唐高祖武德四年,又升縣為州,領新息、淮川、長陵三縣,太宗貞觀元年,復廢息州,以新息屬蔡州汝南郡(參:【新唐書。地理志二七】『蔡州汝南郡條』)。此後,唐時再未見『新息』昇州的記載,而『新息』之名則散見於【新唐書】的【傳】、【表】之中。如【新唐書】【表】第十二上,有『新息尉』;【新唐書.劉建鋒傳】有『新息小史。』【太平寰宇記】卷十一『蔡州、穎州條』詳列唐之道、州、郡、縣,『新息』被列入河南道蔡州下轄的十縣之一
五代及宋仍以新息為縣,屬蔡州(參:【宋史・地理志一】『京西路蔡州條』)。金太和八年(公元l208年)升為息州,下屬新息、真陽、褒信、新蔡四縣,屬蔡州支郡(參:【金史・地理志中】『南京路條』)。
元中統三年(公元l262年),廢息州為縣。次年復立為州。至元三年(公元l266年)後,息州下轄四縣,新息仍為其踵立之地(參:【元史・地理志二】『汝寧府條』)。其後,息州屬縣時有增減,但新息為縣至元末無變。
明洪武初,降州為縣,改稱『新息』為『息縣』,屬穎州。七年改屬汝寧府光州(參:【大清一統志】『息縣條』)。【明史】中『息縣』之名多如繁星,顯見其稱謂又恢復到了楚縣時代。
清初,息縣為河南汝寧府下轄的十二縣之一。雍正二年(公元l724年),光州升為直隸州,息縣、光山、固始、商城由汝寧府來屬,直至清末(參:【清史稿・地理志九】『河南條』中的『汝寧府條』及『光州直隸州條。』)。
民國時期(1911年--1949年),息縣仍舊其名,僅隸屬有所變異。依時間順序,它的上級管轄機構名稱為:河南省豫南道(1913年),汝陽道(1914年至l927年),豫南行政區(1927年至l929年),河南省第九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32年一l949年)。
新中國成立後,息縣始隸河南省潢川行政區專員公署。l952年10月,信陽、潢川兩專署合併為河南省人民政府信陽區專署,息縣又歸屬信陽,為信陽區專員公署下轄的十七縣之一。l955年10月,信陽區專員公署改稱信陽專員公署,息縣仍屬。l998年6月,經上級批准,信陽專員公署改為地級信陽市,息縣仍為其屬縣。
『息縣』自古代建縣以來,其由縣昇州時有一個特點:它仍然作為一個縣而存在!並非有了息州而新息無存。關於息縣的地域,也有一個特點:其縣治始終不離新息故址!這決定了息縣地望的相對凝固性;要變,也是圍繞着新息故址(即息國新都址)而有伸有縮。關於其地域範圍,史載長期缺如。唯清時有一大致的交待,即所謂『東西七十五裏,南北八十五裏』(【大清一統志】『息縣裂)j今縣面積為1895平方公裏。
總之,息縣建縣最早,縣名最古且無更易,這在中國『縣制』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作者:宋公文 伍存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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