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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论息县在中国县制史上的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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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12-14 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档案春秋
三、以楚灭之“权”为春秋“第一县”,缺乏立论根据
究竟谁是华夏“第一县”,长期以来并非没有争论。史家顾颉刚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确认:春秋“第一县”是楚武王攻灭权国后设立的“权县”,而非其子文王所置之申县或息县。《左传》庄公十八年在追述往事时,曾这样写道:“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顾颉刚在《春秋的县》中认为:“在这段文字里,虽没有说明灭权以为县,但他设置‘尹’的官,和此后楚的‘县尹’一样,则实是建立权县的证明。这是从《左传》记载中找寻出来的第一个县。”
顾氏的上述见解,赞同者不少,非议者亦不乏其人。何浩先生在其《楚灭国研究》一书中对顾氏的观点展开了驳辩。他首先从文字学的角度对《左传》等史籍中的“克”、“尹”等字作了深入解析,论证了当时的权国并未灭亡。继而又用比较研究法以大量的史例说明:斗缗是以监使(如周初的三监)的身份而非以县尹的身份看管权地141 92~98。但何氏又以迁权的那处为楚县的“滥觞”,则仍是缺乏史实依据的。
何浩攻讦顾颉刚之非,虽多有精彩之见,但缺点是未能击中要害。顾氏认定权为春秋“第一个县”,要害在于他不明楚县的特征所在,缺少立论的基本依据。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楚县的第一个特征是“县尹”实行任免制。任免制的特点是任、免交替,有多届县尹相衔相接。而所谓的“权县”,治之者I准独一任,继任者为谁已了无下文,这怎么能证明那里已推行了县尹的任免制呢?辩者可能会说:斗缗死后不是有阎敖其人来管理权人吗?这里需要指出,阎敖管辖之地在那处而非权地,故不可称其为“权尹”。更重要的是:无论斗缗或阎敖,他们在权地和那处,均未推行过征收军赋以建立地方兵团的举措,而这正是楚国“县制”最典型的一个特征!至于“县制”的特征之三――“县师”常被楚王用来参与对外征战,在有关权与那处的史料中,更是见不到这方面的任何踪影!立论要以史实说话。所谓的“权县”既然不具备“县制”的一切特征,顾氏立论的谬误显而易见。
一句话:楚武王灭权之后并未在那里设县。所谓权为春秋“第一县”的美誉,纯属子虚乌有!即令当时楚之那处,也不曾显现出“县制”的任何徵象。事实只能是:诞生于春秋前期的第一批县邑,仍为楚之申、息。申、县二县乃是当时天下最早的县!
四、息县是历代相沿不易其名的中华最古之县
据前已知,申、息二县是中国最古之县。但二者所不同的是:申县自战国中期以后便更改县名了,始称“宛县”,后名“南阳”,故申城在南阳县北三十里;而息县从建县至今,近=三千年来则一直未易其“息”称。
汉代改称“息县”为“新息”,隶汝南郡。县之“息”名未变但却加了一个“新”字。这该作何理解?孟康在诠释《汉书・地理志》“汝南郡……新息”时作了如下说明:“新息,故息国其后东迁,故加新云。”(《汉书地理志补注》卷十三,‘新息”)原来西周所分封的姬姓息侯国先后有过两个都城,旧城即“故息城”(后世又称“故息里”)相对偏西南,新城即“新息故城”(后世又称“新息里”)相对偏东北,两城仅相距约六公里①。汉时因县治建在“其后东迁”的息之新都,所以才改县名为“新息”。可见,加“新”并无其他新意,只是对息城的新旧而言罢了。因息之新旧两城相距甚近,故“新息”之地望,应与往日“息县”大致相当。
《大清一统志》记“新息”日:“汉置新息,属汝南郡,后汉、晋因之。”这就是说,东汉至两晋数百年问,“新息”为县的事实未变。从史料记载中也可看清这一点。《后汉书》、《晋书》的《传》、《志》中,不断有“新息”的县名出现。如《吴祜传》:“(祜)少子恺,新息令”;《党钷l传》:“贾彪字伟节,补新息长”;《贾复传》:“新息,县名,属汝南郡。”《晋书》列传第十八:“吴将薛莹、鲁淑众号十万,淑向弋阳,莹向新息。”《晋书・地理志上》:豫州有“新息”,为豫州汝南郡下辖的属县之一(参: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三:“汝南郡条”)。大量记载表明:这一历史阶段“新息”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光武帝为奖励军功,曾封马援为“新息侯”,使新息一度成为“新息侯国。”不过,此“侯国”与西周至春秋前期的“息侯国”已大不相同。两汉的政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州、郡、县为三级地方政府机构。自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后,“侯国”已完全变为直属于州郡的地方政区单位,由中央派侯国“相”(相当于县之令、长)直接管理。从政体上看,它已与州、郡属县无甚差别了。“新息侯’’实际上就是在“新息”县地“衣食租税”的大地主。
历史进入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仍,“新息”之地属南属北无定,县或一分为二,或由县立州,情况比较复杂。南朝(刘)宋时,分新息为南北二县:“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先后由汝南郡及东、西豫州、淮州
①《元和郡县志》:“今蔡州新息县,本春秋时息侯国……故城在今县(按:指新息县治)西南十里。”此处所记的两城间距,与实际基本相符。管辖;“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东(《宋书・州郡志二》“豫州条”记有“南新息令”和“北新息令”)。南齐、北魏因之(《南齐书砂Il郡志六》“司州条”,记有“北新息”和“南新息”。《魏书・地刑志中》“东豫州条”,记有“南新息”和“北新息”)。北齐时复并为新息县(《隋书・地理志二五》:“…又有北新息,后齐(即北齐)废”)。北周则以新息为依廓,建息州(《隋书・地志二五》:“新息,后周(即北周)改日息州),这是新息升州的开始。
隋文帝大业初年,废息州为县,仍属汝南郡(参:《隋书・地理志二五》及《大清一统志》“息县条”)。唐高祖武德四年,又升县为州,领新息、淮川、长陵三县,太宗贞观元年,复废息州,以新息属蔡州汝南郡(参:《新唐书。地理志二七》“蔡州汝南郡条”)。此后,唐时再未见“新息”升州的记载,而“新息”之名则散见于《新唐书》的《传》、《表》之中。如《新唐书》《表》第十二上,有“新息尉”;《新唐书.刘建锋传》有“新息小史。”《太平寰宇记》卷十一“蔡州、颖州条”详列唐之道、州、郡、县,“新息”被列入河南道蔡州下辖的十县之一
五代及宋仍以新息为县,属蔡州(参:《宋史・地理志一》“京西路蔡州条”)。金太和八年(公元l208年)升为息州,下属新息、真阳、褒信、新蔡四县,属蔡州支郡(参:《金史・地理志中》“南京路条”)。
元中统三年(公元l262年),废息州为县。次年复立为州。至元三年(公元l266年)后,息州下辖四县,新息仍为其踵立之地(参:《元史・地理志二》“汝宁府条”)。其后,息州属县时有增减,但新息为县至元末无变。
明洪武初,降州为县,改称“新息”为“息县”,属颖州。七年改属汝宁府光州(参:《大清一统志》“息县条”)。《明史》中“息县”之名多如繁星,显见其称谓又恢复到了楚县时代。
清初,息县为河南汝宁府下辖的十二县之一。雍正二年(公元l724年),光州升为直隶州,息县、光山、固始、商城由汝宁府来属,直至清末(参:《清史稿・地理志九》“河南条”中的“汝宁府条”及“光州直隶州条。”)。
民国时期(1911年--1949年),息县仍旧其名,仅隶属有所变异。依时间顺序,它的上级管辖机构名称为:河南省豫南道(1913年),汝阳道(1914年至l927年),豫南行政区(1927年至l929年),河南省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32年一l949年)。
新中国成立后,息县始隶河南省潢川行政区专员公署。l952年10月,信阳、潢川两专署合并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信阳区专署,息县又归属信阳,为信阳区专员公署下辖的十七县之一。l955年10月,信阳区专员公署改称信阳专员公署,息县仍属。l998年6月,经上级批准,信阳专员公署改为地级信阳市,息县仍为其属县。
“息县”自古代建县以来,其由县升州时有一个特点:它仍然作为一个县而存在!并非有了息州而新息无存。关于息县的地域,也有一个特点:其县治始终不离新息故址!这决定了息县地望的相对凝固性;要变,也是围绕着新息故址(即息国新都址)而有伸有缩。关于其地域范围,史载长期缺如。唯清时有一大致的交待,即所谓“东西七十五里,南北八十五里”(《大清一统志》“息县裂)j今县面积为1895平方公里。
总之,息县建县最早,县名最古且无更易,这在中国“县制”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作者:宋公文 伍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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