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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維權] 计生政策不松反紧侵民权 孩子落户母亲须先上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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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12-6 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报讯 (记者李秋萌)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情况,昨天,来自河南、北京、深圳等9地的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

“我和我爱人各项手续齐全,2011年11月生了一个孩子,第一胎,户口想要随母亲落户山东潍坊高密。今年1月去给孩子落户的时候,派出所工作人员说需要计生办盖章,可是计生办不给盖,条件是母亲要先上环才能盖章。”一名网友在网上的“吐槽”引来了湖北、江西、河南等地有相同遭遇的新爸妈的呼应。

这位山东的新爸爸想不通,避孕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上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齐全,目前孩子已经1岁多了,还没能上户口。

建议信发起人之一、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张娟律师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户籍登记需要先上环或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为前置条件,户口登记应是无条件登记。这样也方便政府统计人口信息。

建议信认为,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违反双重国籍原则、在我国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后即享有我国国籍,成为我国公民。而我国公民自然享有户口登记的权利。

建议信说,户口登记功能本是统计管理,而与“上环”捆绑,额外增加了其不该有的负面功能。

表态

计生委:“户”“环”不挂钩

昨天,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计生委并无“上户先上环”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各地的具体情况需向当地计生部门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上户应该是无条件的。

各地公安机关的实施细则并无需要上环证明的规定,父母们只需要带《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现状

全国一亿多妇女上环避孕

上环是中国已婚女性用得最多的避孕措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在2006年发布的权威报告,在2.3亿采用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14亿正在使用宫内节育器,占49.79%。

在卫生部的《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上可以看到1971年到2009年的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在1983年以后,每年的上环手术都占全部节育手术的30%-40%之间;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六七百万例的上环手术;而2009年是2000年以来最多的,有781.8万例通过计算,也可发现,现在上环妇女要比2006年统计的1.14亿还多3000万左右。

上环并非完美避孕方法,国家计生委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调查年限:2000-2005)指出,五年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续用率为65.49%。

今日话题:“上户先上环” 1.14亿上环妇女之问

许多初为人父人母的夫妇,在喜悦地去为自家小孩上户口时都被突然泼一盆冷水——“上环了吗?没上环就不给上户口。”在各地的“市长信箱”、政府服务网站上都能看到种种关于这个问题的咨询和抱怨。同时用“上环+户口”为关键词搜索,在腾讯搜搜能搜到60多万个网页。上户必须要上环到底是什么规定?对此记者做了调查。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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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12-6 10:23 | 顯示全部樓層
上户必须要上环是个“潜规则”
许多人的疑惑:证件齐全、第一个孩子,怎么上户口还这么难

先来看一位山东网友的自述:
我和我爱人是晚婚晚育,且各项手续齐全,2011年12月前我们有了一个男宝宝。户口想要随母亲落户潍坊高密。今年一月份去给孩子落户的时候,派出所工作人员说需要计生办盖章;可是镇计生办的人不给盖,理由是母亲先上环才能盖章。我老婆剖腹产,要6个月以后才能上环,那岂不是要6个月以后才能落户?真是急死人了。

再来看一位今日话题网友的经历:
我小孩1岁多了,上不了户口。我们夫妻结婚证、准生证、孩子出生证都齐全,而且是第一胎。可是地方政府要求我妻子必须要去上环,有了上环证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这个问题不光是我们那个小地方规定,在网上看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方均有这种规定。我们也没打算要第2个孩子,实在想不通,避孕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上环才能避孕?

基本上网友们兴冲冲地去户政科要求上户口时,都会被告知需要计生办的意见,而计生办的意见就是——“上环就给开具意见,不上环就别想了”。

这几年,媒体也报道过各地“上环才上户”的新闻,比如,广东珠海湖北武汉等等。(点击地名可查看具体新闻)在一些地方甚至还会因此而罚款。

许多父母们都感到非常不解的是,自己明明就没超生,为什么户政科的事情,却被卡在了计生办,最后还得去医院做个上环手术。

公安部门规定是无条件上户,可执行中往往需要计生部门开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上户应该是无条件的。

各地公安机关的实施细则也没有什么需要上环证明的规定,父母们只需要带三样东西就好了:(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可是具体操作时,许多地方的户政工作人员都会让父母们去计生办跑一趟。问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找不到这样的硬性规定,相反,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也就是,公民有知情权,也有选择权。                           
可在实施中,就完全变味了。

即使没上环就成功上户,孩子要上学时,可能还会碰到上环要求当然,如果没上环就上户了,接下来还是有上环的“关卡”,这次来自教育部门。在一些地方孩子要上学得有计划生育证才行,而去办理时,就会被要求上环。受义务教育本来也是无条件的权利,结果又被捆绑了。而要想不上环就都“通关”,似乎有点难。

“上环证明”的逻辑:“提倡”变“强制”那么,到底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
第一种,把一些提倡性的规定直接理解、执行为强制性的规定

在许多地区的政务网站上都可以看到计生办对网友的答复,而他们的依据就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这些条例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话,“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而在计生办工作人员的理解中,这种提倡性的说法就变成了强制性的了。比如,在湖南省江永县的政务网站上,一个镇政府是这么解答的——“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生一子后即需要落实上环节育措施。”当然,湖南计生条例写的可是“提倡”二字,且不存在对农民的特殊要求。

第二种,也承认上环是提倡性的东西,但是具体实施中,提倡为表,强制为里

以下是湖北宜昌的政务网站上计生工作人员的原话:

计生政策不松反紧侵民权 孩子落户母亲须先上环岂有此理

计生政策不松反紧侵民权 孩子落户母亲须先上环岂有此理

某地计生部门认为上户口的权利要和计生的义务对等

在计生人员的眼中,上户口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变成了对等的关系,这可是宪法、计生法中都找不到的表述,计生法原话也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在最后,计生办用了“建议并要求”二字,建议就是“提倡”,要求却是“强制”。最后,一个提倡性的东西就被活生生地转化为了强制性的措施。

逻辑背后:上环率在一些基层地方还是重要计生考量指标

在1994年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上,缔约国一致赞同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是人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国也是其中之一。有报道就说,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就没有强制上环了。其实不然。在许多地方关于计生的诸多考评指标中,上环率是重要的一个。因为上环对有关部门来说简单、长效、容易控制。另外,节育器放进子宫之后,非专业人员可不好取出来,可是避孕药呢,计生工作人员总不能每天都盯着妇女到底是吃了还是没吃。

所谓上环率,按照中国人口学会生殖保健分会的《计划生育实用词典》的解释是,“采取上环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人数之比。上环率反映一定时点上落实上环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上环状况。提高上环率是实现人口计划、落实人口政策的有效途径。”而通过调查一些地方政府官网会发现,在乡镇这个层面,上环率还是非常重要的计生指标。在一些考核中,还会把“透环”和“上环”结合起来,所谓透环就是用X光来检查节育器是否还在子宫中。

其实就算乡镇层面没把上环率给单独列出来,一样也很重视这方面,上环如引产一般,对许多基层计生干部来说只要简单、直接、有用就行,也不管会不会变得太粗暴。

计生政策不松反紧侵民权 孩子落户母亲须先上环岂有此理

计生政策不松反紧侵民权 孩子落户母亲须先上环岂有此理

天津某乡政府的计生考核细则,第一项就与上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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