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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典] 命題的結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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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2-12-5 17: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語文報
『三分法』碰到的最大困難在於羅素所說的『主謂命題』,即語言中由自動詞構成的、反映一個事物自我運動的命題。羅素說,『有沒有由單一的和一個動詞組成的複合體呢?』『「A存在」或許會被當作一個可能是這類複合體的例子。或許存在這種複合體的可能性,正是這種可能性使我們不可能立即決定動詞和關係等同。或許有這樣的動詞,它們在語法上和在哲學上都不是及物動詞。這類動詞,倘若存在的話,就可以將它們稱作謂詞。而將它們歸屬的那些命題可以稱爲主謂命題。』[8]其實一般認爲,『A存在』是形上學命題,並不是主謂命題的典型例子。日常語言中,如『花開了』『鳥飛了』『魯迅老了』等大量例子則是這類由不及物動詞構成的表達一個事物自我運動的命題。將這類命題歸入關係命題的確是個難題。將一個對象和它自己的運動說成所謂『一元關係』,難以成立;關係至少是二元的。將這類命題按『三分法』分爲三個部分更是個難題。這類難題,只有將個體概念分析到感性概念[10]的層次,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
    物體的運動,通過感覺才能反映到人的思維中。『不通過感覺,我們就不能知道實物的任何形式,也不能知道運動的任何形式。』[11]一個物體的自我運動,實際上是這個物體由一種時空狀態向另一種時空狀態演變和過渡。例如,『花開了』,是說花從沒有開的狀態過渡到開放的狀態;『蘇格拉底成了哲學家』是說起初蘇格拉底不是哲學家,而後來他是哲學家了。雖然運動是流動不居的,『意味著物體在一個地方同時又不在一個地方』[12],但是『從辨證的觀點看來,運動表現於它的反面,即表現在靜止之中』[13]。這就是說,運動著的物體在某一瞬間、某一地方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之中,這種相對靜止狀態就是該物體的一種變體,通過人的感覺,反映到思維里就是該運動物體在特定時空狀態中的感性形象所構成的一個感性概念。金星的晨星和昏星、月亮的上弦月和下弦月、中國的舊中國和新中國等等就是這樣的感性概念。一個物體從一個時空狀態過渡到另一個時空狀態,反映到思維中就是由一個感性概念過渡到另一個感性概念。整個運動就是這種感性概念序列的過渡。正如拍攝電影,拍下來的是一個一個的靜止鏡頭,播放出來的卻是連續的活動。用邏輯來表現一個物體的自我運動,也就體現爲兩個或多個感性概念的序列、連續或過渡的關係。借用語法術語,可以稱這種關係爲陳述關係[5]。
  陳述關係仍然適用於羅素的關係公式,只不過關係者項不是兩個對象,而是一個對象的兩個變體,可以表示爲:X1RX2[5].這個公式可讀作:X由一種時空狀態X1『變化爲』另一種時空狀態X2。當感性概念X1、X2概括爲個體概念X的時候,X的自我運動就體現爲從X1、X2中抽象出來的時空狀態的變化。這樣,公式與自然語言中主謂句就保持了一致。主謂句中的謂語所反映的正是事物時間、空間和狀態的變化。例如,『魯迅老了』的『老』表示從一種時間過渡到另一種時間;『鳥飛了』的『飛』表示從一個空間過渡到另一個空間;『花開了』的『開』表示從一種狀態過渡到另一種狀態。所以,事物的自我運動歸根結底是該事物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邏輯上反映事物自我運動的陳述關係也可以稱爲時空關係。由此可以看出,系動詞也表示關係。這就排除了使羅素『不可能立即決定動詞和關係等同』的因素,因而可以決定,所有的動詞都代表著關係。這樣,羅素所說的『主謂命題』仍然是關係命題,只不過是由語言所掩蓋的關係命題的概括形式,所以仍然適用於『三分法』,可以分爲三個部分。
  『三分法』不僅適用於所有簡單命題的分析,而且可以貫徹於複合命題的分析。一般複合命題都由三個部分構成:聯結詞和它所聯結的兩個分命題。聯結詞起到聯結分命題的結構作用,是區分不同複合命題形式的特徵性要素,既不能歸入到前一個分命題,也不能歸入到後一個分命題,它與它所聯結的分命題一起是複合命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所以,一個複合命題只能適用於『三分法』,只能分析爲三個部分。
  綜上所述,分析命題的正確方法是『三分法』,無論簡單命題還是複合命題都應當分析爲三個部分。『三分法』揭示了命題的內在統一性,即所有命題都有一個關係項,都無一例外地是關係命題;『三分法』突出了命題每個部分的地位與作用,理清了命題內部的結構和關係;深入地探索,還可以對命題的三個部分作進一步的限制和區分,從而爲實現以邏輯形式精確地刻畫各種複雜的自然語言現象提供可能。因此,在命題結構分析中,『三分法』取代『兩分法』將是可以預料的。


     作者:王春華

  
  參考文獻:
  [1]吉 奇.主詞和謂詞[A].[美]A.P.馬蒂尼奇編:語言哲學
  [C].牟博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
  [2]陳嘉映.語言哲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王春華.想像的邏輯作用[J].湘潭師範學院學報,2004,(6).
  [4]亞里斯多德.工具論(上篇)[M].余紀元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5]王春華.論運動的邏輯形式[J].湘潭師範學院學報,2006,(6).
  [6]江天驥:西方邏輯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英]羅 素.數理哲學導論[M].晏成書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8][英]羅 素:我的哲學的發展[M].溫錫增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
  [9]馬玉柯.西方邏輯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
  [10]王春華.概念的結構[J].學術論壇,2006,(1).
  [11]列寧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2]列寧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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