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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論漢代『不奉詔』的類型及其內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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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10-15 23: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國文史網
四、『政令失御』型


    在正常情況之下,皇帝的詔旨不僅僅是其個人意旨的表達,更是國家政令的體現。在這個意義上說來,皇帝的詔旨如果在下達執行的過程中被以各種方式所擱置,那就意味著出現了『政令失御』的問題。此類的『不奉詔』行爲,大概有兩個特點:一是沒有人公開表態,抵制是在暗中進行的;二是『不奉詔』者自身不是公正的化身,恰恰相反,他們代表了官僚集團中的黑暗勢力。


    『山高皇帝遠』的俗語,是對此類『不奉詔』行爲成因的最好說明。在邊遠地區,一直存在著『鞭長莫及』的實際問題。地方軍政長官對中央的離心離德往往也從此開始。『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違背法律,廢忽詔令,專情務利,不恤公事。細民冤結,無所控告,下土邊遠,能詣闕者,萬無數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潛夫論】卷四,【班祿】)這一分析還道出了其危害性:地方官『廢忽詔令』得不到懲治,百姓就難免蒙受劫難了。


    這種現象已經是司空見慣,有時候最高統治者實在不願意『裝糊塗』了,也會在詔書中把這一官場『潛規則』予以揭破。和帝逝世之後,殤帝即位之初,臨朝稱制的鄧皇太后下詔大赦天下。爲了避免大赦令形同虛設,她在詔書中強調:『自建武以來諸犯禁錮,詔書雖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復爲平民。』(【後漢書】卷四,【孝殤帝紀】)鄧氏是高明的政治家,把政令受阻的嚴重問題表述爲官員的『持重』之舉,但遮羞布掩蓋不了這樣的事實:許多以皇帝名義下達的詔書,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被各級官員打折扣是半公開的秘密。漢安帝曾經借著大雨成災,在救災的詔書中,指責『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奸,爲百姓所患苦』,進而指出,朝廷雖有『養老令』和賑濟貧困的規定,但是『郡縣多不奉行,雖有糜粥,糠秕相半。長吏怠事,莫有躬親,甚違詔書養老之意。』(【後漢書】卷五,【孝安帝紀】)明知國家的法令、皇帝的旨意被地方官吏大打折扣,朝廷除了下詔譴責之外,並沒有實際的制裁措施、糾正之策,這裡透露出多少無奈?


    這一類型的『不奉詔』,折射的是政令不暢的政治弊端,是吏治昏暗的表現形式之一。在集權制的體制體系之內,『令行禁止』一旦成爲官樣文章,那麼任何立意高遠的法律、制度、政策,都會歸於名存實亡。不論在哪一個歷史時期,一個講究效率的政府,一個想維持社會公信度的政府,都應該設法避免此類現象的出現。


    以上列舉的四種類型的『不奉詔』行爲,各有其特定的內涵與社會意義。分析這一現象,有助於了解古代政治的實際運作狀況。應該強調指出的是,其中『爲國持正』型的內涵是最爲豐富的、作用與影響也是最值得肯定的。關鍵的問題在於:當著皇帝的意旨明顯有失誤的時候,朝臣的反對意見能否得到事實上的合法存在權。如果我們要對古代的『開明政治』加以界定的話,恐怕在很大程度上要考量當政者對『異議』的寬容度。如果一個皇帝不允許『不奉詔』有事實上的生存空間,那就是專制獨裁到極點了。在政治運作層面,如果將緩衝區間和調適空間壓縮得過小,就會造成缺乏機動性和調控性的困境,減少了從容迴旋的餘地,這絕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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