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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论汉代“不奉诏”的类型及其内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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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2-10-15 23: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国文史网
四、“政令失御”型


    在正常情况之下,皇帝的诏旨不仅仅是其个人意旨的表达,更是国家政令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说来,皇帝的诏旨如果在下达执行的过程中被以各种方式所搁置,那就意味着出现了“政令失御”的问题。此类的“不奉诏”行为,大概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人公开表态,抵制是在暗中进行的;二是“不奉诏”者自身不是公正的化身,恰恰相反,他们代表了官僚集团中的黑暗势力。


    “山高皇帝远”的俗语,是对此类“不奉诏”行为成因的最好说明。在边远地区,一直存在着“鞭长莫及”的实际问题。地方军政长官对中央的离心离德往往也从此开始。“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忽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潜夫论》卷四,《班禄》)这一分析还道出了其危害性:地方官“废忽诏令”得不到惩治,百姓就难免蒙受劫难了。


    这种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有时候最高统治者实在不愿意“装糊涂”了,也会在诏书中把这一官场“潜规则”予以揭破。和帝逝世之后,殇帝即位之初,临朝称制的邓皇太后下诏大赦天下。为了避免大赦令形同虚设,她在诏书中强调:“自建武以来诸犯禁锢,诏书虽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复为平民。”(《后汉书》卷四,《孝殇帝纪》)邓氏是高明的政治家,把政令受阻的严重问题表述为官员的“持重”之举,但遮羞布掩盖不了这样的事实:许多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各级官员打折扣是半公开的秘密。汉安帝曾经借着大雨成灾,在救灾的诏书中,指责“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进而指出,朝廷虽有“养老令”和赈济贫困的规定,但是“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明知国家的法令、皇帝的旨意被地方官吏大打折扣,朝廷除了下诏谴责之外,并没有实际的制裁措施、纠正之策,这里透露出多少无奈?


    这一类型的“不奉诏”,折射的是政令不畅的政治弊端,是吏治昏暗的表现形式之一。在集权制的体制体系之内,“令行禁止”一旦成为官样文章,那么任何立意高远的法律、制度、政策,都会归于名存实亡。不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一个讲究效率的政府,一个想维持社会公信度的政府,都应该设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以上列举的四种类型的“不奉诏”行为,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社会意义。分析这一现象,有助于了解古代政治的实际运作状况。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其中“为国持正”型的内涵是最为丰富的、作用与影响也是最值得肯定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当着皇帝的意旨明显有失误的时候,朝臣的反对意见能否得到事实上的合法存在权。如果我们要对古代的“开明政治”加以界定的话,恐怕在很大程度上要考量当政者对“异议”的宽容度。如果一个皇帝不允许“不奉诏”有事实上的生存空间,那就是专制独裁到极点了。在政治运作层面,如果将缓冲区间和调适空间压缩得过小,就会造成缺乏机动性和调控性的困境,减少了从容回旋的余地,这绝非国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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