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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民权官权平衡之于言论自由 权利必须严格与义务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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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2-9-17 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权官权平衡之于言论自由 权利必须严格与义务相对应

如果说权利与义务的严格对应,无法找到一个系统性的理论以支持其成立,那么,我们可以用另一种说法:民权与官权必须对应平衡。权力一分为二:民权与官权,是具有严谨的理论系统支持的,则阴阳理论。对此本文不加以详细论述,相关文章可见诸本论坛,具体请运用搜索功能。


所谓权利,乃是法制概念,通俗的理解是,法律对公民(自然人)或法人的某种不受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侵犯的保障。在法治社会管理中,权利是在法制的规定下,相对管理者而言的,即管理者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维护权利拥有者的权利,因此,权利的本质是一种民权。而义务,是在法制规定下,权利拥有者必须接受管理者的管理;因此,义务本质是一种官权,是法制赋予管理者的权利。


官权与民权的平衡,指官权与民权必须严格对应并相互消长,符合阴阳平衡的关系。法制可以理解为框架,用传统国学语言描述,是天道应用而得的人道。官权、民权必须同时居于法制框架之内,严格对应,相互消长。


首先必须假设言论自由是法制中存在的民权,那么,法制中也必须同时存在相对应用的官权。言论自由可以定义为,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在社会公开的语言行为的保障。则相应的官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管理者对言论发出者的管理,以确保其言论不会抵触违反法律法规。


近日见报有云台湾前总统李登辉之言,曰,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乃是其国内政事。而并无见有公检起诉李,告其言论违反国法,出卖国土,当判叛国罪。鸣呼哀哉!华人世界称誉的台湾民主自由,其滥于是乎!实在是有名无实,照搬西制。


李虽有言论之自由,然而,官方亦有维护法律法规之自由,岂可存民权而废官权耶?是亦可见,西方所谓之民主自由,不过名不副实的皮囊而已,丝毫不见其严谨的理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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