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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時期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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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7-16 1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百度歷史
中央制度


  春秋時期,周王室衰微,實際上和一個中等諸侯國地位相近。各國之間互相攻伐,戰爭持續不斷,小國被吞併。各國內部,卿大夫勢力強大,動亂時有發生,弒君現象屢見不鮮。【春秋】和【左傳】中記載的弒君事件達43起之多,主要集中在春秋前期,這也反映了西周東周交替時權力的急劇變化。


  春秋時期,中國五等爵,大國稱公、侯,小國稱伯、子、男,而吳、越、楚、徐、巴、蜀、義渠皆蠻夷之邦,故不用中國之禮,自稱王。國君之下設諸卿,二卿、三卿或六卿,其中主持政務的稱正卿或上卿,楚國稱令尹,亦稱相,秦又曾稱庶長、不更。卿出征時為三軍之將佐。卿之官職,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等,分掌民事、軍事、工事、法事。春秋初期,晉、楚等國開始在新兼併的地方設縣,或聚若干小邑為縣,或將私家之田分置縣。而在邊境地區則設郡。郡縣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其長官由國君直接任命,只有少數作為采邑賞給貴族。


  據史書記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有四十三名君主被臣下或敵國殺,五十二個諸侯國被滅,有大小戰事四百八十多起,諸侯的朝聘和盟會四百五十餘次。


  春秋時期諸侯林立,作為一個國家最高政治象徵的國君名號,有種種不同。按照西周時制度,周天子稱『王』,受封的諸侯國君有公、侯、伯、 子、男的不同稱號,是周時的『五等爵制』。當然,就是西周時,除周天子稱王外,邊裔地區一些小國君長在國內也自稱王。進入春秋以後, 除周天子仍稱王外,楚國國君在春秋早期楚武王時開始稱王,晚期的吳國、越國國君也稱王,但是在中原的諸侯國家還是恪守着周時舊制,按封爵的爵位高低以公、侯、伯、子、男相稱,如宋國君稱『公』,晉國君稱『侯』,秦、鄭國等國君稱『伯』,邾國君稱『子』,許國君稱『男』等等。在中原國家的意識中,周天子地位雖然微弱,『禮樂征伐』已『自諸侯出』了,但『王』號還是由周天子獨享。魯哀公十三年(公元前482 年)吳王夫差在黃池同晉國爭當盟主,晉國向吳國提 出『諸侯無二君,周無二王』。夫差於是取消『王』號,不稱『吳王』 而稱『吳伯』,參加盟會①。可見,即使到春秋晚期,中原諸侯還是不能隨便稱『王』,也反對他人稱『王』,把逕自稱王的國家視作『蠻荊』、 『淫名』的化外之人。 國君名號雖有王、公、侯、伯、子、男的區別,但在國內,它們都是一國的最高統治者。


    賦稅制度


  春秋時,產生了新的賦稅制度。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實行初稅畝,國家根據土地面積向田主徵收一定的實物稅。這是古代田稅的開始。魯成公元年(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面積徵收一定量的軍賦(甲),從而使稅和賦合而為一。春秋戰國之際,地稅的徵收已很普遍。秦國於簡公七年(前408年)實行『初稅禾』的實物地稅制度。戰國時,各國稅制不一。秦國首先實行戶口登記制,並據以徵收田地租稅和接人頭徵收『頭會』(人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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