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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水』與中國法律起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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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5-22 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國經濟網
內容摘要:本文試圖從『法』字『水』旁出發,結合古老的傳世文獻和地下出土文物,證諸神話傳說和文化人類學材料,認為『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靈光,經過上古先民治水活動,從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間,由超人的神明裁判方式變成了權威統治者強制他人服從的暴力工具。『法』字『水』旁有關的傳說故事悄悄傳述着中國法律的來歷,讓我們發現了中國法律起源的獨特道路和文化內涵。 關鍵詞: 水神裁判 治水 法律起源

20世紀30年代陳寅恪在讀過沈兼士【鬼的原始意義試探】後,致函沈氏說:『依照今日訓詁學之標準,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法』正是這樣一個字,對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關於法律起源的文化史。本文試圖從『法』字『水』旁本身表現的事實出發,結合古老的傳世文獻和地下出土文物,證諸神話傳說和文化人類學材料,探尋中國遠古初民時代法律文化事實和觀念,以期有助於理解『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關係。

關於『水』與法律的關係,從文字學的角度切入進行考察,東漢許慎的解釋無疑最值得我們注意。他在【說文解字】十部上『D』部說:『,刑也。平之如水,從水。D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D]去。法,今文省。』『水』旁在『法』中的意義是『平之如水』的象徵,這一解釋高度凝聚了秦漢時期人們的傳統認識,並影響後代中國人的理解。
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進一步作了解釋,在『水』下注曰:『說從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是信服和支持許慎的解釋。可見『平之如水』的解釋既能長期沿襲流傳而不被懷疑,確實是有一定的認識依據。從造字結構來看,古『』字是由『水』、『D』『去』三部分合成的,對照出土的鐘鼎文和秦基竹簡可得到證實。許慎的認識依據可以進一步檢索【說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象眾水併流,中有微陽之氣,凡水之屬皆從水。』由此可見在許慎生活的時代,『水』的主要指示特徵為『准』,參照段玉裁注可知,『水』當時普遍取『平』『准』之意。
但是關於法字中的『水』旁是『平之如水』之說受到當代少數學者提出的懷疑和新的解釋的挑戰。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三種:一、蔡樞衡先生認為,『水』當指把有罪者置於水上,隨流漂去,即今之所謂驅逐。[2]二、武樹臣先生提出『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與流放,本義是消除犯罪和確保平安。[3]三、蘇力先生以為『水』旁,可以理解為古人強調法象流水是自上向下頒佈的。[4]他們均懷疑『水』表示『公平』『正義』的抽象含義。
以上諸家大膽懷疑,又小心求證,使我們對『法』字的認識掙脫了迷信經典的好古傳統,進入了一個重新思考探索的階段。
許慎在觀念上沒有突破時代流行看法的情況下,又缺乏上古材料驗證(證明或證偽)他的解釋,可能犯了以他生活時代的認識代替『法』字發生時代的事實的錯誤。對於『法』字中無意表現的事實,可算得沒有參過水的古史材料,可能作了『參了水』的解釋,因而出現若干疑點,而且他忽略了『法』對於探尋法律起源的價值,對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
現在,隨着地下考古發現的增多和科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我們對於中國早期文明有了更生動、更確鑿的認識條件,從而可能恢復『法』字所隱涵的古史原貌,並可見『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關係。

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辭有『御D』的字樣,周代的銅器銘文正式出現『』字。周初彝器【盂鼎】、【師酉簋】、【克鼎】、【恆簋】銘文均刻有『』字。由於金文所用質料和書寫手段的關係,其象形程度往往高於甲骨文,金文『』字更有利於我們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義。 通過比較金文『』字的幾種寫法,可以確證,『法』是由『水』『D』『去』三部分構成,但三者位置並不固定,是一組形象的組合。這三者構成『』字的原始依據。現在我們的任務是追尋『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與『法』的原始聯繫。
『水』在中國文明發軔時期給初民留下了驚心動魄的記憶,也激發了中華民族最初的意識覺醒。康有為說:『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類之生皆在洪水之後。大地民眾皆區萌於夏禹之時。』[5]丁山明確提出『【堯典】洪水即中國歷史的起點。』[6]透過中國古老的經典我們仍可以管窺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尚書・堯典】)
『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尚書・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詩經・商頌・長發】)
由於洪水規模浩大,聲勢威猛,先民們無不為之震恐色變,驚懼不已。洪水泛濫,山林丘埠都被淹沒,『大益橫流,無有丘阜高陵,盡皆滅之。』人們的生存空間劇減,大家紛相奔走河岸、爭奪山頭,原有的『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會秩序被打破,爭戰時有發生。
在中華民族的眾多民族中都有類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說是每個民族歷史記憶中一個可怕的夢魘。對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開創史的傳說,無不是從洪水談起,如巴比倫最早的文獻【吉爾加美士】記載的歷史,就是從追述『大洪水』開始的,希伯來名著【舊約・創世紀】也是從洪水中的諾亞方舟開始。他們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戰戰兢兢、震懾恐懼的心理狀態。
由於『水』對於中華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華民族把水奉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裏看來,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們只好歸之於神靈的行為,並乞求神靈保佑,於是原始宗教和神話產生了。水既是人類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們普遍認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為人們頂禮膜拜的神物。中華族對水的崇拜似較其他民族更甚,於是人們想像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龍王等等,。
水神:『集於天地而產於萬物,產於金石而集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陽之谷,神曰天吳,是為水伯』(【山海經・海外東經】)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與吾期兮南榮』(王褒【九懷思忠】)
由於水神有着超人的智慧和力量,當人們遇到難以決斷的爭執糾紛時,就求諸水神--投諸於水,讓水神裁判。這也許是『水』與『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聯繫。
中國最古老的經典之一【周易】記載:『或躍於淵』、『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躍於淵,無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淵作為神明裁決的習慣。【需卦】『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說的是對俘獲物的亨有發生爭議時,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決手段來判斷是非。【訟卦】是訴訟的專卦:『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川』,即對俘獲物的佔有發生爭議不能和解,應投訴於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見【周易】製作時代『水神』裁判漸漸衰落之勢。[7]
對照民族學、文化人類學調查資料,許多原始部族都存在類似的藉助『水』神進行裁判和懲罰的法律現象。水神裁判應該說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較廣的一種,我國南方山地少數民族也有調查記錄,如景頗族遇到疑案,難以決斷,可請山官等人主持,以『悶水』決曲直:當事人雙方各沿一竹竿潛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時間最長者為勝。[8]非常類似在南洋的尼亞士族人中流行的瀋水神判也是這樣進行的:糾紛是雙方均沉於水中,最久者得勝,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對他的懲罰。[9]
由此可以推測,『法』字的『水』,是根據原始宗教還處在自然崇拜階段形成的『水神』裁判習俗的取象。『水』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中國法最古老的淵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說是『水』在法律起源階段的主要意義。

上古洪水災難的挑戰是推動中華文明起源的強大原動力。大禹治水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傳說,從洪水到大禹治水,與中國國家和法律的起源有着至為緊密的關係。誠如著名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指出:中國文明起源和國家起源,『從文獻與考古結合考察,洪水與治水傳說是至關重要的』,『所以,中原地區的文明起源要從洪水到治水談起。』[10]事實上,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我們可以說是上古洪水和治水活動直接導致了中國法律的起源。
國外學者過去認為『文明起於大河』,主要指兩河流域及尼羅河流域的灌溉水利工程的興修催生了文明。但是,在中國古代則意味着江河帶來的洪水災難,江河灌溉水利工程沒有那麼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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