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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观止] 刘向【说苑】卷7政理诗解3众不户说可举而示修教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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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6-8 17: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题文诗:
齐桓公曰:吾欲举事,于国昭然,而如日月,
愚夫愚妇,其皆曰善,然则可乎?官仲曰可,
然非圣道.桓公问故,管仲对曰:短绠不可,
以汲深井,知鲜不可,与圣人言,慧士可与,
辨物智士,与辨无方,圣人可与,辨神明夫,
圣人所为,众人非及.民知十己,尚与之争,
曰不如吾,知百己则,疵其过也,知千己则,
谯而不信.故民不可,稍而掌也,可幷而牧;
不可暴杀,可麾而致;众不户说,可举而示.
卫灵公曰:政孰为务?史鱿对曰:大理为务,
听狱不中,已死狱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
属续故曰:大理为务.少焉子路,拜见灵公,
以鱿言告,子路乃曰:司马为务,两国有难,
两军相当,司马执枹,以行之也,一斗不当,
死者数万,杀人为非,此为杀人,亦众故曰:
司马为务.少焉子贡,入见公以,二子言告,
子贡乃曰:不识哉昔,大禹之与,有扈氏战,
三阵不服,大禹于是,修教一年,而有扈氏,
请服故曰:去民所事,奚狱所听?兵革不陈,
奚鼓所鸣?故是而曰:教为务也.以教为本,
至教自教,真情之窟,能知所止,止于至善.
齐桓公谓管仲曰:『吾欲举事于国,昭然如日月,无愚夫愚妇皆曰善,可乎?』仲曰:『可。然非圣人之道。』桓公曰:『何也?』对曰:『夫短绠不可以汲深井,知鲜不可以与圣人言,慧士可与辨物,智士可与辨无方,圣人可与辨神明;夫圣人之所为,非众人之所及也。民知十己,则尚与之争,曰不如吾也,百己则疵其过,千己则谁而不信。是故民不可稍而掌也,可幷而牧也;不可暴而杀也,可麾而致也;众不可户说也,可举而示也。』
注释圣人之所为,非众人之所及也。民知十己,则尚与之争,曰不如吾也;百己,则疵其过;千己,则谯而不信。
译文:圣人做的事情,不是一般人所能企及的。一般的人知道(圣人的智慧)是自己的十倍,那么还将和他争胜,说(他还)不如我;(知道圣人的智慧)是自己的百倍,那就没法寻求他的过错;(知道圣人的智慧)是自己的千倍,那就责备而不相信。【注】:谯(qiào):通『诮』,责备。
众不可户说也,可举而示也:对众人不能挨家挨户去说明。表示行事不能为大众所理解。语出【楚辞.离骚】:『众不可户说兮,孰云察余之中情。』
卫灵公问于史鱿曰:『政孰为务?』对曰:『大理为务,听狱不中,死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属也,故曰:大理为务。』少焉,子路见公,公以史鱿言告之,子路曰:『司马为务,两国有难,两军相当,司马执枹以行之,一斗不当,死者数万,以杀人为非也,此其为杀人亦众矣,故曰:司马为务。』少焉,子贡入见,公以二子言告之,子贡曰:『不识哉!昔禹与有扈氏战,三陈而不服,禹于是修教一年而有扈氏请服,故曰:去民之所事,奚狱之所听?兵革之不陈,奚鼓之所鸣?故曰:教为务也。』
注释死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属也:源自【汉书.刑法志】:『痛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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