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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潛夫論】卷19斷訟詩解4立義順法遏絕其原貞絜寡婦無更許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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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3-30 1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潛夫論】卷19斷訟詩解4立義順法遏絕其原貞絜寡婦無更許慮

題文詩:

昔先王因,人情喜怒,所能已者,為立禮制,

而崇德讓;人所不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

而明賞罰.今之市賣,勿相欺與,婚姻無詐,

非人情之,不可能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

遏絕其原.初雖慚怍,於一人也,然其終必,

長利萬世.小懲而能,大誡全小,而去頑凶.

立法大要,必令善人,勸德樂政,令邪人者,

能痛其禍,而悔其行.諸如一女,許數家也,

雖生十子,更經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

則此奸絕.否則髡其,徙千裏外,劇縣乃可,

以杜其心,禁絕其後,奸亂絕則,太平興矣.

貞絜寡婦,男女備具,財貨富饒,欲守一醮,

之禮而成,同穴之義,執節堅固,齊懷必死,

乃致終無,更許之慮.其或遭值,不仁世叔,

無義兄弟,利其娉幣,或貪財賄,私其兒子,

強中欺嫁,迫脅遣送,婦人之有,自縊房中,

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

人命自殺.其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

守將抱執,連日乃緩,與強掠人,為妻無異.

婦人軟弱,猥為眾強,扶與執迫,幽厄連日,

後其雖欲,復修本志,而致晚矣,嬰絹吞藥.
【原文】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1〕;人所(不)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2〕。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3〕。初雖慚■於一人,然其終也,長利於萬世〔4〕。小懲而大戒〔5〕,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凶也〔6〕。
【注釋】

〔1〕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云:『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聖人為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禮制德讓:針對能自覺自律的人而言,所以此處沒有這個『不』)
〔2〕韓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人所可已者,應為不可已,不自覺的意思))
〔3〕書呂刑云:『遏絕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4〕周語云:『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萬世之利也。』」
〔5〕易繫辭下傳。『戒』王本作『誡』。
〔6〕『小』下當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應為:從小的方面提前預防,以免險噁心生)
【原文】


夫立法之大要〔1〕,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2〕。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3〕,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裏外劇縣〔4〕,乃可以毒其〔5〕心而絕其後〔6〕,奸亂絕則太平興矣〔7〕。
【注釋】

〔1〕漢書陳萬年傳顏師古註:『大要,大歸也。』
〔2〕昭卅一年左傳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3〕○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註:『又經三赦也。』更、經一聲之轉。
〔4〕漢時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後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

(私家、指已婚婦女的父母或兄弟之家;劇縣:政務繁重的縣分。 漢 時有劇縣、平縣之稱。髡、古代剃去男子頭髮的一種刑罰;毒,通『肚』。

譯文:杜絕女子被買賣給好幾家,即使生了十來個孩子,經過一百次赦免,也不能讓她嫁給買自己的任何一個男人,回到自己的娘家,那麼就會斷絕買賣婚姻的流弊。否則就把那夫妻倆都剃了頭,流放到千裏之外的勞役繁重的地方,才能杜絕買賣婦女事件的發生)


〔5〕『其』舊作『者』,據何本改。
〔6〕說苑政理篇云:『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
〔7〕史記秦始皇紀云:『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傳云:『太平之風,可興於世。』
【原文】


又貞絜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1〕,欲守一醮之禮〔2〕,成同穴之義〔3〕,執節堅固〔4〕,齊懷必死〔5〕,終無更許之慮〔6〕。遭值不仁世叔〔7〕,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8〕,或貪其財賄〔9〕,或私其兒子,則強中欺嫁〔10〕,處〔11〕迫脅遣送,人〔12〕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13〕,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14〕。
【注釋】
〔1〕漢書地理志云:『民以富饒。』
〔2〕禮記郊特牲云:『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註:「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列女傳蔡人之妻曰:『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云:『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3〕詩大車云:『死則同穴。』
〔4〕列女傳齊孝孟姬頌云:『孟姬好禮,執節甚公。』漢書賈捐之傳云:『守道堅固,執義不回。』
〔5〕列女傳節義傳序云:『惟若節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云:『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6〕列女傳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7〕爾雅釋親云:『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
〔8〕漢書陳平傳云:『平貧,乃假貸幣以聘。』『聘』與『娉』同。
〔9〕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云:『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遷,徙也。』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遷徙就女也。』貪其財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10〕桓九年紀季姜歸於京師,穀梁傳云:『為之中者歸之也。』范寧註:『中,謂關與婚事。』
〔11〕○鐸按:『處』疑當作『遽』。
〔12〕○鐸按:『人』即『婦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13〕莊卅二年公羊傳云:『季子和藥而飲之。』
〔14〕『命』當為『令』。漢書景十三王傳云:『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云:『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原文】


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1〕,連日乃緩,與強掠人為妻無異〔2〕。婦人軟弱〔3〕,猥為眾強所扶與執迫〔4〕,幽厄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5〕吞藥〔6〕。
【注釋】
〔1〕說文云:『●,扶也。』『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后傳云:『女逃匿,扶將出拜。』後漢書列女陰瑜妻傳云:『扶抱載之。』
〔2〕史記陳丞相世家云:『曾孫何坐略人妻。』『掠』與『略』同。方言云:『略,強取也。』
〔3〕廣韻云:「Q,柔也。『軟』俗。」史記貨殖傳云:『妻子軟弱。』按Q、軟蓋『●』之別體。說文云:『●,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耎弱』。
〔4〕○鐸按:『與』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5〕漢書司馬遷傳云:『嬰金鐵受辱』,顏師古註:『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後班固論云:『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云『自縊』也。
〔6〕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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