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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4立义顺法遏绝其原贞絜寡妇无更许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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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3-30 1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4立义顺法遏绝其原贞絜寡妇无更许虑

题文诗:

昔先王因,人情喜怒,所能已者,为立礼制,

而崇德让;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

而明赏罚.今之市卖,勿相欺与,婚姻无诈,

非人情之,不可能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

遏绝其原.初虽惭怍,于一人也,然其终必,

长利万世.小惩而能,大诫全小,而去顽凶.

立法大要,必令善人,劝德乐政,令邪人者,

能痛其祸,而悔其行.诸如一女,许数家也,

虽生十子,更经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

则此奸绝.否则髡其,徙千里外,剧县乃可,

以杜其心,禁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

贞絜寡妇,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

之礼而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

乃致终无,更许之虑.其或遭值,不仁世叔,

无义兄弟,利其娉币,或贪财贿,私其儿子,

强中欺嫁,迫胁遣送,妇人之有,自缢房中,

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

人命自杀.其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

守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

妇人软弱,猥为众强,扶与执迫,幽阨连日,

后其虽欲,复修本志,而致晚矣,婴绢吞药.
【原文】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1〕;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2〕。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3〕。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4〕。小惩而大戒〔5〕,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6〕。
【注释】

〔1〕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礼制德让:针对能自觉自律的人而言,所以此处没有这个『不』)
〔2〕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人所可已者,应为不可已,不自觉的意思))
〔3〕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4〕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5〕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
〔6〕『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应为:从小的方面提前预防,以免险恶心生)
【原文】


夫立法之大要〔1〕,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2〕。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3〕,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4〕,乃可以毒其〔5〕心而绝其后〔6〕,奸乱绝则太平兴矣〔7〕。
【注释】

〔1〕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
〔2〕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3〕○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4〕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私家、指已婚妇女的父母或兄弟之家;剧县:政务繁重的县分。 汉 时有剧县、平县之称。髡、古代剃去男子头发的一种刑罚;毒,通『肚』。

译文:杜绝女子被买卖给好几家,即使生了十来个孩子,经过一百次赦免,也不能让她嫁给买自己的任何一个男人,回到自己的娘家,那么就会断绝买卖婚姻的流弊。否则就把那夫妻俩都剃了头,流放到千里之外的劳役繁重的地方,才能杜绝买卖妇女事件的发生)


〔5〕『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6〕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7〕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原文】


又贞絜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1〕,欲守一醮之礼〔2〕,成同穴之义〔3〕,执节坚固〔4〕,齐怀必死〔5〕,终无更许之虑〔6〕。遭值不仁世叔〔7〕,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8〕,或贪其财贿〔9〕,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10〕,处〔11〕迫胁遣送,人〔12〕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13〕,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14〕。
【注释】
〔1〕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
〔2〕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
〔3〕诗大车云:『死则同穴。』
〔4〕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
〔5〕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
〔6〕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
〔7〕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8〕汉书陈平传云:『平贫,乃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
〔9〕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
〔1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
〔11〕○铎按:『处』疑当作『遽』。
〔12〕○铎按:『人』即『妇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
〔13〕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
〔14〕『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原文】


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1〕,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2〕。妇人软弱〔3〕,猥为众强所扶与执迫〔4〕,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5〕吞药〔6〕。
【注释】
〔1〕说文云:『●,扶也。』『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扶抱载之。』
〔2〕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
〔3〕广韵云:「Q,柔也。『软』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Q、软盖『●』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耎弱』。
〔4〕○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
〔5〕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自缢』也。
〔6〕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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