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3427|回复: 0

[古有学说] 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延章 发表于 2019-11-2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慈善事业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社会公益活动。即使再发达、再公平的社会,都会存在一些因天灾人祸而导致的贫困群体,这些群体失去生存能力后,就需要社会公益机构进行救济,如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

那么,慈善事业是一种怎样的事业?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本文将与您简单探讨一下。

慈善事业的内涵

要探讨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首先要了解慈善事业的内涵。

慈善事业的教科书式定义是,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是有益于社会与群体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百科百度。这种定义是极为偏颇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定义给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对慈善事业较为直观的理解是,慈善事业是一套巨大的利益输送系统,其核心枢纽是慈善机构,通过将社会群体,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收集起来,再输送给社会中有需要的人。

以上关于慈善事业的解释,虽然并不全面,却是主流的认知,至于关系到其本质的定义,还需待到探讨其理论基础时,才能完全理解。

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

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悠久,在古代的每个朝代,都有各种各样的或政府或民间的慈善事业:济贫、赈灾、以及公益医疗救助等。

据记载,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设立了大司徒一职,该职责之一是“以保息六养万民”,《周礼·地官·司徒大第二·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所谓“保息六养万民”,即是指保障民生休养生息。

其他朝代部分记载选摘如下:

《汉书·平帝纪》:“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后汉书·献帝纪》:“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宋书·明帝纪》:“鳏寡孤独,癃残六疾,不能自存者,郡县优量赈给。”

在宋朝时,政府的慈善事业已经十分完善发达:如“福田院”、“居养院”收容乞丐及残疾人士;“安济院”、“惠民药局”救济贫困病患;“漏泽园”扶助殡葬;“举子仓”、“慈幼局”救济孤儿等。

而古代民间的慈善事业主要表现为乡绅的“济赈”,如“施粥”“吃大户”“社仓”“义庄”等,明清时期出现了“会馆”模式。

现代慈善事业

虽然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悠久,所建立的慈善事业机制也是人类社会中最早出现的,但是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却深受西方慈善事业的影响,并且其发展程度远不及西方社会。

现代慈善事业,即主要表现为物资资金物质的救济,既有官方的慈善机构,也有民间的慈善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华环保基金会、玉米爱心基金、一对一助学等,甚至有一些以商人、明星个人名义建立的慈善基金会,如李连杰壹基金、李嘉诚基金会、田家炳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除些以外,还有一些个人以不公开的形式直接向具体的社会群体捐助,如陈光标、古天乐、陈慧琳等。

古天乐捐助小学

古天乐捐助小学

近年借助互联网兴起的新式慈善机构,其救济方式颠覆了传统模式,即利用网络平台,直接向社会曝光需要救济的人士,并利用该平台,向网友筹集捐款,如轻松筹、水滴筹等。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与古代具有明显的差异。首先,在政府慈善制度方面,从强制募捐变成了自愿捐赠;其次,捐赠物资从以物质发放为主,过渡到了以资金发放为主;再次,对慈善事业的定性,从人文道德高度,下降为对分配制度不足的补充;最后,在义与利分离、重利不重义、慈善事业存在严重腐败的大环境下,慈善事业在群众心中变成:“企业家做慈善,不是傻子就是骗子”。

我国慈善事业中的一些问题

我国慈善事业近年不时曝出系列危及其正当性的问题,这是社会上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存在误解,也是我国政府不作为的后果。

这些问题之严重,妨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包括但不仅于:“贪腐”“诈捐”“冒充贫困人士”等。最出名的“贪腐”问题,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而“诈捐”事件主要集中在明星群体,如互联网上流传广泛的“杨幂诈捐”“章子怡诈捐”“成龙诈捐”事件均未经官方证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等。

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而一些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慈善捐赠远不及发达国家。

据中华慈善总会曾经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该机构获捐的百分之七十物资来自国外及港台,而国内获捐不到百分之十五。

2009年“慈善家排行榜”显示,我国所有企业中,总资产逾千万美元,且有过捐赠行为的,占总体不到百分之一 。 相对于美国前五十名慈善家总捐款平均每年约130亿美元,我国所有慈善捐款平均每年刚超出1亿美元。

据了解,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慈善活动监管不到位,慈善机构公信力微弱, 政府推行的鼓励政策不足等,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慈善事业的一些问题

慈善事业的一些问题

慈善事业问题成因及理论探讨

诚如本文开头所指,慈善事业实际上是一套利益输送系统,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在利益输送的过程中,慈善机构对物资的管理如果不透明,或相关法规缺失,或社会监管不到位,足以诱发诸多腐败问题。

然而,笔者以为,这些仅仅是慈善事业诸多问题的次要成因,主要成因应该是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不了解所导致。

所谓的“不了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慈善活动的运作过程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对慈善事业缺乏信任;二是对慈善事业的不理解,导致人们普遍对慈善事业支持不足。

传统上,人们对慈善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慈善事业只是政府用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物质财富再分配。这种理解不能说错误,但对慈善事业的认知会形成误导。首先,政府可以利用慈善事业实现再分配,但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是不可能的,而且,慈善事业的起源,并非出于实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再分配。不管是政府慈善还是民间慈善,都不是为了对社会物质财富再分配而创造慈善事业的。其次,这种理解会导致人们误解慈善事业的社会意义,将慈善事业误解为对政府职能不足的补丁。

二,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被局限于:儒家的天良慈善论、道家的水利万物论、宗教的功德论、墨家兼爱论等,而这些理论,并不能证明慈善事业的必要性。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慈善事业一直没有中断过,由此可以断定慈善事业是必要的,那么,充分证明慈善事业必要性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笔者以为,有两点:

第一,儒学的义利论;第二,易传的厚德载物论。

因义取利,以义制利

因义取利,以义制利

儒学的义利论

儒学的义利观,首先肯定了利的正当性,其次论述了利的扩展办法。

儒学认为义利是对立统一的阴阳关系,其论述观点有:“因义得利”“以义取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

“因义得利”“以义取利”论述了利的增长办法,就是“因义”“以义”。在文言文语境里,“因”字的内涵与“以”字的内涵是可以互通的,都是“因义”的意思:“就着义”。也就是说,得的增长,要以义的扩展为依据。“见利思义”是指当“利”出现了增长时,一定想办法扩展“义”,否则“利”会反过来缩减。“以义制利”是指“义”未得到扩展前,“利”都是被掣肘的。前两个立论,是关于“利”与“义”的统一关系的论述,后两个立论,是关于“利”与“义”的对立关系的论述。

儒学中关于义与利的论述,是符合现实的。同时儒家认为,事物只有保持义利平衡的中庸状态,才能维持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发现,当一个商人从社会中获得巨额利益,却不思回馈社会,不想承担更大的社会义务,反而千方百计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则人们都会谴责这个商人是奸商,是汉奸。而舆论也会呼吁社会共同抵制该商人所有企业生产的商品,这正是“以义制利”的现实案例。

在此纠正一个社会上对儒家的普遍误解:重农抑商。说儒家重农,是不可置否的,在古代的中国,农业是国家根基,也是民生根基,不重视农业,就是忽略根本,会导致社会动荡的,而且历史上的起义,大多以土地高度集中为起因,以土地均分为终结。但要说抑商,笔者以为那是误解。许多人认为儒家重义抑利,并由此认为儒家“重农抑商”,而依据也往往是以上四点。但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儒家关于义与利的关系,未曾论述为重义抑利,而是“相互消长,对立统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为富不仁”行为的压制,正是“见利忘义”后的“以义制利”。由此可见,儒学对义利关系的定位是合理的,而且未曾抑商。

易传的厚德载物论

孔子注《易》所得的《周易·象传》中有一个论点:“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回报社会的慈善事业

回报社会的慈善事业

这里的“厚德载物”所论述的,是“德”与“物”之间的关系。即“德”越厚,载“物”愈多,而“德”薄时,就会“德不配位”。这里“位”是指职能,而职能越高,所得的“物”越多,亦即:“德”薄“物”少。

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义务”、“声望”、“能力”、“学识”、“经验”等;而“物”可以理解为“利益”、“物质”、“名誉”、“职责”、“优势”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一个人的“德”不足以支撑起其所得到的巨额利益时,往往会被这些巨额利益所反蚀。而且“德”薄时,意图求得更多的“物”,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因此,当人们在身负巨额物质利益时,为谋求安稳或更上一层楼,都会想方设法去积“德”。

结论

通过对以上两个理论基础的论述,我们发现慈善事业是绝大部分事业成功人士都应该去践行的,而且经过这两个理论的阐发,慈善事业的宗旨及实践范围都广阔了很多。比如以往的慈善,旨在救济扶贫,而一旦扩大为“厚德”,则慈善事业的活动范围就广阔得多,比如成立慈善基金,捐助学业科研,等。而政府在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引导方面,可以尽量与“社会义务”结合起来,也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去鼓励慈善事业。

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浅探的两个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完善及践行,有所裨益。

小黑屋|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