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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與西方的古代稅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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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0-10-9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新聞網
稅收是國家收入最重要的來源。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稅收,或稱賦稅制度的國家之一。賦稅在中國古代往往就是政治的組成部分,許多政治改革的主要內容也是賦稅改革。而且賦稅改革也往往和政治改革一樣曇花一現、半途而廢或改而無果,甚至小善不彰,大惡隨至。總之,賦稅在中國古代是屢改屢敗,屢敗屢改,最終也沒多大成果。
然而,這也是歷史,這也就是歷史。
中國古代稅收特點
不斷改革
我國的賦稅制度大約發端於公元前3000多年。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這是賦稅的雛形。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這是我國最早開始徵收的地稅。
秦朝時期賦稅非常沉重,農民要把收穫物的三分之二交給政府。賦稅繁重,民命不堪,導致秦朝短命而亡。
漢朝時開始『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編戶制度標誌着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在漢朝,農民的負擔有4項:田租、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公益性無償勞動)、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製』。這項制度規定,受田(分到政府分配的土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栗,還必須繳納『調』,即帛或麻作為戶稅,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的前期沿用租調製並發展為『租庸調製』,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定量的穀物和定量的絹或布,還必須服徭役。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繳納絹或布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這就是『庸』。
唐中葉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製弊端顯現。公元780年,宰相楊炎提出並推行『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徵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征糧。徵收時間也開始固定,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這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奠定了唐朝後期至明朝中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北宋主要實行兩稅法,明朝實行『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到田畝徵收。
清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合稱『地丁銀』,作為國家的主要稅收。雍正時期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人頭稅,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杜絕了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徵收標準從以人丁為主,演變為以田畝為主,徵收的物品由實物地租為主演變為以貨幣地租為主,徵收的時間從不定時演變為基本定時,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演變為納絹代役,稅種由繁雜多項演變為簡單劃一。
中國古代賦稅思想
輕徭薄賦
在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問題上,中國古代的理財思想大多主張以賦稅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比如北宋的思想家李覯提出了『國之所寶,租稅也』,而有的則主張將財政收入來源的重點放在非稅的經濟收入上。比如【管子】一書就反對強制征籍,主張擴大經濟收入以代替租稅,主張用貨幣、價格、貿易等政策增加非稅的經濟收入。西漢重臣桑弘羊、元朝丞相盧世榮也主張將財政的重點放在經濟收入,如鹽、鐵、酒等專賣收入,貿易收入等方面。
在稅收方面,中國古代的理財思想大多主張『輕稅』。孔子和孟子提出『輕徭薄賦』,隋文帝時期蘇威提出『輕賦役』,明代理學名臣丘浚提出的『上之取於下,固不可太過,亦不可不及』等。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較有特色的觀點,比如魏晉時期思想家傅玄提出賦稅『至平』、『積儉趣公』、『有常』、『壹制』說。至平,意思是根據官吏的多少、年成的豐欠來平均徵稅。積儉趣公,即為公節儉,不浪費民力。有常,即徵收要有穩定的規章,賦稅要相對穩定。壹制,即統一制度。
唐代著名的經濟改革家和理財家劉晏提出『知所以取人不怨』和『因民所急而稅』的原則。取人不怨,是指政府通過控制物資和市場物價等經濟手段來取得財政收入,而不是單純依靠增加稅收來達到目的。因民所急而稅,是指選擇人們日常急需的商品課稅,其稅源充足,穩定可靠,容易收到廣收薄斂的效果。
北宋的思想家李覯、文學家蘇軾均主張通商。李覯和蘇軾反對國家專賣,主張讓私商自由經營,國家徵稅。李覯說:『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專賣,聽其自為。』蘇軾提出了『農本俱利』的觀點,主張通過減免商稅方式促進商業經營活動,在商業發展的基礎上獲得更多的商稅收入。
明代重臣張居正反對苛征商稅,主張厚農與厚商並重。他認為國家要使商通有無,農力本穡。商可利農,農可資商,農商應相互平衡與協調。
清代啟蒙思想家魏源對善賦民與不善賦民提出了新的比喻。他說:『善賦民者,譬如植柳,薪其枝葉而培其本根;不善賦民者,譬如剪韭,日剪一畦,不罄不止。』他認為,減稅是涵養稅源的手段之一,適當減稅,反可以增加稅收。
清代學者王源主張重商,指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輕。假令天下有農而無商,尚可以為國乎?』他認為商人須躋於士大夫之列才是杜絕商稅偷漏的根本途徑。他主張實行資本稅,取消繁雜的商稅。
中國古代賦稅定律
越改越重
儘管歷代的賦稅思想大都傾向輕徭薄賦,但在賦稅制度的運行過程中卻經常是反其道而行之。其規律常見有三:
一是王朝中期暴增律。隨着王朝周期性始末興亡的變化,賦稅制度總是初期輕徭薄賦,中期誅求無度,結果『民力殫殘』。
中國古代統治者把天下作為自己的私產,認為國民『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財貨以事其上者』是天理,自然就會出現『竭天下之財以厭一己之私』的結果。因此,各個朝代總是政治和財政同步盛極而弊生。這幾乎成為古代中國無法逃脫的宿命。各代王朝衰亡的過程基本是相似的,政治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就開始腐敗,接着就是窮奢極欲,權力搜刮民脂民膏,民力不堪重負。於是官逼民反,王朝崩潰。
二是官吏層層加碼律。百姓承擔的賦役捐稅的名目和數量,常常會由官吏機構由上向下逐級遞增,層層加碼。
中國古代皇權制度是一種全能性統治。皇權既是行政者,也是立法者和執法者,自然也是制稅者和徵稅者。代表皇權的任何個別官員都可能不受限制地體現全方位、多功能的統治威權,也都可以利用手中權力,增加賦稅徭役的名目和額度。
南宋文學家楊萬裏深痛地敘述過這種弊病。他說,導致百姓『破家鬻子』的最終根源,其實就是各級官吏的統治威勢,這種威勢必然導致官吏們層層加派的惡稅制度。
三是非法轉正律。明末思想家黃宗羲曾指出,中國歷代的賦役制度改革總是將舊的苛捐雜稅歸併統一徵收,以圖減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稅以後隨着統治者貪慾的增長,又會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賦役。清華大學歷史學教授秦暉也稱這種現象為『黃宗羲定律』。
中國古代皇權統治下的賦役所要支撐的是一個龐大的權力體系,皇權和各級官吏不斷生出賦役的名目,苛捐雜稅常常會超越國家正稅而成為賦稅的主要部分。
歷代王朝中具有改革眼光和能力的政治家常試圖歸併賦役種類,簡化徵收過程。但賦役改革往往成了對以往非法加征加派的合法追認,然後,又有新的苛捐雜稅創立出來。如此反覆,以致無窮。
如宋代,數次稅制改革後,又開啟了『折稅』、『給賞』、『丁絹』、『稅米』、『義倉』、『加耗』等數不勝數的非法加徵稅目。經過這樣多次改革,每項稅役的徵收額度就加到最初的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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