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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国与西方的古代税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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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0-10-9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税收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税收,或称赋税制度的国家之一。赋税在中国古代往往就是政治的组成部分,许多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赋税改革。而且赋税改革也往往和政治改革一样昙花一现、半途而废或改而无果,甚至小善不彰,大恶随至。总之,赋税在中国古代是屡改屡败,屡败屡改,最终也没多大成果。
然而,这也是历史,这也就是历史。
中国古代税收特点
不断改革
我国的赋税制度大约发端于公元前3000多年。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这是我国最早开始征收的地税。
秦朝时期赋税非常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赋税繁重,民命不堪,导致秦朝短命而亡。
汉朝时开始“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编户制度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在汉朝,农民的负担有4项:田租、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公益性无偿劳动)、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这项制度规定,受田(分到政府分配的土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还必须缴纳“调”,即帛或麻作为户税,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的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和定量的绢或布,还必须服徭役。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缴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这就是“庸”。
唐中叶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弊端显现。公元780年,宰相杨炎提出并推行“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征收时间也开始固定,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主要实行两税法,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到田亩征收。
清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国家的主要税收。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演变为以田亩为主,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征收的时间从不定时演变为基本定时,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演变为纳绢代役,税种由繁杂多项演变为简单划一。
中国古代赋税思想
轻徭薄赋
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以赋税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北宋的思想家李觏提出了“国之所宝,租税也”,而有的则主张将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放在非税的经济收入上。比如《管子》一书就反对强制征籍,主张扩大经济收入以代替租税,主张用货币、价格、贸易等政策增加非税的经济收入。西汉重臣桑弘羊、元朝丞相卢世荣也主张将财政的重点放在经济收入,如盐、铁、酒等专卖收入,贸易收入等方面。
在税收方面,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轻税”。孔子和孟子提出“轻徭薄赋”,隋文帝时期苏威提出“轻赋役”,明代理学名臣丘浚提出的“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过,亦不可不及”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有特色的观点,比如魏晋时期思想家傅玄提出赋税“至平”、“积俭趣公”、“有常”、“壹制”说。至平,意思是根据官吏的多少、年成的丰欠来平均征税。积俭趣公,即为公节俭,不浪费民力。有常,即征收要有稳定的规章,赋税要相对稳定。壹制,即统一制度。
唐代著名的经济改革家和理财家刘晏提出“知所以取人不怨”和“因民所急而税”的原则。取人不怨,是指政府通过控制物资和市场物价等经济手段来取得财政收入,而不是单纯依靠增加税收来达到目的。因民所急而税,是指选择人们日常急需的商品课税,其税源充足,稳定可靠,容易收到广收薄敛的效果。
北宋的思想家李觏、文学家苏轼均主张通商。李觏和苏轼反对国家专卖,主张让私商自由经营,国家征税。李觏说:“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专卖,听其自为。”苏轼提出了“农本俱利”的观点,主张通过减免商税方式促进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商税收入。
明代重臣张居正反对苛征商税,主张厚农与厚商并重。他认为国家要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可利农,农可资商,农商应相互平衡与协调。
清代启蒙思想家魏源对善赋民与不善赋民提出了新的比喻。他说:“善赋民者,譬如植柳,薪其枝叶而培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如剪韭,日剪一畦,不罄不止。”他认为,减税是涵养税源的手段之一,适当减税,反可以增加税收。
清代学者王源主张重商,指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轻。假令天下有农而无商,尚可以为国乎?”他认为商人须跻于士大夫之列才是杜绝商税偷漏的根本途径。他主张实行资本税,取消繁杂的商税。
中国古代赋税定律
越改越重
尽管历代的赋税思想大都倾向轻徭薄赋,但在赋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却经常是反其道而行之。其规律常见有三:
一是王朝中期暴增律。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总是初期轻徭薄赋,中期诛求无度,结果“民力殚残”。
中国古代统治者把天下作为自己的私产,认为国民“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是天理,自然就会出现“竭天下之财以厌一己之私”的结果。因此,各个朝代总是政治和财政同步盛极而弊生。这几乎成为古代中国无法逃脱的宿命。各代王朝衰亡的过程基本是相似的,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开始腐败,接着就是穷奢极欲,权力搜刮民脂民膏,民力不堪重负。于是官逼民反,王朝崩溃。
二是官吏层层加码律。百姓承担的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常常会由官吏机构由上向下逐级递增,层层加码。
中国古代皇权制度是一种全能性统治。皇权既是行政者,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自然也是制税者和征税者。代表皇权的任何个别官员都可能不受限制地体现全方位、多功能的统治威权,也都可以利用手中权力,增加赋税徭役的名目和额度。
南宋文学家杨万里深痛地叙述过这种弊病。他说,导致百姓“破家鬻子”的最终根源,其实就是各级官吏的统治威势,这种威势必然导致官吏们层层加派的恶税制度。
三是非法转正律。明末思想家黄宗羲曾指出,中国历代的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以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清华大学历史学教授秦晖也称这种现象为“黄宗羲定律”。
中国古代皇权统治下的赋役所要支撑的是一个庞大的权力体系,皇权和各级官吏不断生出赋役的名目,苛捐杂税常常会超越国家正税而成为赋税的主要部分。
历代王朝中具有改革眼光和能力的政治家常试图归并赋役种类,简化征收过程。但赋役改革往往成了对以往非法加征加派的合法追认,然后,又有新的苛捐杂税创立出来。如此反复,以致无穷。
如宋代,数次税制改革后,又开启了“折税”、“给赏”、“丁绢”、“税米”、“义仓”、“加耗”等数不胜数的非法加征税目。经过这样多次改革,每项税役的征收额度就加到最初的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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