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243|回覆: 0

[史學] 明代的『串票』(2)

[複製連結]
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0-10-22 13: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象牙塔――國史探微

為什麼會出現『連票』或者『串票』?簡單地說,是為了防止收納稅糧過程出現侵蝕等舞弊。從文獻記載看,『連票』的出現,與『櫃收』相關,或者說與『自封投櫃』相關。讓納戶在交納稅銀時『自封投櫃』,顯然是為了防止櫃收的侵蝕。在此,再次強調用『折色銀』交納賦役,與用本色糧食交納的不同。田賦原來都用本色糧食交納,交納之時出現了『踢斛』、『淋尖』之類的手法,以為『巧取於民』的手段。雖然這種做法,一直受到官方的禁止,但其實一直存在,而且成為一種『規禮』。只要做得不是太過分,納戶即使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也只能接受,他們以完納錢糧為目的,箇中的不滿就只好忍聲吞氣。這也就是說,在用本色交納之時,納戶與收糧吏役之間,雖然也是斤斤計較,但諸如通過『踢斛』、『淋尖』之類的手段而有所增加,也在所不計。可是,當出現『銀差』,後來還出現『一條鞭法』,納戶交納的稅銀本來不多,少則幾錢,多則幾兩。而且這些銀子並不是納戶的土產,是糧食或農副產品從市場上換得的。一丁點兒的碎銀子,都是通過生產、加工、交易而獲得,而且表示着巨大的勞動和心血。這就使得納戶在上櫃交銀之時,必須『錙銖必較』。官府也啟用了戥子來秤收,且將『火耗銀』明確計算,多少『正額』,就有多少『耗銀』,『正耗』合算,就是納戶要繳的數目。如果在此外再有舞弊,納戶不能接受。一丁點兒的多收,就是『額銀』的幾分之一。這與本色糧食交納因為踢斛淋尖的手法而每石多交五、六升,不能同日而語。基於同樣原因,官府也經不起櫃收的侵蝕,如果不加嚴密禁防,就會產生嚴重的『虧短』。因此,納戶上櫃交納稅銀,需要『自封投櫃』,以防止櫃收在納戶交納之後可以方便地侵蝕舞弊。
  把納戶交納的銀子,通過『包封』,再投入不易取出的『櫃』中,固然可以防止櫃收吏役用最簡單地手法侵蝕舞弊,但還不能完全阻止櫃收吏役的侵蝕舞弊。因為還有一層,即簿票處理上還有空子可鑽。『登簿出票』,給付納戶以『收執』,但在諸如櫃收的『流水日收簿』上到底如何登記,存在『多交少登』的空間。以帳簿的登記為依據,所交錢糧不足,就是『未完』或者『民欠』,這當然首先要追究納戶。但納戶手上有『收執』,如果簿票不對,帳簿的登記少於收執上的數目,顯然就是櫃收吏役的問題。事情當然會很快水落石出。但地方行政事務變得繁複而瑣碎,就像官府收到的一包包細碎銀子一樣。這個方面,主要表現為官府需要不斷地對納戶加以『比較』,對納戶『未完』而造成的『拖欠』加以追究。另一個方面,錢糧徵收中行政性舞弊,也需要亟待防止。『多收少登』導致納戶繳納稅銀的短少。這種侵蝕納戶稅銀的舞弊行為,當然為政府所不允許,相關條文明載律典。因事因人而作出刑罰,當然免不了,但制度上必須作出反應,且需要可操作的辦法來防止這種極容易產生,又會導致一系列行政麻煩的舞弊行為。於是,單票的『存根聯』便應運而生。
  有了『存根』,原來的單票就演變為『連票』。『收執』與『存根』是刻印在一張紙上的兩『幅』單票。這種將兩幅單票印在一張紙上的做法,目的顯而易見,就是讓填注在兩幅單票的數目完全一致。納戶上櫃交銀、『自封投櫃』之時,可以『眼同』櫃頭吏役填注單票。所在,這其中除櫃收自我監督之外,還有讓納戶監督的作用在內。而有了『存根』,相關吏役再要在『流水日收簿』和『日收總簿』上『多收少登』,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可以在前文所引的資料中看到,當時官府要求隔三五天,甚至每天晚上將這些『簿』、『票』送呈居於衙門內的官員查核。如果這個過程,每個環節都認真做,『櫃頭』的舞弊當可杜絕。從技術上說,『自封投櫃』和『存根』的出現,解決了櫃收的舞弊。
  『存根』與『收執』構成『連票』,這是明代出現的單票技術。這有必要考察一下明代以前的情況。
  在明代以前,相當於明代『連票』的公文書,稱之為『鈔』。這令我們不禁想起炙手可熱的『鈔票』。現在流行的『鈔票』一詞,作為紙幣的俗用語,一般認為是清代咸豐年間發行『大清寶鈔』和『戶部官票』,各取一字合稱而來。其實,明代發行的紙幣就叫『大明寶鈔』。這種紙幣稱為『鈔』,可以直接追溯到金、元時的『交鈔』。從紙幣的角度,一般認為宋代出現的『交子』,是最早的紙幣。再將『會子』、『關子』,甚至『錢引』都包括進來,恰好說明宋代的紙幣不稱『鈔』。可是,在宋代,『鈔』是一種公文書的專門稱謂。
  朱熹【晦庵集】卷二九【乞給由子與納稅戶條目】記載:  
  一諸縣人戶,送納稅物,官司交訖,合給朱鈔。縣鈔即關主簿勾銷,戶鈔即付人戶執照,使人戶免致重疊,追呼搔擾。近年諸縣間有受納錢物,不即印鈔,即以鈔單給付人戶。既無官印,不可行用,及至追呼,不為點對、勘斷、監納,山谷細民被害尤甚。欲乞檢坐敕條,行下約束,諸縣倉庫,交到人戶稅物一錢以上,須管當日印給朱鈔,令所納人當官交領,不得似前只將鈔單脫賺人戶。
文中說到『鈔』有『縣鈔』和『戶鈔』兩種。『縣鈔』是諸縣倉庫用於送呈主管錢糧的主簿,『勾銷』民戶的錢糧征額的票單;『戶鈔』則由倉庫『即付人戶執照』。給付人戶執照的『戶鈔』,要求『當日印給朱鈔』。『戶鈔』因為由官府用印鈐蓋,所以又稱『朱鈔』。
  這份『朱鈔』,清人陸隴其在【讀朱隨筆】卷四,有如下解釋:
  朱鈔即今之串票也。今【律】亦有朱鈔字樣。又【社倉事目】內有『印歷』字樣,蓋即印簿也。古人謂票為鈔,謂簿為歷。[17]
陸隴其所釋釋的『朱鈔』,見【晦庵集】卷九九【約束差公人及朱鈔事】。這件公移說:『應軍縣倉庫送納過人戶錢米,經日不得朱鈔,仰人戶赴軍陳訴,定追犯人勘斷,當官給還。』顯而易見,這裏所說的『朱鈔』,與前引文的『朱鈔』或『戶鈔』是一回事。陸隴其解釋宋代的『朱鈔』就是清代的『串票』,確切地說,是清代『串票』的收執聯。沒有證據表明,宋代的『戶鈔』與『縣鈔』之間是一種『連票』的格式。從朱熹關於『朱鈔』的記載看,給付納戶的『鈔單』,是單獨用印,與『縣鈔』是分開的。所以還不是『連票』。『連票』在明代中期開始之時,也沒有用印,但後來為了防止舞弊,官府規定蓋印。這樣的『連票』,在清代順治十年所頒行的截票之法說得很清楚,『用印鈐蓋,就印字中截票為兩。』這就是『串票』或者『連票』稱之為『截票』的由來。王慶雲在【石渠余紀】中說得更清楚:『截票,列地丁實數,按月分為十限,完則截之。其票鈐印中分,官民各執其半,即串票也。』[18]二連串票是刻印在一張紙上的兩幅,兩幅之間的中縫蓋上官印,所以才能『就印字中截票為兩』。將刻印在一紙上的單票『截票為兩』,所以才說『官民各執其半』。
  宋代的『縣鈔』和『戶鈔』,確實如陸隴其所說的那樣,已經具備了後來『串票』的功能。『縣鈔』可以與後來的『存根聯』或『記帳聯』相等同,『戶鈔』就是『收執』。但還不是『連票』,而是『戶鈔』和『縣鈔』分別對應於登記的冊簿,這也就最簡單的『登簿發票』技術。『連票』將兩票印在一紙張上,表面上看來事情很簡單,實質上是一個巨大進步。因為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過程中的內部舞弊。宋代的錢糧,多用銅錢交納,財政貨幣化程度較高,所以出現了『縣鈔』與『戶鈔』的鈔單技術。相比之下,明代前期財政多用實物處理,稅收規定用『寶鈔』交納,目的也在於紙幣的強制推行,並不是自然而然的發展。因此,可以說,明代前期在財政史上出現了某種倒退的現象。但中期以後,貨幣白銀化,財政也跟着貨幣化。而此時的貨幣是白銀,雖然與銅錢兼用,但白銀已經占居了主導地位。它本身的價值,按照官方的規定,也已是銅錢的一千倍。而當一種比銅貴重得多的金屬充當貨幣之後,為了防止稅收過程中的舞弊,就需要相應的更為嚴密的防弊手段。
  到了元代,因為『交鈔』的大量發行,『鈔』就開始主要用於紙幣。從稱紙幣為『鈔』看,可以找到金、元時代的交鈔,與宋代的『朱鈔』之間的聯繫。二者都是官府發放的關於錢糧的憑證。當然,二者的差別也顯而易見。宋代的『朱鈔』僅僅是用作收據的憑證,而元代的交鈔是通行的貨幣。然而,元代在將『鈔』用於稱謂紙幣的同時,仍沿用宋代意義上的『朱鈔』,用於交納錢糧。【元史・刑法志】記載:『諸輸納官物,輒增改朱鈔者,杖六十七,罷之。』[19]【至元新格】記載『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虛給朱鈔者,亦如之。仍於倉庫門首出榜,常川禁治。』 [20]『諸稅石,嚴禁官吏勢要人等不得結攬。若近下戶計去倉地遠,願出錢就令近民帶納者,聽。其總部稅官,斟酌各處地裏,定立先後運次,約以點集處所,覷得別無輕齎攬納之數,令分部官管押入倉,依數交納,得訖朱鈔,即日發還。』 [21]【國朝典章】除收入【至元新格】等條文外,對『朱鈔』的記載更多,如『印押給付官民戶朱鈔各一紙』[22]等。顯然,元代所謂『朱鈔』,即是用於交納錢糧的憑證。
  在明代,【大明律・戶律・倉庫】有『虛出通關朱鈔』一律。這條法律,也保留在【大明會典】。正德【明會典】和萬曆【明會典】都記載這一律條。[23]或許明代初期,交納錢糧的單票,還沿用宋元以來的習慣,稱為『朱鈔』。也有可能是因襲元朝的法律,而保留了前朝舊條文。但從明代中葉以後,在相關的政書中,已很少看到『朱鈔』的說法。
  明代流行開來的一種公文稱謂,就是『票』。當然,也存在『單』、『帖』的這樣的說法。明代雖然在律典裏保留着『朱鈔』一詞,但這個詞已不再在日常生活中流行。這可能與『大明寶鈔』有關。明代所謂『鈔』,即指『大明寶鈔』。一個經典性的例子,就是宣德年間設立的『鈔關』。這個『鈔』即指『寶鈔』而言,沒有任何歧義。嘉靖年間成書的雷夢麟【讀律瑣言】,對【大明律・戶律・倉庫】的『虛出通關朱鈔』一律,已有如下注解:
  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謂之通關。倉庫截收,與之硃批照票,謂之朱鈔。[24]
本朝的法律用語,需要用『硃批照票』這樣的話來解釋,也正說明它已不再流行。
  在明代文獻中,對於納戶收執的單票,名稱不一。有所謂『官票』[25]、『印票』、『號票』等等,還有與『放票』相對而言的『收票』。[26]幾乎所有用於作為憑證的簡單公文書,都稱之為『票』。眾所周知的『票擬』一詞,也產生於明代。楊士奇【漢府之變二】云:『凡中外所進章疏,專命公批。未及命,攜出條旨,許用小票墨書,帖各疏,面以進。』[27]這段文字,是解釋明朝一代制度中的『票擬』的權威依據。『小票墨書』,說明當初的『票擬』之票,也是簡單公文書。明代用『票』來指稱公文書,在洪武年間業已出現。【明會典】記載:『(洪武)二十三年,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攔,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收於司局,按季交與官攢,出給印信收票。不許官攢侵欺,致令巡攔陪納。違者重罪。』[28]這條材料雖然還需要找到更直接的證據予以證明,但大致可以說明,在明代初期,『票』也是一種公文書的名稱。
  成化、弘治間人陸容在【菽園雜記】中述及移文中的用字,有『日用而不知所自,及因襲誤用而未能正者』。他『姑舉一二』,其中舉『票』字說:『票與G同,本訓急疾,今以為票帖。』[29]陸容說票本訓急疾,系採用顏師古注【漢書】的說法。在宋人董沖的【唐書釋音】中,『票』的釋義有兩個:一是『輕』,一是『急』,採取的也是顏師古的解釋。雖然對於『票』在明代以前的情況,尚需要作進一步考察,但陸容的話,可以使我們確信,到明代中葉,『票』的主要意義已指公文書中的『票帖』。
  從明代文獻的記載看,關於『連票』或『串票』的記載,或者說『連票』和『串票』的說法,是在用『票』字指稱公文書的『票帖』之後,也就是在『票』字流行之後才出現的。因此,可以推定:作為單票技術的『連票』和『串票』,產生於明代中期。
  明代在單票技術的發展上,不僅在原來的簿票技術上產生了『二連票』,而且還進一步發展出了『三連票』。『三連票』是在『存根』和『收執』二票基礎上,增加登都圖或給總催的一票而形成的。為什麼『二連票』會發展成『三連票』?易言之,為什麼需要給一票與『都圖』或『總催』?
  回頭看前引傅岩【歙紀】的記載。【歙紀】說,歙縣所用的連票『舊止兩連』,這種『二連票』有一個問題,就是『臨期迫促,不能逐裏查對,弊蠹自生』,所以需要『增連票以便查對』。所增的連票是『第一幅每日晚堂繳進,候臨比日查對比單,知差錯拘究。』歙縣的做法,是將這一幅連票繳進『內衙』,但其用途在於『臨比日查對比單,知差錯拘究』。易言之,這一幅連票的作用在於催追民戶未完的錢糧。但從萬曆年間各地出現的『串票』格式看,這一幅連票用於交給『都圖』或『總催』,作用則與歙縣的連票相同,是催比錢糧。這是明代後期的普遍做法。清代康熙年間頒行『三聯印票』,所增的一聯也是用於『會差役應比』。所以,明代後期流行的『三連票』,是分別由三方收掌:一票為存根,存於衙門,以便核算;一票為收執,給付納戶,以為交納的憑證(執照);一票則給催比錢糧人役執掌,以為催比錢糧的依據。
  在『一條鞭法』之前,錢糧徵收由糧長和裏甲長負責。『一條鞭法』,將所有的徭役折銀,由官府徵收『銀差』,再由官府雇役。但這個改革是不徹底的。政府雇役的部分,僅限於『均徭』和『雜泛』。『裏甲正役』(包括糧長),雖然也在革除之列,但實際上仍然存在,他們還是以『力役』的方式為官府服務。不過,這場改革在這一點上,不是一點效果也沒有,在錢糧徵收上,相關徭役的名稱改革了。在官方文書及相關文獻上,由於黃冊制度還存在,徭役編審仍然按照輪流的方式承擔,所以出現了『裏排』、『遞年』的名稱;催征錢糧方面,有『經催』、『催頭』的說法;解運錢糧方面,則稱『解戶』、『解頭』等等,避免了裏長、甲首、糧長等原來的名稱。但民間仍然延續了原來的稱呼,還叫『裏長』、『糧長』。按照『一條鞭法』的宗旨,這些『差役』都是要革除的,統一由州縣衙門來負責和實施一應錢糧的徵收。但實際上這根本做不到。官府可以僱傭更多的『衙役』來催征錢糧,但這些衙役下到鄉裏,猶同虎落平陽,無從措手。所以,必須依靠『地方』,也就是裏甲,來實施錢糧的催征。『一條鞭法』之後,雖然已頒行【賦役全書】,一省一府一州一縣的錢糧,根據【賦役全書】來徵收。但基層的黃冊制度還存在,黃冊仍然一年一大造,『徭裏銀』的編審,仍然按照輪年排役的方式進行。一些必須由『親身力役』方式承當的差徭,仍然按照黃冊編審而定的次序應役。這就是說,『一條鞭法』雖然出現了將賦役折銀徵收、將州縣的錢糧徵收的權力全部收歸官府實施這樣的重大舉措,但原本的黃冊制度並未有大的改變。黃冊編審制度在明代發生了變化,但並不是『一條鞭法』的結果,而是經過明代前、中期長時期漸漸演化而成的。實際上,『一條鞭法』正是黃冊制度演變中的一個產物。既然由黃冊制度來維繫的裏甲制仍然存在,『一條鞭法』之後出現被後人所詬病的『條外有條,鞭外有鞭』,也是勢所必然。至於明代晚期,面對時局而出現征派『無藝』,大概是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政府都難以避免的。『一條鞭法』,將賦役合併征銀,且規定讓所有的納戶『自封投櫃』,不允許『攬納』,這似乎理順了州縣衙門與民戶之間的錢糧徵收關係,但民戶交納錢糧不可避免地存在遲納和拖欠的情況。由誰來負責催交未完部分的錢糧?州縣衙門可以直接作出反應的是,派遣衙役下鄉催交。但正如前文指出,衙役下鄉根本完不成衙門交給他的任務。更嚴重的是,衙役下鄉出現了敲詐勒索的局面,不僅未能完成催糧的任務,反而激化了官府與民眾的矛盾。所以,明代州縣衙門一般還是採取先用『見年裏長』催征本裏錢糧,遇到拖欠不納錢糧的『頑戶』,再派差役拘比。
  用『見年裏長』負責催征本裏錢糧,這是明初以來的老制度老辦法。『見年裏長』在『一條鞭法』之後既未革除,官府也沒有給與『工食』,所以不是『雇役』,而仍然是赤頭赤尾的『力役』。在『一條鞭法』之後,由於賦役合併折銀,徭役和田賦變成了『條銀』,『見年裏長』的處境更為艱難了。由於折銀徵收,官府的徵收辦法也發生了改變。原來在『本色』徵收之時,『任土作貢』,原則上是產什麼就交什麼,所以夏稅秋糧所徵收的主要是實物(糧食、布匹、絲絹等)。這些產物都是季節性的,徵收非時,根本做不到。但當這些徵收物被折算成銀子(貨幣)交納之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官府將民戶一年承擔的『條銀』,分攤到除過年前後官府的『封印』期和夏季農忙時的『停忙』期大約兩個月的時間之外的其餘月份,用『分限』的辦法,要求民戶陸續交納。
  這種分限交納的辦法,在明中期『銀差』出現之後就開始了。但在普遍推行『一條鞭法』之後,這種分限交納的辦法,分得更為細緻,許多州縣,尤其是長江下游地區的南直隸、浙江、江西等省份,開始分『十限』交納的辦法。
  分十限交納的做法,是在折色交納的條件下才能產生。以『十』為數分成十個單位的做法,在明代以前也早就出現。但明代後期州縣徵收錢糧,分十限完成,當與張居正所推行的『考成法』有關。『考成法』的宗旨,在於提高行政效率。從朝廷的內閣、部院一直到州縣,各級衙門都實施『考成法』。這種考成法,以『十分』計算官員的政績,且與官員的仕途前程相關聯。這就導致了地方官員用『十分』的辦法,向民戶徵收錢糧。將民戶一年所承擔的錢糧,分為『十分』,大體上是每一個月完成一分。每一分以為『一限』,分別計算,單獨完成。這種辦法,毫無疑義促使了民戶在一年之中,不斷地需要將家庭生產所得投向市場,交換成貨幣來交納官府的錢糧。因此,明代的賦役折銀的財政制度,不僅是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它也同時促進貨幣經濟的發展。而在這樣的貨幣經濟時代,民眾在交納錢糧上完全打破了原來『兩稅法』的徵收與生產相配合的季節性。而在承擔着官府催征責任的『見年裏長』,其工作也完全沒有季節性可言。在『有漕省份』,漕糧以及白糧的徵收,仍然按照十月開徵,十一月兌完的制度。這段時間,『見年裏長』以及其他『裏遞』或『排年』,還有『糧長』,會更加繁忙。但『有漕省份』也有『條銀』,其他非有漕省份則完全以『條銀』徵收。這部分『條銀』,就分配成『十分』交納。每一分都是一限,都需要完成相應的份額。限期屆臨,『見年裏長』都要到州縣衙門去『應卯』。因為其目的是『比較』各裏錢糧在本限內的完欠情況,所以又稱為『應比』。
  裏長的『應比』,相當於官員的『述職』,但又不同。官員的述職是向上司陳述自己的政績,當然也要作自我對照、自我檢查。而裏長的『應比』,完全是所謂『聽比』。錢糧徵收的完全情況,掌握在官府之手。官府有櫃收的『流水日收簿』、『日收總簿』、還有連票的『存根』,負責一州一縣的『戶房』在一個限期將到之時,還會開具『比單』。因此,裏長完全是聽憑官府告知本裏的錢糧完欠情況。完成情況好,當然會得到官府的獎勵,但更多的是『責罰』,而且這種責罰不僅僅是口頭上,往往有行為上的體罰。這種情況,與訴訟中的『刑訊』完全相同。『刑訊』與『刑罰』不同,『刑罰』是判決之後的處罰,其法載在【明律】,即笞、杖、徒、流、死,此外有充軍、遷徙、凌遲和枷示、『罰贖』等;『刑訊』是在審訊之時所採用的審問手段,輕則掌嘴,重則訊杖,還有更為嚴厲的夾棍、指等。通常所謂『非刑』,便產生於審訊的環節。當然,催征錢糧的『見年裏長』不是訴訟中的兩造和中證,更不是命盜重案中的犯人,嚴厲的刑訊手段用不上,但輕則掌嘴,重則訊杖,往往難免。『責罰』的目的,當然在於讓『見年裏長』着力催追拖欠的錢糧。但這樣的『聽比』,也讓『見年裏長』常常覺得冤枉,因為他們並不知道所在裏甲民戶在本限內的實際完欠情況。他們在年初之時,從官府裏領取了本裏民戶所納錢糧的『由帖』或『由票』,分發給本裏民戶,但每限的交納,是納戶自己到衙門裏『自封投櫃』,『見年裏長』並不都眼同交納。裏甲民戶,按照黃冊編審,陳陳相因,但一裏之內的民戶早就不是明初時同住一個地方,或者相鄰數個村莊那麼簡單,而是散居在不同的地方,甚至還有外州外縣的寄莊戶。這些納戶在交納錢糧之後,並沒有告知『見年裏長』,『見年裏長』本身也只是普通的民戶,不過輪年值役而已,也有生產、完糧的責任。因此,當『聽比』之時,因為一裏內有民戶未完本限錢糧而受責罰,不免冤枉。再者,一年分作十限,即使以十次聽比而言,每次都要受到責罰,『見年裏長』已無可承受。事實上,在收穫時節,官府還會加大催征力度,再分上、中、下三限的辦法,來催比錢糧。『見年』的苦難,可以想見。
  顯然,責罰可以讓『見年裏長』更為用心用力來催征錢糧。但是,因為他們不知道納戶的交納情況,『責罰』不過是事後的追究,如果讓他們『事前』及時知道本裏納戶的交納情況,『見年裏長』在催征錢糧過程中便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催征的效果會好得多。因此,必須在制度上作出安排,以提高『見年裏長』催收民戶交納錢糧的效率。說到底,是提高官府催比錢糧的效率。於是,『二連票』又增出一幅,成為『三連串票』。
  萬曆【嘉定縣誌】說知縣朱廷益創立『三連票』,『民間納戶,始知所程』。婁堅所撰【乞祀朱、熊、王三公於名宦呈詞】所謂『雖愚民不至於倍輸』。萬曆【南安府志】載大庾、南康二縣實行三連串票之法,也說『無重追虛納增減之害』。都在強調『三連票』中納戶收執一連的意義。而在傅岩【歙紀】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了在『二連票』基礎上再增加一連票的成為『三連票』的意義。增設的第三連票,其作用在於催征。




[1]康熙【大清會典】卷二四,戶部八,賦役一,徵收。
[2]雍正【大清會典】卷三一,戶部九,賦役一,徵收。
[3]雍正【大清會典】卷三一,戶部九,賦役一,徵收:雍正三年議准,『令各省布政司嚴督各州縣,務須查明的戶實征數目,親查欠戶,次第摘催。更刊四連串票,一張送府,一存串根,一給花戶。其一張於完錢糧櫃傍另設一櫃,花戶完銀之時,即將一張自投櫃中。每夜,州縣官取出批對流水,勾銷欠冊。』
[4]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六,戶部,田賦三,催科事例。
[5]朱廷立:【鹽政志】卷一,禁約。
[6]萬曆【嘉定縣誌】卷九,職官考下,宦跡。
[7]萬曆【嘉定縣誌】卷八,官師考上,官師年表;卷九,職官考下,宦跡。
[8]婁堅:【學古緒言】卷二。
[9]【明史】卷二八八,唐時升傳。
[10]案:清康熙【南安府志】卷一二,宦跡紀,有洪有助傳,內容一承萬曆志,略有刪節。雍正【江西通志】卷六五,名宦九,南安府,也有洪有助傳,系抄錄康熙志。
[11]萬曆【武進縣誌】卷四,錢穀二,征輸。
[12]萬曆【武進縣誌】卷四,錢穀二,征輸。
[13]傅岩:【歙紀】卷八,紀條示,立法徵收。
[14]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中華書局,1989年,第304頁。
[15]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十,戶部四,賦役。
[16]吳遵:【初仕錄】(【官常政要】本),立治篇,戶屬,慎倉庫。
[17]陸隴其:【讀朱隨筆】卷四,『朱子大全集卷九十九』。案:【律】指【大清律】。【大清律例】戶律・倉庫上,載有『虛出通關朱鈔』律。此律系因襲【大明律】。【大清律例】註:『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朱鈔」。』這也是明人的解釋。……又,【社倉事目】見【晦庵集】卷九九,其中云:『收支米訖,逐日轉上,本縣所給印歷,事畢日具總數申府縣照會。』
[18]王慶云:【石渠余紀】卷三,紀賦冊糧票。
[19]【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
[20]【通制條格】卷一四,倉庫,關防。
[21]【通制條格】卷一七,賦役,科差。
[22]【大元聖政國朝典章】戶部卷一一,典章二五。
[23]正德【明會典】卷一三五,刑部十,倉庫,明律(四庫全書本);萬曆【大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四,律例五,戶律二,倉庫。
[24]雷夢麟:【讀律瑣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68頁。
[25]【初仕要覽】『催科』條:『愚謂每都圖應設一長單,前載本圖糧賦之總額,尾分各甲銀米之多寡,約以日期,計以銀數,每限完至幾分,違則令裏長經催各執,一月至期,依則輸納自到投櫃,不假攬歇之手。納後給我官票,填彼長單完及數目,不必候點,不及者拘正身責之。』
[26]【新刻牧民政要】『號票』條:『印信收票,州縣皆行之。但限數不明,號數不對,有用假票瞞官者,有買真票抵限者,有詐偽而侵匿者,弊不可言。今以每限之銀,編每限之號票,與簿合鈐年月,如印日限簿帶號,互為稽查。雖積猾老奸,無所容其洗改矣。若鈐號或有重編,印票不無用剩,關防查驗,是在有司加之意耳。』
[27]黃訓:【名臣經濟錄】卷二,保治。案楊士奇在此文述宣德時夏原吉事,『公』指夏原吉。
[28]正德【明會典】卷三二,戶部一七,金科,庫藏一,課程,事例。
[29]陸容:【菽園雜記】卷二。

小黑屋|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