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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明代的“串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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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0-10-22 13: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象牙塔――国史探微

为什么会出现“连票”或者“串票”?简单地说,是为了防止收纳税粮过程出现侵蚀等舞弊。从文献记载看,“连票”的出现,与“柜收”相关,或者说与“自封投柜”相关。让纳户在交纳税银时“自封投柜”,显然是为了防止柜收的侵蚀。在此,再次强调用“折色银”交纳赋役,与用本色粮食交纳的不同。田赋原来都用本色粮食交纳,交纳之时出现了“踢斛”、“淋尖”之类的手法,以为“巧取于民”的手段。虽然这种做法,一直受到官方的禁止,但其实一直存在,而且成为一种“规礼”。只要做得不是太过分,纳户即使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能接受,他们以完纳钱粮为目的,个中的不满就只好忍声吞气。这也就是说,在用本色交纳之时,纳户与收粮吏役之间,虽然也是斤斤计较,但诸如通过“踢斛”、“淋尖”之类的手段而有所增加,也在所不计。可是,当出现“银差”,后来还出现“一条鞭法”,纳户交纳的税银本来不多,少则几钱,多则几两。而且这些银子并不是纳户的土产,是粮食或农副产品从市场上换得的。一丁点儿的碎银子,都是通过生产、加工、交易而获得,而且表示着巨大的劳动和心血。这就使得纳户在上柜交银之时,必须“锱铢必较”。官府也启用了戥子来秤收,且将“火耗银”明确计算,多少“正额”,就有多少“耗银”,“正耗”合算,就是纳户要缴的数目。如果在此外再有舞弊,纳户不能接受。一丁点儿的多收,就是“额银”的几分之一。这与本色粮食交纳因为踢斛淋尖的手法而每石多交五、六升,不能同日而语。基于同样原因,官府也经不起柜收的侵蚀,如果不加严密禁防,就会产生严重的“亏短”。因此,纳户上柜交纳税银,需要“自封投柜”,以防止柜收在纳户交纳之后可以方便地侵蚀舞弊。
  把纳户交纳的银子,通过“包封”,再投入不易取出的“柜”中,固然可以防止柜收吏役用最简单地手法侵蚀舞弊,但还不能完全阻止柜收吏役的侵蚀舞弊。因为还有一层,即簿票处理上还有空子可钻。“登簿出票”,给付纳户以“收执”,但在诸如柜收的“流水日收簿”上到底如何登记,存在“多交少登”的空间。以帐簿的登记为依据,所交钱粮不足,就是“未完”或者“民欠”,这当然首先要追究纳户。但纳户手上有“收执”,如果簿票不对,帐簿的登记少于收执上的数目,显然就是柜收吏役的问题。事情当然会很快水落石出。但地方行政事务变得繁复而琐碎,就像官府收到的一包包细碎银子一样。这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官府需要不断地对纳户加以“比较”,对纳户“未完”而造成的“拖欠”加以追究。另一个方面,钱粮征收中行政性舞弊,也需要亟待防止。“多收少登”导致纳户缴纳税银的短少。这种侵蚀纳户税银的舞弊行为,当然为政府所不允许,相关条文明载律典。因事因人而作出刑罚,当然免不了,但制度上必须作出反应,且需要可操作的办法来防止这种极容易产生,又会导致一系列行政麻烦的舞弊行为。于是,单票的“存根联”便应运而生。
  有了“存根”,原来的单票就演变为“连票”。“收执”与“存根”是刻印在一张纸上的两“幅”单票。这种将两幅单票印在一张纸上的做法,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让填注在两幅单票的数目完全一致。纳户上柜交银、“自封投柜”之时,可以“眼同”柜头吏役填注单票。所在,这其中除柜收自我监督之外,还有让纳户监督的作用在内。而有了“存根”,相关吏役再要在“流水日收簿”和“日收总簿”上“多收少登”,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可以在前文所引的资料中看到,当时官府要求隔三五天,甚至每天晚上将这些“簿”、“票”送呈居于衙门内的官员查核。如果这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认真做,“柜头”的舞弊当可杜绝。从技术上说,“自封投柜”和“存根”的出现,解决了柜收的舞弊。
  “存根”与“收执”构成“连票”,这是明代出现的单票技术。这有必要考察一下明代以前的情况。
  在明代以前,相当于明代“连票”的公文书,称之为“钞”。这令我们不禁想起炙手可热的“钞票”。现在流行的“钞票”一词,作为纸币的俗用语,一般认为是清代咸丰年间发行“大清宝钞”和“户部官票”,各取一字合称而来。其实,明代发行的纸币就叫“大明宝钞”。这种纸币称为“钞”,可以直接追溯到金、元时的“交钞”。从纸币的角度,一般认为宋代出现的“交子”,是最早的纸币。再将“会子”、“关子”,甚至“钱引”都包括进来,恰好说明宋代的纸币不称“钞”。可是,在宋代,“钞”是一种公文书的专门称谓。
  朱熹《晦庵集》卷二九《乞给由子与纳税户条目》记载:  
  一诸县人户,送纳税物,官司交讫,合给朱钞。县钞即关主簿勾销,户钞即付人户执照,使人户免致重叠,追呼搔扰。近年诸县间有受纳钱物,不即印钞,即以钞单给付人户。既无官印,不可行用,及至追呼,不为点对、勘断、监纳,山谷细民被害尤甚。欲乞检坐敕条,行下约束,诸县仓库,交到人户税物一钱以上,须管当日印给朱钞,令所纳人当官交领,不得似前只将钞单脱赚人户。
文中说到“钞”有“县钞”和“户钞”两种。“县钞”是诸县仓库用于送呈主管钱粮的主簿,“勾销”民户的钱粮征额的票单;“户钞”则由仓库“即付人户执照”。给付人户执照的“户钞”,要求“当日印给朱钞”。“户钞”因为由官府用印钤盖,所以又称“朱钞”。
  这份“朱钞”,清人陆陇其在《读朱随笔》卷四,有如下解释:
  朱钞即今之串票也。今《律》亦有朱钞字样。又《社仓事目》内有“印历”字样,盖即印簿也。古人谓票为钞,谓簿为历。[17]
陆陇其所释释的“朱钞”,见《晦庵集》卷九九《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这件公移说:“应军县仓库送纳过人户钱米,经日不得朱钞,仰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勘断,当官给还。”显而易见,这里所说的“朱钞”,与前引文的“朱钞”或“户钞”是一回事。陆陇其解释宋代的“朱钞”就是清代的“串票”,确切地说,是清代“串票”的收执联。没有证据表明,宋代的“户钞”与“县钞”之间是一种“连票”的格式。从朱熹关于“朱钞”的记载看,给付纳户的“钞单”,是单独用印,与“县钞”是分开的。所以还不是“连票”。“连票”在明代中期开始之时,也没有用印,但后来为了防止舞弊,官府规定盖印。这样的“连票”,在清代顺治十年所颁行的截票之法说得很清楚,“用印钤盖,就印字中截票为两。”这就是“串票”或者“连票”称之为“截票”的由来。王庆云在《石渠余纪》中说得更清楚:“截票,列地丁实数,按月分为十限,完则截之。其票钤印中分,官民各执其半,即串票也。”[18]二连串票是刻印在一张纸上的两幅,两幅之间的中缝盖上官印,所以才能“就印字中截票为两”。将刻印在一纸上的单票“截票为两”,所以才说“官民各执其半”。
  宋代的“县钞”和“户钞”,确实如陆陇其所说的那样,已经具备了后来“串票”的功能。“县钞”可以与后来的“存根联”或“记帐联”相等同,“户钞”就是“收执”。但还不是“连票”,而是“户钞”和“县钞”分别对应于登记的册簿,这也就最简单的“登簿发票”技术。“连票”将两票印在一纸张上,表面上看来事情很简单,实质上是一个巨大进步。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过程中的内部舞弊。宋代的钱粮,多用铜钱交纳,财政货币化程度较高,所以出现了“县钞”与“户钞”的钞单技术。相比之下,明代前期财政多用实物处理,税收规定用“宝钞”交纳,目的也在于纸币的强制推行,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明代前期在财政史上出现了某种倒退的现象。但中期以后,货币白银化,财政也跟着货币化。而此时的货币是白银,虽然与铜钱兼用,但白银已经占居了主导地位。它本身的价值,按照官方的规定,也已是铜钱的一千倍。而当一种比铜贵重得多的金属充当货币之后,为了防止税收过程中的舞弊,就需要相应的更为严密的防弊手段。
  到了元代,因为“交钞”的大量发行,“钞”就开始主要用于纸币。从称纸币为“钞”看,可以找到金、元时代的交钞,与宋代的“朱钞”之间的联系。二者都是官府发放的关于钱粮的凭证。当然,二者的差别也显而易见。宋代的“朱钞”仅仅是用作收据的凭证,而元代的交钞是通行的货币。然而,元代在将“钞”用于称谓纸币的同时,仍沿用宋代意义上的“朱钞”,用于交纳钱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19]《至元新格》记载“诸仓库钱物,监临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盗论,与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虚给朱钞者,亦如之。仍于仓库门首出榜,常川禁治。” [20]“诸税石,严禁官吏势要人等不得结揽。若近下户计去仓地远,愿出钱就令近民带纳者,听。其总部税官,斟酌各处地里,定立先后运次,约以点集处所,觑得别无轻赍揽纳之数,令分部官管押入仓,依数交纳,得讫朱钞,即日发还。” [21]《国朝典章》除收入《至元新格》等条文外,对“朱钞”的记载更多,如“印押给付官民户朱钞各一纸”[22]等。显然,元代所谓“朱钞”,即是用于交纳钱粮的凭证。
  在明代,《大明律・户律・仓库》有“虚出通关朱钞”一律。这条法律,也保留在《大明会典》。正德《明会典》和万历《明会典》都记载这一律条。[23]或许明代初期,交纳钱粮的单票,还沿用宋元以来的习惯,称为“朱钞”。也有可能是因袭元朝的法律,而保留了前朝旧条文。但从明代中叶以后,在相关的政书中,已很少看到“朱钞”的说法。
  明代流行开来的一种公文称谓,就是“票”。当然,也存在“单”、“帖”的这样的说法。明代虽然在律典里保留着“朱钞”一词,但这个词已不再在日常生活中流行。这可能与“大明宝钞”有关。明代所谓“钞”,即指“大明宝钞”。一个经典性的例子,就是宣德年间设立的“钞关”。这个“钞”即指“宝钞”而言,没有任何歧义。嘉靖年间成书的雷梦麟《读律琐言》,对《大明律・户律・仓库》的“虚出通关朱钞”一律,已有如下注解:
  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谓之通关。仓库截收,与之朱批照票,谓之朱钞。[24]
本朝的法律用语,需要用“朱批照票”这样的话来解释,也正说明它已不再流行。
  在明代文献中,对于纳户收执的单票,名称不一。有所谓“官票”[25]、“印票”、“号票”等等,还有与“放票”相对而言的“收票”。[26]几乎所有用于作为凭证的简单公文书,都称之为“票”。众所周知的“票拟”一词,也产生于明代。杨士奇《汉府之变二》云:“凡中外所进章疏,专命公批。未及命,携出条旨,许用小票墨书,帖各疏,面以进。”[27]这段文字,是解释明朝一代制度中的“票拟”的权威依据。“小票墨书”,说明当初的“票拟”之票,也是简单公文书。明代用“票”来指称公文书,在洪武年间业已出现。《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三年,榜谕各处税课司局巡拦,令计所办额课,日逐巡办,收于司局,按季交与官攒,出给印信收票。不许官攒侵欺,致令巡拦陪纳。违者重罪。”[28]这条材料虽然还需要找到更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大致可以说明,在明代初期,“票”也是一种公文书的名称。
  成化、弘治间人陆容在《菽园杂记》中述及移文中的用字,有“日用而不知所自,及因袭误用而未能正者”。他“姑举一二”,其中举“票”字说:“票与G同,本训急疾,今以为票帖。”[29]陆容说票本训急疾,系采用颜师古注《汉书》的说法。在宋人董冲的《唐书释音》中,“票”的释义有两个:一是“轻”,一是“急”,采取的也是颜师古的解释。虽然对于“票”在明代以前的情况,尚需要作进一步考察,但陆容的话,可以使我们确信,到明代中叶,“票”的主要意义已指公文书中的“票帖”。
  从明代文献的记载看,关于“连票”或“串票”的记载,或者说“连票”和“串票”的说法,是在用“票”字指称公文书的“票帖”之后,也就是在“票”字流行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可以推定:作为单票技术的“连票”和“串票”,产生于明代中期。
  明代在单票技术的发展上,不仅在原来的簿票技术上产生了“二连票”,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出了“三连票”。“三连票”是在“存根”和“收执”二票基础上,增加登都图或给总催的一票而形成的。为什么“二连票”会发展成“三连票”?易言之,为什么需要给一票与“都图”或“总催”?
  回头看前引傅岩《歙纪》的记载。《歙纪》说,歙县所用的连票“旧止两连”,这种“二连票”有一个问题,就是“临期迫促,不能逐里查对,弊蠹自生”,所以需要“增连票以便查对”。所增的连票是“第一幅每日晚堂缴进,候临比日查对比单,知差错拘究。”歙县的做法,是将这一幅连票缴进“内衙”,但其用途在于“临比日查对比单,知差错拘究”。易言之,这一幅连票的作用在于催追民户未完的钱粮。但从万历年间各地出现的“串票”格式看,这一幅连票用于交给“都图”或“总催”,作用则与歙县的连票相同,是催比钱粮。这是明代后期的普遍做法。清代康熙年间颁行“三联印票”,所增的一联也是用于“会差役应比”。所以,明代后期流行的“三连票”,是分别由三方收掌:一票为存根,存于衙门,以便核算;一票为收执,给付纳户,以为交纳的凭证(执照);一票则给催比钱粮人役执掌,以为催比钱粮的依据。
  在“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将所有的徭役折银,由官府征收“银差”,再由官府雇役。但这个改革是不彻底的。政府雇役的部分,仅限于“均徭”和“杂泛”。“里甲正役”(包括粮长),虽然也在革除之列,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他们还是以“力役”的方式为官府服务。不过,这场改革在这一点上,不是一点效果也没有,在钱粮征收上,相关徭役的名称改革了。在官方文书及相关文献上,由于黄册制度还存在,徭役编审仍然按照轮流的方式承担,所以出现了“里排”、“递年”的名称;催征钱粮方面,有“经催”、“催头”的说法;解运钱粮方面,则称“解户”、“解头”等等,避免了里长、甲首、粮长等原来的名称。但民间仍然延续了原来的称呼,还叫“里长”、“粮长”。按照“一条鞭法”的宗旨,这些“差役”都是要革除的,统一由州县衙门来负责和实施一应钱粮的征收。但实际上这根本做不到。官府可以雇佣更多的“衙役”来催征钱粮,但这些衙役下到乡里,犹同虎落平阳,无从措手。所以,必须依靠“地方”,也就是里甲,来实施钱粮的催征。“一条鞭法”之后,虽然已颁行《赋役全书》,一省一府一州一县的钱粮,根据《赋役全书》来征收。但基层的黄册制度还存在,黄册仍然一年一大造,“徭里银”的编审,仍然按照轮年排役的方式进行。一些必须由“亲身力役”方式承当的差徭,仍然按照黄册编审而定的次序应役。这就是说,“一条鞭法”虽然出现了将赋役折银征收、将州县的钱粮征收的权力全部收归官府实施这样的重大举措,但原本的黄册制度并未有大的改变。黄册编审制度在明代发生了变化,但并不是“一条鞭法”的结果,而是经过明代前、中期长时期渐渐演化而成的。实际上,“一条鞭法”正是黄册制度演变中的一个产物。既然由黄册制度来维系的里甲制仍然存在,“一条鞭法”之后出现被后人所诟病的“条外有条,鞭外有鞭”,也是势所必然。至于明代晚期,面对时局而出现征派“无艺”,大概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政府都难以避免的。“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银,且规定让所有的纳户“自封投柜”,不允许“揽纳”,这似乎理顺了州县衙门与民户之间的钱粮征收关系,但民户交纳钱粮不可避免地存在迟纳和拖欠的情况。由谁来负责催交未完部分的钱粮?州县衙门可以直接作出反应的是,派遣衙役下乡催交。但正如前文指出,衙役下乡根本完不成衙门交给他的任务。更严重的是,衙役下乡出现了敲诈勒索的局面,不仅未能完成催粮的任务,反而激化了官府与民众的矛盾。所以,明代州县衙门一般还是采取先用“见年里长”催征本里钱粮,遇到拖欠不纳钱粮的“顽户”,再派差役拘比。
  用“见年里长”负责催征本里钱粮,这是明初以来的老制度老办法。“见年里长”在“一条鞭法”之后既未革除,官府也没有给与“工食”,所以不是“雇役”,而仍然是赤头赤尾的“力役”。在“一条鞭法”之后,由于赋役合并折银,徭役和田赋变成了“条银”,“见年里长”的处境更为艰难了。由于折银征收,官府的征收办法也发生了改变。原来在“本色”征收之时,“任土作贡”,原则上是产什么就交什么,所以夏税秋粮所征收的主要是实物(粮食、布匹、丝绢等)。这些产物都是季节性的,征收非时,根本做不到。但当这些征收物被折算成银子(货币)交纳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官府将民户一年承担的“条银”,分摊到除过年前后官府的“封印”期和夏季农忙时的“停忙”期大约两个月的时间之外的其余月份,用“分限”的办法,要求民户陆续交纳。
  这种分限交纳的办法,在明中期“银差”出现之后就开始了。但在普遍推行“一条鞭法”之后,这种分限交纳的办法,分得更为细致,许多州县,尤其是长江下游地区的南直隶、浙江、江西等省份,开始分“十限”交纳的办法。
  分十限交纳的做法,是在折色交纳的条件下才能产生。以“十”为数分成十个单位的做法,在明代以前也早就出现。但明代后期州县征收钱粮,分十限完成,当与张居正所推行的“考成法”有关。“考成法”的宗旨,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从朝廷的内阁、部院一直到州县,各级衙门都实施“考成法”。这种考成法,以“十分”计算官员的政绩,且与官员的仕途前程相关联。这就导致了地方官员用“十分”的办法,向民户征收钱粮。将民户一年所承担的钱粮,分为“十分”,大体上是每一个月完成一分。每一分以为“一限”,分别计算,单独完成。这种办法,毫无疑义促使了民户在一年之中,不断地需要将家庭生产所得投向市场,交换成货币来交纳官府的钱粮。因此,明代的赋役折银的财政制度,不仅是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也同时促进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在这样的货币经济时代,民众在交纳钱粮上完全打破了原来“两税法”的征收与生产相配合的季节性。而在承担着官府催征责任的“见年里长”,其工作也完全没有季节性可言。在“有漕省份”,漕粮以及白粮的征收,仍然按照十月开征,十一月兑完的制度。这段时间,“见年里长”以及其他“里递”或“排年”,还有“粮长”,会更加繁忙。但“有漕省份”也有“条银”,其他非有漕省份则完全以“条银”征收。这部分“条银”,就分配成“十分”交纳。每一分都是一限,都需要完成相应的份额。限期届临,“见年里长”都要到州县衙门去“应卯”。因为其目的是“比较”各里钱粮在本限内的完欠情况,所以又称为“应比”。
  里长的“应比”,相当于官员的“述职”,但又不同。官员的述职是向上司陈述自己的政绩,当然也要作自我对照、自我检查。而里长的“应比”,完全是所谓“听比”。钱粮征收的完全情况,掌握在官府之手。官府有柜收的“流水日收簿”、“日收总簿”、还有连票的“存根”,负责一州一县的“户房”在一个限期将到之时,还会开具“比单”。因此,里长完全是听凭官府告知本里的钱粮完欠情况。完成情况好,当然会得到官府的奖励,但更多的是“责罚”,而且这种责罚不仅仅是口头上,往往有行为上的体罚。这种情况,与诉讼中的“刑讯”完全相同。“刑讯”与“刑罚”不同,“刑罚”是判决之后的处罚,其法载在《明律》,即笞、杖、徒、流、死,此外有充军、迁徙、凌迟和枷示、“罚赎”等;“刑讯”是在审讯之时所采用的审问手段,轻则掌嘴,重则讯杖,还有更为严厉的夹棍、指等。通常所谓“非刑”,便产生于审讯的环节。当然,催征钱粮的“见年里长”不是诉讼中的两造和中证,更不是命盗重案中的犯人,严厉的刑讯手段用不上,但轻则掌嘴,重则讯杖,往往难免。“责罚”的目的,当然在于让“见年里长”着力催追拖欠的钱粮。但这样的“听比”,也让“见年里长”常常觉得冤枉,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在里甲民户在本限内的实际完欠情况。他们在年初之时,从官府里领取了本里民户所纳钱粮的“由帖”或“由票”,分发给本里民户,但每限的交纳,是纳户自己到衙门里“自封投柜”,“见年里长”并不都眼同交纳。里甲民户,按照黄册编审,陈陈相因,但一里之内的民户早就不是明初时同住一个地方,或者相邻数个村庄那么简单,而是散居在不同的地方,甚至还有外州外县的寄庄户。这些纳户在交纳钱粮之后,并没有告知“见年里长”,“见年里长”本身也只是普通的民户,不过轮年值役而已,也有生产、完粮的责任。因此,当“听比”之时,因为一里内有民户未完本限钱粮而受责罚,不免冤枉。再者,一年分作十限,即使以十次听比而言,每次都要受到责罚,“见年里长”已无可承受。事实上,在收获时节,官府还会加大催征力度,再分上、中、下三限的办法,来催比钱粮。“见年”的苦难,可以想见。
  显然,责罚可以让“见年里长”更为用心用力来催征钱粮。但是,因为他们不知道纳户的交纳情况,“责罚”不过是事后的追究,如果让他们“事前”及时知道本里纳户的交纳情况,“见年里长”在催征钱粮过程中便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催征的效果会好得多。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作出安排,以提高“见年里长”催收民户交纳钱粮的效率。说到底,是提高官府催比钱粮的效率。于是,“二连票”又增出一幅,成为“三连串票”。
  万历《嘉定县志》说知县朱廷益创立“三连票”,“民间纳户,始知所程”。娄坚所撰《乞祀朱、熊、王三公于名宦呈词》所谓“虽愚民不至于倍输”。万历《南安府志》载大庾、南康二县实行三连串票之法,也说“无重追虚纳增减之害”。都在强调“三连票”中纳户收执一连的意义。而在傅岩《歙纪》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了在“二连票”基础上再增加一连票的成为“三连票”的意义。增设的第三连票,其作用在于催征。




[1]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征收。
[2]雍正《大清会典》卷三一,户部九,赋役一,征收。
[3]雍正《大清会典》卷三一,户部九,赋役一,征收:雍正三年议准,“令各省布政司严督各州县,务须查明的户实征数目,亲查欠户,次第摘催。更刊四连串票,一张送府,一存串根,一给花户。其一张于完钱粮柜傍另设一柜,花户完银之时,即将一张自投柜中。每夜,州县官取出批对流水,勾销欠册。”
[4]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六,户部,田赋三,催科事例。
[5]朱廷立:《盐政志》卷一,禁约。
[6]万历《嘉定县志》卷九,职官考下,宦迹。
[7]万历《嘉定县志》卷八,官师考上,官师年表;卷九,职官考下,宦迹。
[8]娄坚:《学古绪言》卷二。
[9]《明史》卷二八八,唐时升传。
[10]案:清康熙《南安府志》卷一二,宦迹纪,有洪有助传,内容一承万历志,略有删节。雍正《江西通志》卷六五,名宦九,南安府,也有洪有助传,系抄录康熙志。
[11]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二,征输。
[12]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二,征输。
[13]傅岩:《歙纪》卷八,纪条示,立法征收。
[14]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
[15]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户部四,赋役。
[16]吴遵:《初仕录》(《官常政要》本),立治篇,户属,慎仓库。
[17]陆陇其:《读朱随笔》卷四,“朱子大全集卷九十九”。案:《律》指《大清律》。《大清律例》户律・仓库上,载有“虚出通关朱钞”律。此律系因袭《大明律》。《大清律例》注:“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这也是明人的解释。……又,《社仓事目》见《晦庵集》卷九九,其中云:“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历,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18]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赋册粮票。
[19]《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
[20]《通制条格》卷一四,仓库,关防。
[21]《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科差。
[22]《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卷一一,典章二五。
[23]正德《明会典》卷一三五,刑部十,仓库,明律(四库全书本);万历《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四,律例五,户律二,仓库。
[24]雷梦麟:《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68页。
[25]《初仕要览》“催科”条:“愚谓每都图应设一长单,前载本图粮赋之总额,尾分各甲银米之多寡,约以日期,计以银数,每限完至几分,违则令里长经催各执,一月至期,依则输纳自到投柜,不假揽歇之手。纳后给我官票,填彼长单完及数目,不必候点,不及者拘正身责之。”
[26]《新刻牧民政要》“号票”条:“印信收票,州县皆行之。但限数不明,号数不对,有用假票瞒官者,有买真票抵限者,有诈伪而侵匿者,弊不可言。今以每限之银,编每限之号票,与簿合钤年月,如印日限簿带号,互为稽查。虽积猾老奸,无所容其洗改矣。若钤号或有重编,印票不无用剩,关防查验,是在有司加之意耳。”
[27]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二,保治。案杨士奇在此文述宣德时夏原吉事,“公”指夏原吉。
[28]正德《明会典》卷三二,户部一七,金科,库藏一,课程,事例。
[29]陆容:《菽园杂记》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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