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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略談漢唐間的租佃關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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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三、漢唐間租佃關係的若干問題  

    最後,想討論一下漢唐間租佃關係中諸如租佃農民的身份地位、地租形態、剝削方式、剝削率及租佃契約之類的問題。  

    如前所述,漢唐之間,在正常情況下,租佃農民主要由兩類情況組成,第一類是無地農民,第二類是少地農民。就其身份地位而言,這兩類租佃農民是有所區別的。  

    【鹽鐵論・未通篇】估計,西漢的賦役總量相當於『一人之作,中分其功』。王莽的估計比這重:『實什稅伍』①。漢唐之間,農民的賦役總量有些變化,但並不大。第一類租佃農民若再承擔賦役,不要說維持簡單的再生產,即使生存條件也被剝奔殆盡了。他們只有逃避賦役,才能獲得生存條件。最常見的便是脫漏版籍,客流他鄉後佃種土地。他們基本上一無所有,甚至種糧、農具等也要仰仗地主,被迫與地主『共營作』或『共治』土地。地主要確保對他們的剝削,勢必要想方設法庇護他們規免賦役,最常見的是將他們『隱匿』起來。彼此之間是隱匿和被隱匿、庇護和被庇護的關係,必然無平等可言,依附關係的發展,身份地位的低下勢所難免。『奴客』、『僮客』、『私屬』、『附隸』、『徒附』之類的名稱,真實地反映了他們的身份地位。鑑於此類狀況無限制的發展,對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不利,所以當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強大時,雖然難以根除,但會受到遏制的;相對削弱時,便會予以認可,但在數量上也儘可能地限制,要他們『皆注家籍』,以便依據戶籍核查。魏晉南北朝的合法依附民便是如此。隋唐時期,『皆注家籍』的依附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雖然日益稀少,但只要有第一類租佃農民,其身受的超經濟強制必然明顯,以後也會這樣。這是由封建經濟的基本規律和他們的經濟地位決定的。  

    ① 【西漢會要】卷51【食貨・田租】。  

    農民的個體經濟雖然脆弱,其破產是經常性的,但只要一線尚存,便能在極端困難的狀況下艱難竭蹶地維持下去。因此他們又具有頑強性和相對穩定性,同時又具有濃重的聚族而居和安土重遷的時代特徵。客流他鄉,尋求隱匿,只是他們了無生路、萬般無奈的選擇。在政治較爲清明,賦役較爲正常時,少地農民的出路是寧願保持編戶的身份,靠傭工或佃種少量土地來維持生計。當他們佃種少量土地後,便成了第二類租佃農民。地主役使的租佃農民中,往往擁有大量同宗族成員或土著居民中的貧困者,便是由他們組成的。他們的身份地位會因佃種土地的多寡和田主的身份地位呈現出各種差異。如大谷文書1121、2368、2373、2864等號文書中的張滿信、何元師、董玄護、周苟尾、索武海、匡海達、張備豐、成點仁等人,他們也是租佃農民,佃種小塊土地,業主往往是二人、三人或四人,有的其至互相佃種,就很難說他們依附於誰,他們之間應是較爲平等的。若只是佃種一人的土地,量又比較大,就有可能產生不平等。.若業主是大地主權勢者,身份地位就會下降,從而具有編戶和第一類租佃農的雙重身份,介於編戶和第一類租佃農民之間。當他們身處『暴君慢吏、賦重役勤』或亂世時,會和第一類租佃農民一樣尋求庇護和隱匿,藉以逃避賦役。不要說他們,那怕『全丁大戶』,有時也會『類多隱沒』①。這時,他們的身份地位會進一步下降,直至類同於第一類租佃農民。當他們尋求庇蔭時,他們的土地將怎麼辦?估計有兩種可能。其一,除了將自己的勞動所得年年無償地奉獻給地主外,甚至還包括其不足以餬口的土地。其二,只要年年奉獻勞動所得,並聽命於地主的驅使,便可獲得庇蔭。似乎後者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地主以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作爲提供庇蔭的條件的話,第二類租佃農民不見得會『多樂爲之』。因爲在封建時代,土地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無需多言。何況地主所提供的庇蔭又是不穩定的呢。史籍所載也可證明後者的可能性大。【三國志・吳書・步騭傳】載,步騭和衛旌初到江東,種瓜爲生。他們生息之地恰爲焦征羌的勢力範圍,爲求取焦征羌的庇護,他們只是自認身份地位比焦征羌低,無償地奉獻了他們的瓜,並沒有涉及到他們的瓜地。【梁書・良吏・沈r傳】載,餘姚『縣南又有豪族數百家,子弟縱橫,遞相庇蔭,厚自封殖,百姓甚患之』。這裡的庇蔭顯然是規免租賦,不存在土地的轉讓。【通典】所言隋初輸籍法後,『浮客悉自歸於編戶』,也應以保有原先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爲前提,否則他們也無從歸爲編戶了;杜佑盛讚的『隋代之盛,實由於斯』也就無所談起。封建政府的上計、案比、括戶、土斷、大索貌閱、輸籍法、團貌之類的措施,主要是針對此類現象。鑑於這類舉措符合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所以往往能收到一定的成效。若是徹底,會使財政大爲改善。從杜佑盛讚隋初輸籍法可以看到,他們是租佃農民中最大量的部分。  

    ① 【陳書】卷34【文學・褚d傳】。  

    【魏書・楊椿傳】載,在定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戶,長年發夫三千,草三百車,修補畦堰……屯兵惟輸此課,更無徭役……』那麼這些屯兵繳納的是勞役租。前引與主人『共居』『出門甚寡』的佃客,也應以勞役租爲主。吳國吏戶供政府及各級官吏奔走驅使,還得繳納『限米』,佛圖戶『供諸寺灑掃,歲兼營田輸粟』,則是勞役租及實物租兼而有之。儘管目前不乏這類實例,但漢唐之間,無論在國有土地上、還是地主土地上,實物租還是最大量、最主要的,是占主導地位的地租形態。當然,他們在繳納實物租後,還必須爲地主提供一定數量的家內勞動。所以如此,原因如下:首先,從我國封建社會形成之日起,農民就以一家一戶爲生產單位,承擔生產的全過程。既然如此,當他們成爲租佃農民後,實物租無疑比較適合這種生產模式。其次,與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徵密不可分。勞役租必須建立在穩定的依附關係上,建立在分地制上。這些條件地主土地所有制並不具備。即便第一類租佃農民,他們雖然人身依附關係相當強烈,也不能和西方的農奴等量齊觀。在封建政府眼中,他們必須回到編戶的行列。年年進行的上計或案比,隨時都可以把他們清查出來,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強大、吏治較好時尤其如此。這樣,實物租無疑對地主更有利。再次,勞役租適合較低的生產力水平,兩漢時代,我國農業領域的生產力水平就不低。自此直到隋唐,新農具雖有出現,但並不多;舊有農具雖有改進,但並不大;平均畝產雖有提高,也只是略許而已。唐代是有江東犁出現,但也不能估計過高,因爲1981年當我們考察絲綢之路時,兩漢盛行的二牛抬槓,在河西走廊等地還屢屢可見。這一切都是兩漢生產力水平不低的證明。當封建政府模仿地主來配置國有土地時,實物租也就自然地移植過來了。魏晉南北朝合法依附民,但其數量既難滿足地主所需,何況實物租又由來已久,比勞役租進步,繼承兩漢的模式可謂是順利成章的。  

    在實物租下,漢唐間最常見的剝削方式有定額租和分成租兩類。曹魏屯田由定額租轉向分成租時,侯聲便說『於官便,於客不便』①。似乎定額租對租佃農民更有利一點。在定額租下,租佃農民較之分成租有較大的自主性。這兩類誰較早出現,目前很難定論,基本上是同時俱存,似乎定額租在國有土地上較爲多見,分成租在大地主土地上較爲多見。  

    第一部分引述的居延漢簡便是定額租。曹操屯田初始,採用的也是定額租。他說『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②。那麼這種剝削方式也應與漢武帝西北屯田有一定的淵源關係。長沙走馬樓出土大量租佃簡牘,從已公布的來看,是定額租。租是繳給官府的,是國有土地。如果說曹魏屯田之始定額租模仿漢武西北屯田只是推測的話,長沙走馬樓租佃簡牘則提供了有力的物證。因爲吳國的律令和建制,都因襲兩漢,無明顯的變更。此外,均田制實施後的北魏屯田、僧祗戶耕種僧曹的土地(也屬國有土地)、吏戶耕種的公田和官吏的祿田,都是定額租。唐代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佃種公廨田、職田者繳納定額租的爲數也不少。所以如此,與、封建政府徵收田租本身就是定額租有一定的關係。兩漢田租號稱三十稅一,表面上是分成,近人研究表明,實際上是定額。所以當曹操頒布田租戶調令時,就乾脆定額了。直到隋唐,都是這樣。分成租相當麻煩,至少要關心產量。國有土地若採用分成租,就應象曹魏那樣設置各級屯田官吏才成。定額租則只要畝積、土質、水利條件等項清楚,屆時徵收便可以了。這裡決不是說國有土地不採用分成租,實際上採用分成租的也不少。曹魏屯田定製後、前燕屯田、北魏初年塞外屯田等等,都是採取的分成租。  

    就大地主而言,他們對於第一類租佃農民採用分成租較爲多見。曹魏屯田由定額租轉向分成租的理由是『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災除,大不便』③,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大地主,它既說明減產減租是當時租佃關係的慣例,又表明一旦豐收,可掠奪更多的地租,對地主更有利。也應注意,這是與第一類租佃農民的不穩定性及其經濟地位有關的。因爲他們基本上沒有生產資料,甚至種糧也不具備,只有嚴密監控,才能確保地主的剝削。所以大地主不僅需要一定數量的典計和管家之類,甚至還需豢養劍客死士,組織家兵部曲才能維護和擴張自身的利益。但也不排除定額租的可能性。對於第二類租佃農民,似乎定額租較合適。因爲他們受著自己少量土地的束縛,總體看來地主的利益較有保障。若出現拖欠或意外,將成爲兼併其土地的最好藉口。若採用分成制,則首先必須將這類租佃農民自己的土地和佃種的土地進行區分,對比之下,定額租較簡單易行。中小地主不具備大地主的條件,也有採納定額租的可能。至少,對小土地出租者來說,更多地會採取定額租的,象敦煌吐魯番文書所展示的那樣。這裡甚至出現了預交地租的現象。當然,也難完全排除『庭分』,即分成租的可能。  

    ① 【三國志・魏書】卷14【任峻傳】注引【魏武故事】。② 【三國志・魏書】卷1【武帝紀】注引【魏書】。③ 【三國志・魏書】卷14【任峻傳】注引【魏武故事】。  

    總之,在剝削方式上,可以是分成租,也可以是定額租,兩者俱存,也可以互相轉化,視時地、特別是地主的願望而異。地主只可能考慮其自身的利益,哪一種對他有利,便會採取哪一種方式。所謂『見稅什伍』、『實什稅伍』、『大半之賦』、『中分』、『量分』和『庭分』之類本身就十分含混,既不排斥定額租,又不排斥分成租。  

    就剝削率而言,漢唐之間基本上維持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間。荀悅說『官收百一之稅,而人輸豪強大半之賦』①,【通典】說『被強家收大半之賦』,『浮客輸大半之賦』,指的是三分之二左右了。國有土地也有類似現象。曹魏末年和前燕屯田,屯田客用官牛者,官八民二,用私牛者,官七民三。此外,僧祗戶和大田武吏繳納的定額租,也高達三分之二左右。『見稅什五』和『實什稅伍』更是常見的。馬援屯墾上林苑,『與田戶中分』②。【隋書・食貨志】中的佃客,『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量分』可以釋爲『兩分』,也即中分。【新唐書・段秀實傳】載,涇州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這些都是二分之一的實例。陸贊說:『私家收租……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③,則是指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間了。不可能超過三分之二,這是一個臨界點。達到三分之二,產子不養,自縊而死或斷肢截體的事例便屢見不鮮。超過了農民更無以爲生,對地主也毫無好處。既然尋求隱匿也是死路一條,農民又何苦呢。不可能低於二分之一,這是漢唐間較爲通行和正常的剝削率,否則地主冒觸犯刑律的風險將成爲無利可圖。當然,佃種國有土地或小土地出租者,也有稍低於二分之一的。  

    目前所見的租佃契約以唐代的爲多。較完整的租佃契約應有土地的畝積、繳納地租的方式及時間、地租量及租佃時限等內容,還需主佃雙方和『知見人』按上指印,一式兩分,主佃雙方各執其一作爲憑證。實質上租佃契約產生的時間應與租佃關係的出現大體相當。漢武帝元鼎六年詔令說:『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顏師古銓釋說:『租挈,收田租之約令也』④。說明佃種國有土地是立有契約的。長沙走馬樓出土的大量租佃簡牘,應是兩漢模式的繼承。吐魯番出土了一些十六國時期的租佃契約,證明私有土地同樣有契約的。按理而論,私有土地的租佃契約應早於國有土地。可惜,目前尚未見到比三國更早的租佃契約原件,此一問題的解決,寄希望於考古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但至少說明契約式租佃關係是唐代租佃制進一步發展的標誌之一這樣的論點,是可以討論的。  

    ① 【漢紀】卷8。② 【水經注】卷2【河水注】。③ 【全唐文】卷46。④ 【漢書】卷29【溝洫志】。  

    對比奴隸社會,封建租佃關係無疑是對生產力的解放,是一巨大進步。在封建社會內部,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分離的問題,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但剝削是如此殘酷,租佃農民生活的艱難可想而知。他們非但沒有能力去發展再生產,其簡單再生產也將呈現萎縮的態勢。直接生產者中相當一部分處於此類狀況,對社會經濟必然會有消極影響。在我國歷史上,至少在封建社會前期,一個封建王朝之走向鼎盛,基本上都是在土地兼併相對緩和,自耕農相對較多之時,而不是在兼併激烈、租佃關係充分發展,租佃農民大量擁現,隱匿現象相當嚴重之日。如若如此,後果恰恰相反,必然是階級矛盾激化,各種社會矛盾雲集,封建政府財政危機嚴重,社會經濟日益凋疲。這一切表明,租佃關係雖有其歷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對其作用決不能估計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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