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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读《元典章》校《元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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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7-4 15: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3.《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4页):  
  凡封赠之制:……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仍然是封赠的内容。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又例)》:
  延v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封赠之制,本以激劝臣下,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今命中书省从新设法议拟举行,毋致冗滥。
     《元典章》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第十六款所载全同,许有壬《至正集》卷七五《公移・封赠》也完整无误地引述了此款文字。按此前元朝封赠制度具体细则,制定于延v三年四月十八日,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封赠因故“中辍”,在延v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见《元典章》新集《吏部・官制・总例・住罢封赠》及《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一》。两年后英宗即位,为推进汉化改革,重议举行。《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将此事系于至治三年,恐误。而且《元史》在详述“礼部从新分立等第”的内容后(实际上主要是延v三年细则的重申)又载:“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至治三年”先后两次出现,显然有问题。第一个“至治三年”,当据《元典章》,改为延v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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