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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古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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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9-1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學文化
四、國家政體:城邦民主制度還是君主專制制度?


  近幾年來,關於中國古代國家的政治體制問題,在我國學者中間引起了廣泛的興趣。有的學者認爲在秦朝統一之前,古代中國也和古希臘一樣,是一種貴族民主政治的城市國家。有的學者認爲中國古代國家產生的歷史條件和具體途徑都不同於古代希臘,因而並不曾形成城邦民主制度,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一種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還有的學者則認爲,中國古代既非君主專制政體,也不是民主共和政體,而是帶有貴族共和色彩的貴族專制政體。


    有關夏代的文獻資料很少。偃師二里頭出土的文化遺存,雖然已被多數學者認爲就是夏文化,但還未能直接印證夏王朝的歷史。現有的考古材料,要說清楚夏代的國家體制是比較困難的。考察中國早期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統治方式,只能依靠商周時期特別是周代的史料來作說明。


    國家區別于氏族組織的重要特徵之一,是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力的設立。這種公共權力是從氏族社會內部的階級對立中產生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階級壓迫的性質。但由於這種公共權力通常都由氏族制度的機關轉變而來,所以早期國家又明顯地帶有原始民主的殘餘。中國商周時代的國家也是如此。


    【尚書・洪範】說周武王問政於箕子,箕子建議他要『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洪範】雖是戰國時代的作品,但商周時代有的國君在決定軍國大計時,徵求貴族和自由民的意見,當是事實。盤庚遷殷,曾先後分別召集民眾和百官貴族講話,這種集會就是先前軍事民主制的公民大會和貴族議事會的孑遺。當時一些貴族反對遷都,極力煽動民眾的不滿情緒。盤庚對他們諄諄勸告:『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罔罪爾眾;爾無共怒;協比讒言予一人。』[30]作爲一個國王,這種講話的口氣與後世的封建君主是很不一樣的。西周初年,武庚和管叔、蔡叔叛亂,執政稱王的周公在動員諸侯和大小官員東征時,強調自己是用大寶龜向天卜問得了吉兆,『予惟小子不敢僭上帝命』,『予不敢不極卒文王圖事』,勸說大家順從天意,幫助他完成這一大業[31]。這種藉助於上帝權威的動員方式,也說明周王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絕對權威。王國維曾經指出:商末周初,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逮克殷踐奄之後,天子之尊與君臣之分始定[32]。西周王權的加強有一個過程。相傳周公制禮作樂,明君臣之分應當就是制禮的一項重要內容。【史記・魯周公世家】記載,周公還政成王時,『北面就臣位,紉匈如畏然』。大概周公是一位致力於加強王權的政治家。


    【周禮・秋官・司寇】說:『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日詢立君。』【周禮】是先秦儒家理想的政治藍圖,西周未必真有『致萬民而詢』的制度。但是除了貴族之外,一般的自由民對於國家大事還有一定的發言權,這從春秋時代國人的活動中也可以看到一些痕跡。【左傳】哀公元年:『吳之人楚也,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從田,無田從黨。』」陳懷公對於是否追隨吳國這樣的大事,不敢輕易決定,要徵求國人的意見,說明國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晉惠公被秦國俘虜,爲了爭取國人擁護,以便回國後繼續掌握政權,特別派人回到晉國『朝國人而以君命賞』[33],後來果然達到了自己的目的。西周末年,厲王暴虐,引起國人暴動,『流王於彘』[34]春秋時代也有一些殘暴的國君被憤怒的國人所驅逐。這類政治事件,在一定意義上說來,都是國人維護自己政治權利的鬥爭。


    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也是原始民主在階級社會中的一種折射。【左傳】桓公六年說:『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孟子・盡心下】:『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這種把民眾的地位置於神靈、社稷和國君之上的思想,當然不可能是春秋戰國時代社會關係的真實反映,但它表明,原始民主的觀念在當時人們的思想中還留下了深刻的影響。


    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殘餘和影響,這是符合世界各國早期國家歷史發展的共同規律的。但是中國古代的國家形式又不同於古代希臘羅馬的城邦制度。從周代的情況看,無論是王國或是諸侯國,其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一種等級制的君主專制制度。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這個問題。


    第一,周初爲了統治廣闊的被征服地區,實行大規模的『封邦建國』。儘管當時還有一些方國部落仍然保持著自己的獨立性,但就周天子和被封諸侯的關係來說,並不是城邦盟主與同盟的關係。雅典和斯巴達是依靠自己強大的實力成爲同盟的盟主的,當他們的力量衰落之後,其盟主的地位也就動搖了。周天子的地位有所不同。【大盂鼎】銘文:『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尚書・梓材】說:『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於先王肆.』周天子作爲天下的共主,被認爲是受之『天命』。周初分封諸侯的目的是拱衛王室,即【左傳】所說『封建親戚,以蕃屏周』[35]。周天子和諸侯之間是有君臣名分的。反映在禮制上,『天子祭天,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無所不通;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36]。諸侯如果舉行郊天之祀,便被認爲非禮僭越。【史記・齊太公世家】記載,周夷王聽信紀侯的讒言,甚至把齊哀公烹了。這種威權對於希臘羅馬的城邦盟主來說是不可想像的。孔子說:『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白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37]所謂天下有道、無道,實際上是周天子的權威是否動搖的問題。但即使到了王綱解紐的春秋時代,像齊桓、晉文這些霸主,也還是要打出『尊王』的旗幟。齊桓公率領齊、魯、宋等國聯軍伐楚,就責問楚國:『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楚國使者只能說:『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38]


    第二,西周的政治制度與宗法制有密切的關係。【詩・大雅・公劉】:『食之飲之,君之宗之。』【毛傳】:『爲之君,爲之大宗也。』【大雅・板】:『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毛傳】:『王者天下之大宗。』周天子和諸侯既是國君,又是宗主。君統和宗統的統一,使周代的政治體制和統治方式具有濃厚的宗法家長制的色彩。【尚書・洪範】:『天子作民父母,以爲天下王。』所謂『君父之命不校』[39],乃是當時社會公認的政治和倫理道德的準則。【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在這種家長制的等級結構中,天子對於諸侯,上級貴族對於下級貴族,大宗對於小宗,都具有天然尊長的身份。【左傳】隱公元年說:『國不堪貳。』閔公二年說:『內寵並後,外寵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國,亂之本也。』說明無論家庭或是國家,都只能有一個尊長,不允許尊卑無別。


    第三,戰國以前,絕對君權雖尚未確立,但忠君觀念早已形成。【國語・晉語】說:『事君不貳是謂臣,好惡不易是謂君,君君臣臣,是謂明訓。』『委質爲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無叛質。』這些規定君臣關係的原則,顯然是君主專制制度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公元前507年,吳國軍隊攻人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鄖。鄖公辛的弟弟因爲楚平王殺死他們的父親,要s殺昭王以報父仇。鄖公辛制止他說:『君討臣,誰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誰將仇……必犯是,余將殺女。』[40]在鄖公辛看來,儘管昭王的父親平王無道,但『君討臣,誰敢仇之?』君臣之義比父子之親更爲重要,即使對於有殺父之仇的國君,也得盡臣子的職責。這種忠君觀念,是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孳生物,同時它又倒過來維護了君主專制的統治。


    第四,西周王室和春秋列國雖然有卿大夫朝議制度,遇到關係國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時也要徵求國人的意見,但其性質與希臘羅馬的貴族會議和公民大會不同。【左傳】襄公十四年說:『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爲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這種貴族輔貳制度固然對專制君主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也可以說是專制政體的一種補充。無論是西周王室或春秋列國的執政大臣,都不是通過選舉而是由國君任命的。國君對執政大臣和卿大夫的意見是否採納,往往也取決於國君本人的意志。周穆王要攻打犬戎,祭公謀父力諫,穆王不聽。周厲王暴虐,召穆公提醒他:『民不堪命矣!』厲王卻倒行逆施,用殺人來『弭謗』,以致『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41]。根據【左傳】記載,春秋時代王室和列國許多軍國大計,都由國君決定。晉獻公要廢太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齊,里克、丕鄭、荀息三位大夫商議如何對待。丕鄭認爲『事君者,從其義,不阿其惑』,主張『必立太子』。荀息卻說:『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聞違命。君立臣從,何貳之有?』結果是荀息的意見占了上風,申生就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驪姬害死。以戰爭而言,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伐鄭、前690年楚武王伐隨、前656年齊桓公伐蔡、前645年秦穆公伐晉,等等,都是國君個人作出的決定。春秋列國一些重要制度的實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魯宣公『初稅畝』,鄭子產『作丘賦』,也未見經過貴族會議的討論。由於周代貴族的地位和作用與古代希臘羅馬的貴族不同,所以中國古代既沒有發生類似伯里克理斯(Pericles)爲首的民主派和寡頭派的鬥爭,也沒有出現如同愷撒(Gaius Julius Caesar)和元老院那樣的衝突。


    如上所述,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雖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殘餘,而且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權力往往受到主觀客觀的各種因素的制約,但其政體基本上是一種等級制的君主專制制度,而有別於希臘羅馬的城邦民主共和制度。馬克思曾經談到,古代部落共同體的『統一體或是由部落中一個家庭的首領來代表,或是由各個家長彼此間發生聯繫。與此相應,這種共同體的形式就或是較爲專制的,或是較爲民主的』[42]。中國早期國家的統治方式即屬於較爲專制的類型。『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爲人。』[43]在人類文明的不同發展階段,『使人不成其爲人』有著不同的歷史內容。古代希臘羅馬的自由民是有公民權利的『人』,而奴隸則被看成是會說話的工具,不算是『人』。中國的奴隸社會不但不把奴隸看成『人』,就在共同體成員內部,也存在著『使人不成其爲人』的情況。春秋以前的殉人,既有奴隸,也有非奴隸,包括死者的親屬、侍從,甚至還有貴族官吏。秦穆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虎爲殉,皆秦之良也』[44],就是有名的例子。這種殘酷的人殉制度,既是中國古代奴隸制的產物,也是奴隸制國家君主專制政體的歷史見證。


    戰國時代,由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走向統一的歷史條件逐漸成熟,與此同時,王權也進一步得到加強。法家鼓吹的中央集權和尊君的學說,適應了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和各國君主的政治需要。申不害提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爲天下王。』⑩韓非主張人主的『權勢不可以借人』[46]。這種君主獨裁的理論被秦始皇奉爲信條,並付諸實踐。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爲了顯示自己至高無上的地位,他把古代傳說中三皇五帝的尊稱合在一起,號稱皇帝。從此以後,等級制的君主專制變成了個人獨裁的君主專制,原始民主的殘餘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也就近乎消失了。


    以上我們從共同體、土地所有制、階級關係和國家政體四個方面探討了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模式問題。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社會形態和國家形式既體現了世界各國歷史發展的統一性,又顯示了自身固有的歷史特點.如果把它的模式簡單勾畫出來,那就是:


    (一)中國原始社會瓦解以後,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共同體是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並存。這兩種共同體在商周時代都可以見到。從歷史發展的順序來說,家族公社先行於農村公社,血緣組織解體以後才過渡到地緣組織。但由於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起了牢固的維繫作用,使得父系血緣組織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態長期保存下來。春秋時代,在國人居住的地區,其地方行政系統還有明顯的血緣組織的痕跡;在野人居住地區,則是擺脫了血緣關係的地域組織。直到戰國時期,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才相繼趨於解體,國野之間的界限也隨之消失,終於形成了以一家一戶爲一個生產單位的小農農村。


    (二)中國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也和許多文明民族一樣,是從土地公有經過共同體土地所有制的中間階段而發展成爲私有的。土地私有化通過兩個途徑實現:一是由共同體成員的份地變爲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一是由國家分封和賞賜的田邑變爲私人的地產。由於凌駕在所有共同體之上的國君是最高的所有者,所以共同體土地所有制在這裡集中表現爲奴隸制國家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員的份地始終以國家授田的形式出現。所謂井田制,即是和授田有關的土地疆理制度。當公社內部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廢除之後,農民的份地也就轉化爲他們事實上的私有土地。奴隸制國家實行的分封制,賦予大小貴族占有的土地以合法的規定,采邑主可以把田邑用來賞賜、賠償和交換,這就使得本來具有祿田性質的采邑也捲入了土地私有化的歷史進程。戰國時代由於實行軍功賞田制度,加上經過其他方式獲得土地的機會增多,大土地所有制逐漸形成。


    (三)中國古代主要的農業生產者是庶人,即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的普通成員。他們是貴族之下、奴隸之上的平民等級,但和奴隸一樣屬於被統治階級。庶人雖有基本政治權利,但其勞動受到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不能隨意行動。被周族征服的方國部落,其庶人則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完全處於被奴役狀態,甚至被當作物品用來賞賜。庶人由國家授田,有私有經濟,但他們要爲奴隸制國家和各級貴族耕種『公田』並提供各種力役。奴隸制國家擁有的大量奴隸,主要用於手工業、畜牧業和山林川澤的開發。私家奴隸除用於家庭手工業和雜役外,也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奴隸制獲得了充分發展,是古代中國奴隸制的重要特點。春秋戰國之際,社會關係發生激烈變動,庶人經過鬥爭,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奴隸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戰國時代新興的貴族和地主,或者依靠封建特權強制貧苦農民爲自己服役;或者把土地出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取農作物的百分之五十作爲地租;有的則僱傭長工在自己經營的土地上耕作。這三種新的奴役形式已具有封建制剝削的性質。     


    (四)中國早期國家的政治體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殘餘,如國君有執政大臣作爲輔佐,有卿大夫的朝議制度;遇到關係國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時還要徵求國人的意見。但中國古代並不存在古代希臘羅馬那種城邦民主制度,其政體基本上是一種等級制的君主專制制度。周初封邦建國,周天子和被分封的諸侯之間並非城邦盟主和同盟的關係,而是有君臣的名分。無論是王國或諸侯國,其統治都具有濃厚的宗法家長制的色彩.國君對群臣的意見是否採納,往往取決於國君本人的意志。臣民對於國君必須盡忠,不得違抗國君的命令,則已成爲社會公認的政治和倫理道德準則。戰國時代,王權進一步加強。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等級制的君主專制制度也被個人獨裁的君主專制制度所代替。


     上述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一些特點,在進入封建社會以後仍然留下了它的痕跡和影響。商周的家族公社解體了,但秦漢以後,封建的家族和宗族組織卻不斷遞嬗和再生,封建宗法制一直是束縛中國人民的巨大精神枷鎖。封建土地國有制繼承奴隸制國家土地所有制的餘緒,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一起,成爲封建社會三種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會主要的農業生產者是農民而不是農奴,但農民的身份地位可以表現爲一系列不同的色層:從實際上的農奴狀態一直到人身比較自由的自耕農。與此同時,家庭奴隸制在整個封建社會中始終不曾絕跡。至於君主專制制度,更是支配了二千年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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