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643|回復: 0

[制度研究] 明代极端君主专制政体(1)

[複製鏈接]
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0-5-17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历史网
公元14至15世纪之交,中国封建社会开始步入晚期;封建社会固有的各种矛盾空前激化。明朝自宣德以后,历代君主大都荒淫腐朽,不理朝政,或荒嬉无度如武宗,或专事玄修如世宗,或静摄深宫如神宗,或童昏暗昧如熹宗,但皇权却不曾坠地不收。历史上迭出不穷的后妃、外戚、权臣、宦寺、藩镇胁制君主之祸也绝无发生。清代史学家赵翼曾慨叹曰:“不知主德如此,何以尚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诚不可解也。”确如是,回顾历史,秦、隋两朝暴君继位,二世而亡;汉、唐盛世,遇一昏君(汉元帝、唐玄宗)而中衰。而明代皇权之所以“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其关键在于:一、建立了一个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二、明统治者总结和汲取了历史上皇权陵替的经验教训,特别加强了对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防范和控制。使任何政治势力、政治派别和政治集团都无法也不可能游离于皇权的控制之外。此外,明代皇权在政治上实行极端高压恐怖的统治模式,企图以血腥的暴力手段确立和维护专制主义皇权的绝对权威。诸如创设厂卫特种镇压机构和诏狱,制造各类政治大案、要案、血案,株连蔓引,以进行大规模的清洗和屠杀等,就是这一统治模式的集中体现。其严重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明朝皇帝通过上述方法和措施,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诸大权于一身,从而确保了专制主义皇权在统治阶级内部始终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形成了晚期封建社会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在讨论明代皇权之前,必须对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学内涵作一简要分析考察。
   
    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形态最本质的反映。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正像球戏中一个球向另一个球发出时就应该发生它的效力一样。”皇权(或称君权、王权)仅就词意而言,无非谓皇帝(或君主、国王)个人执掌的权力而已。但将其置于政治学范畴和中国封建社会具体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则包涵了多方面的意义。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萌芽于战国,确立和巩固于秦汉。这一体制由三项基本制度构成:即皇帝制度;等级官僚制度;地方郡县制度。其中皇帝制度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影响并制约着其他两项制度的发展变革。
   
    研究中国政治史的人几乎一致认为,自秦、汉确立皇帝制度后,皇权遂不断加强,至明、清而跻于顶峰。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必须解答的概念问题――皇权强大的政治内涵是什么?即怎样从政治学角度去理解皇权的强大。以往一些研究著作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多以历朝政治制度的变革作为皇权强化的标志,认为君主通过改制达到了分权于下而集权于上的目的。这种说法固然不无道理,但却很难作为一种政治学的概念标准来判断皇权的强大与否。历代专制君主虽殚精竭虑企图集全部大权于一身,但做到一人真正“独治”全国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各个朝代的政治改革,或是将中枢权力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或是将其分割,交由若干机构、若干人共同执掌;最高明的“创制”如明清统治者,是在皇帝和政府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权力中介机构,以确保皇权对中枢权力的控制。那么,怎样衡量皇权在政治上是否强大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结论必须依据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一,皇权的稳定。其二,皇权的效能。所谓皇权的稳定,是指皇权在各种政治力量中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皇权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镇压任何企图反抗、颠覆、或者威胁皇权的异己势力。而皇权的效能,是指皇帝能够不受阻隔地贯彻自己的意旨,并且作为最高权力载体,有能力指导和推动整个国家机器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本身的政治功能。“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皇权不稳定,自然谈不上强大,而皇权无效能,就不会有真正的稳定,个中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论者往往把皇帝大权独揽、恣意妄为视作皇权强大的标志,实际上皇帝过分集中权力、独断专行就会使皇权失去效能,并破坏本身的稳定性。
   
    秦二世胡亥认为“凡所谓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厉行所谓“督责”之术。“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愤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结果导致强大的秦王朝“二世而亡”。君主事必躬亲,一人独断,势必造成上下梗塞,万机废弛。王莽就是这样一个典型。“莽自见前专权以得汉政,故务自揽众事,有司受成苟免。诸宝物名、帑藏、钱谷官,皆宦者领之;吏民上封事书,宦官左右开发,尚书不得知。其畏备臣下如此……莽常御灯火至明,犹不能胜。尚书因是为奸寝事,上书待报者连年不得去,拘系郡县者逢赦而后出,卫卒不交代三岁矣。”

小黑屋|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