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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仓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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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0-11-23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农业文明网
明代的仓储制度,名目繁多,主要有官仓、预备仓、义仓、社仓等。
官仓


    明代的官仓,名目繁多,其中有:(1)设在京师的“军卫仓”。洪武三年(1370)共有20所军卫仓;洪武二十八年(1395)又置皇城四门仓,储粮给守卫军,增京师诸卫仓41年。(2)设在临濠(今安徽凤阳县东)、临清(今山东临清县)的“转运仓”。(3)各行省亦都设置官仓,储粮以供给官员俸禄。(4)各边境亦都设仓,以收储屯田所产粮谷以及内地转输给戌军的粮谷。永乐中(1403~1424)在天津、通州置左卫仓,在北京设卫仓37年,并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5)为了转运南方漕粮,于运河沿岸徐州、淮安、德州、临清、天津五地设“水次仓”。
预备仓


    洪武初年,朱元璋令各州县设东南西北四所“预备仓”。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救荒赈济。民家如有余粮,可运去仓储,按时价取值;储粮由官府封存,富民看管。仓储积粮多者万余石,少者五千石,遇有水旱灾害,即用以贷给贫民,秋收后偿还。这种仓储,由国家选任当地年老笃实之人,给予钱钞,负责籴谷、收储和管理工作。当发生灾荒时,立即开仓,给米赈济。若灾轻责低价粜米给灾民,防灾民受奸商抬高粮价的盘剥。因此,“预备仓”具有以往各代所设常平仓的作用。预备仓,也是丰年以略高于市价收储谷物,歉年则略低于市场价出粜粮谷,有时亦对青黄不接的贫苦农民给以赈贷。俟秋后视具体情况,或只归还原贷,或酌加一二分利息。预备仓办得好的,对救荒赈济起到良好作用。如周忱巡抚江南时,创立了“济农仓”,从事农民赈贷和为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筹集经费。修圩、筑堤、开渠、浚湖所支口粮,不责偿。周忱在任时,江南数大郡,农民不知凶荒。可见,预备仓相当成功。
义仓


    英宗正统年间(1436~1439)亦曾设“义仓”。嘉靖中(1522~1566),兵部待郎王廷相请将义仓贮于里社,定为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十家为一会,每月一举,定上中下户捐粟有差,收贮于仓,推年高有德者为社长,能办事善会计者副之。若遇凶年,则计户散给,先中下户,然后上户。中下户丰产不必偿还,只上户偿运,因前者系赈刘性质,后者则属赈贷。
社仓


    嘉靖八年(1529)令各抚按官设立社仓。以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结为一社,择家道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全集,别户等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仓,由上等之家主之。遇有荒年,上户不足量贷,丰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须还仓,各府州县造册送抚按考查,每年查核仓米一次,若有虚亏,即罚社首出一岁之米。此法对救济灾荒是有效的。
常平仓


    社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福建长官陈长祚等倡议建立常平仓于官,劝义仓于民。熹宗天启间(1621~1627)令延缓各堡用常平法籴买仓储,汪道亨在狭西时亦曾令各府州县推行常平仓制。其法是收籴由米行每日从实报价,以略高于市价收购储谷,农民赴仓粜售,随到随收,立时付款,不许类集,不许类数总放,以免豪强作弊。每年斟酌的丰歉情况,调剂收储谷粟,如遇丰年,民间不甚乏食,听民间以时价籴买,或十石或五七石。荒年米价腾贵,则减价出售,只许贫民不拘升斗陆续籴买,但亦多止五斗或一石。其极贫人家无银赴市者,由社仓分赈。如有市肆牙行或富豪之家乘机购买渔利者,则严密稽查,依法惩治。至青黄不接时,减价出粜仓谷,不必上市。预先出告示,谷每石折米若干,市价若干,今减若干,乡民愿籴折,先将银钱不分多少收下,发给印就票卷,然后开仓凭卷领谷。如有市肆垄断,每日更名换人,多籴过十石以上营利者,则拿究问罪,枷号一月。
以上仓储,其属于国家的官仓,皆由国家设置官员管理,法制谨严,输比较良好。至于预备仓、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则多在社创时,办理较好,时间一久,弊病丛生,终至有名无实,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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