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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流刑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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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6-13 1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網理論
[3] 貞觀年間增加了加役流,居作二年。見【新唐書】卷56【刑法】,中華書局1975年點校本,下同。
[4] 【新唐書】卷56【刑法】
[5] 【宋史】卷201【刑法三】,中華書局1977年點校本。
[6] 竇儀等撰:【宋刑統】卷1, 中華書局1984年版。
[7] 日本宮崎市定也曾提出,宋代實際施行的刑罰中,刺配取代了原流刑的地位,成為降死刑一等的重刑,但他分析其中原因時, 認為這只是君主獨裁制度的結果,忽視了刺配出現的法制原因及其必然性。參見宮崎市定【宋元時代的法制與審判機構】,見中華書局1992年版【 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冊。
[8] 【金史】卷45【刑】,中華書局1975 年版。
[9] 宇文懋昭:【大金國志】卷36,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
[10] 關於元代『新流刑』的詳細形成過程,可參見拙作【關於元代出軍的兩個問題】,【中國史研究】1999年3期。
[11] 【 元典章】卷49【 刑部】卷11,【元典章】卷20【戶部】卷6,台灣故宮博物院影印善本叢書。
[12] 關於流遠刑在元代司法中地位的變化,可從其在法典中的地位變化顯示出來 。 在【大元通制】和【 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中,國家的法定刑制都為傳統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其中的流刑都是仿照金代比徒而行,流遠與出軍都不在此刑制之內。到文宗時期修訂的【經世大典】中, 流刑出現此質的變化。【 經世大典】今已散佚,此引文見四部叢刊本【 國朝文類】卷42,元末蘇天爵摘自【 經世大典・憲典】序 。另外,史界普遍認為【 元史・刑法志】內容取自【經世大典・憲典】,【元史・刑法志】列舉的五刑之中,流刑下列出 遼陽、 湖廣、迤北三類,也可以證明【經世大典・憲典】中流刑的特徵。
[13] 【大明律】卷19。本文【大明律】條文均參照姚思仁【大明律附例註解】,北京大學影印善本叢書。
[14] 【 大明令・刑令】,【 皇明制書】卷1,明鎮江府丹徒縣刻本。下同。
[15] 【大明律】卷1。【大明律】在洪武一朝幾次修訂,關於此條流刑的規定,前後並未見明顯的改變。可參見黃彰健:【〖律解辯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書所載明律之比較研究】,見【明清史研究論叢】卷二(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楊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所附【大明律直解】與洪武三十年律文詳細校勘表。如果說【大明令】的修訂還見匆忙,【大明律】的內容應該基於充分的考慮。
[16] 【明太祖實錄】卷136,洪武十四年三月丙戌、己丑條。本文所引【 實錄】均為台灣史語所校勘本。
[17] 以上分別參見【明太祖實錄】卷97,洪武八年二月甲午;卷151,洪武十六年春正月丁卯條;卷173,洪武十八年六月癸巳條。
[18]【 御製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楊一凡【明研究】所附誥文,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 唐樞:【木鐘台集・法綴】,鈔本。
[20] 時人如王圻等多指出『---然至今但有減等而無加等』的事實。參見王圻:【續文獻通考】卷168【刑制】下。
[21] 弘治初年,巡按福建監察御史吳一貫上奏,對誣告罪、說事過錢等罪名中的『【大誥】減等』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對『【大誥】減等』問題本身並不關心,關心的只是其實施過程中的合理性。法司集議,認為吳一貫關於誣告人死罪未決減等的修改意見,『有礙難行』;至於『說事過錢』的減等問題,法司則認為有一定的道理,但不管建議合理與否,法司最後以『當【大誥】初頒之時,即以此減等』,『系干舊制,難擅變矣』為理由,否定了吳一貫的提議,相關條目的【大誥】減等仍遵舊制。此事起碼可以說明以下兩個事實,首先,在【大誥】頒行之後,【大誥】減等的命令很快得到了遵行;但在遵行之初,因為法司缺乏充分的準備,實施中出現了一定的混亂,甚至與律文的輕重不成比例的現象。參見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附編』,第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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