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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朝與西域的貿易:中亞帖木兒王朝的貢賜貿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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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0-8-12 14: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網論壇
中亞帖木兒王朝(1370-1506年)是明朝與之交往頻繁的西域大國,它與明朝之間的貢賜貿易,是兩國能夠維持長期往來的根本原因。國內學術界對此關注不多,國外如美國學者羅薩比等人雖有所研究,尚欠深入。本文試從兩國往來的物品論述兩國的貿易關係。
    一、絹馬貿易
    馬的貿易在明與帖木兒朝兩國貿易中分量最重。帖木兒朝來華使臣進貢的物品中,幾乎每次都有馬匹。明初戰事尚多,需要大量馬匹。明廷除派人到各地市馬外,對外國或外族進貢馬匹多加鼓勵,賞賜優厚。洪武二十年(1387)九月,撒馬兒罕駙馬帖木兒遣回回滿剌哈非思等帖木兒朝使臣首次來朝貢馬十五匹、駝二隻,明太祖詔賜白金一十八錠。平均每匹一錠多。當時白金一兩折四石米。一石米值鈔二貫五百文。一兩白金值鈔五貫。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帖木兒又遣回回答術丁等五十九人來朝貢馬300匹、駝2隻,詔賜白金人六十兩及鈔有差。答術丁可能是帖木兒未等哈非思回國派往明朝的另一使臣。
    大概明廷向帖木兒朝使臣表達了對馬匹的需求,洪武二十二年,滿剌哈非思再次來朝時,又貢馬205匹,明太祖詔賜白金400兩及文綺鈔錠,從者俺都兒等八人,白金700兩及文綺鈔錠。明廷僅白金就花去了1100兩,平均每匹馬花去五兩多,明廷還另有鈔錠之賜。
    明廷對貢馬的厚賜,不僅招徠了帖木兒朝使臣來華時攜帶不少馬匹,還誘使帖木兒朝的馬商來華。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撒馬兒罕回回舍怯兒阿裏義等以馬670匹抵涼州互市。此後,帖木兒接連遣使臣來華,均貢有馬匹等物。如:洪武二十四年,帖木兒遣回回舍哈厘等來朝貢駝、馬、方物。洪武二十五年,帖木兒遣萬戶尼咎卜丁等來朝貢馬84匹、駝6隻、絨6匹、青梭幅9匹、紅綠撒哈剌2匹、鑌鐵、刀、劍、盔甲等物。詔賜白金、文綺有差。洪武二十七年,帖木兒遣酋長迭力必失等來朝貢馬300匹。洪武二十八年,撒馬兒罕回回迭力必失等貢馬212匹。洪武二十九年(1396),撒馬兒罕回回阿剌馬丹等20人貢馬240餘匹,賜鈔5900餘錠。平均每匹值鈔二十四錠多。同年,撒馬兒罕回回札魯剌等191人來朝貢馬1095匹,賜鈔25190錠。平均每匹值鈔二十三錠。
    明洪武八年(1375),中書省制大明寶鈔,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洪武十八年(1385),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准米一石』太祖時物價,戶部尚書胡醮鷯⒆諼收哿甘攏曾答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據李洵先生研究,每鈔五貫為一錠。若依此計算,帖木兒朝的每匹馬依二十三錠計算,則值鈔一百一十五貫,折米四十一石。洪武后期,明廷對貢馬多賜以鈔錠。
    從洪武二十年(1387)至二十九年(1396)十年間,帖木兒朝貢馬的數量,僅【明太祖實錄】上明確記載就不下3050多匹,實際貢馬數肯定大於此。儘管這個數字相對於明朝這樣的大國並不算高,但因其所進皆西域良馬,對明朝養馬業發展非常有利。洪武三十年(1397),明朝在陝西、甘肅設立行太僕寺,『職專提調馬匹、比較孳生』。
    馬有良劣,其價亦有高低。市馬貿易要求對馬價有所規定,從明廷的賞賜數額看,這種規定是有的。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建文四年)九月壬辰,陝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於寧夏市馬,請官市之,以資邊用』。成祖從之,命有司償其直。上馬每匹給絹四匹,布六匹;中馬絹三匹,布五匹;下馬絹二匹,布四匹;駒絹一匹,布三匹。軍民私市者禁之。這大概上是太祖或建文帝時的馬價。
    但成祖很快又認為馬值太薄。永樂元年四月壬戌,湖廣、四川、雲南、廣西所隸宣慰使楊N等並西北諸夷各遣人朝貢馬及方物。成祖以其遠至,且舊所定馬直薄,命禮部第馬之高下增給之。上馬每匹鈔千貫,中馬八百貫,下馬五百貫。
    明成祖對馬價的規定搖擺不定。如永樂元年十一月,兀良哈頭目哈兒兀歹遣部屬脫古思等貢馬,成祖『命禮部賜鈔幣襲衣並償其馬直,上馬每匹鈔五十錠,中馬四十錠,下馬三十錠;每匹仍與彩幣表裏一』。次年三月丙寅,安定衛指揮朵兒只速自願納馬、成祖以絹布給之,上馬給絹三匹,布二匹;中馬絹一匹,布二匹;下馬絹一匹,布一匹。此馬價值較低。永樂三年三月,兀良哈以馬至遼東互市,兵部定其直:上上等每馬絹八匹,布十二匹;上等每馬絹四匹,布六匹;中等馬絹三匹,布五匹;下等每馬絹二匹,布四匹;駒絹一匹,布三匹。此馬價較高。各地馬的品種不一,馬價亦有高下,但馬分為五等,按等計值的規定由此確定下來。永樂年間,帖木兒朝的使臣多次貢馬和方物。【明太宗實錄】未明確記載給帖木兒朝使臣貢馬的酬值。【明會典】對此的記載亦含糊。【明會典】卷一百二・禮部六十一・諸番四夷土官人等二・賽瑪爾堪:『洪武間進貢各賞銀並絲、表裏、衣服等物,正統以前賞例優厚。』不過【明會典】指出撒馬兒罕、哈烈等處進貢依哈密賞例。而哈密賞例,【明會典】是有明確規定的:『回賜大馬每匹四表裏,達馬不分等第,每匹二表裏,駝每隻四表裏,駝羔每隻絲一匹,絹二匹,倒死駝絹六匹,折鈔絹一匹,梭服每段絹六匹,金鋼鑽上等每顆絹四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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