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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朝与西域的贸易:中亚帖木儿王朝的贡赐贸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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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0-8-12 14: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网论坛
中亚帖木儿王朝(1370-1506年)是明朝与之交往频繁的西域大国,它与明朝之间的贡赐贸易,是两国能够维持长期往来的根本原因。国内学术界对此关注不多,国外如美国学者罗萨比等人虽有所研究,尚欠深入。本文试从两国往来的物品论述两国的贸易关系。
    一、绢马贸易
    马的贸易在明与帖木儿朝两国贸易中份量最重。帖木儿朝来华使臣进贡的物品中,几乎每次都有马匹。明初战事尚多,需要大量马匹。明廷除派人到各地市马外,对外国或外族进贡马匹多加鼓励,赏赐优厚。洪武二十年(1387)九月,撒马儿罕驸马帖木儿遣回回满剌哈非思等帖木儿朝使臣首次来朝贡马十五匹、驼二只,明太祖诏赐白金一十八锭。平均每匹一锭多。当时白金一两折四石米。一石米值钞二贯五百文。一两白金值钞五贯。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帖木儿又遣回回答术丁等五十九人来朝贡马300匹、驼2只,诏赐白金人六十两及钞有差。答术丁可能是帖木儿未等哈非思回国派往明朝的另一使臣。
    大概明廷向帖木儿朝使臣表达了对马匹的需求,洪武二十二年,满剌哈非思再次来朝时,又贡马205匹,明太祖诏赐白金400两及文绮钞锭,从者俺都儿等八人,白金700两及文绮钞锭。明廷仅白金就花去了1100两,平均每匹马花去五两多,明廷还另有钞锭之赐。
    明廷对贡马的厚赐,不仅招徕了帖木儿朝使臣来华时携带不少马匹,还诱使帖木儿朝的马商来华。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撒马儿罕回回舍怯儿阿里义等以马670匹抵凉州互市。此后,帖木儿接连遣使臣来华,均贡有马匹等物。如:洪武二十四年,帖木儿遣回回舍哈厘等来朝贡驼、马、方物。洪武二十五年,帖木儿遣万户尼咎卜丁等来朝贡马84匹、驼6只、绒6匹、青梭幅9匹、红绿撒哈剌2匹、镔铁、刀、剑、盔甲等物。诏赐白金、文绮有差。洪武二十七年,帖木儿遣酋长迭力必失等来朝贡马300匹。洪武二十八年,撒马儿罕回回迭力必失等贡马212匹。洪武二十九年(1396),撒马儿罕回回阿剌马丹等20人贡马240余匹,赐钞5900余锭。平均每匹值钞二十四锭多。同年,撒马儿罕回回札鲁剌等191人来朝贡马1095匹,赐钞25190锭。平均每匹值钞二十三锭。
    明洪武八年(1375),中书省制大明宝钞,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洪武十八年(1385),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太祖时物价,户部尚书胡醮鹩⒆谖收哿甘拢曾答曰:“太祖皇帝尝行于陕西,每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二十石,白金一两折四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据李洵先生研究,每钞五贯为一锭。若依此计算,帖木儿朝的每匹马依二十三锭计算,则值钞一百一十五贯,折米四十一石。洪武后期,明廷对贡马多赐以钞锭。
    从洪武二十年(1387)至二十九年(1396)十年间,帖木儿朝贡马的数量,仅《明太祖实录》上明确记载就不下3050多匹,实际贡马数肯定大于此。尽管这个数字相对于明朝这样的大国并不算高,但因其所进皆西域良马,对明朝养马业发展非常有利。洪武三十年(1397),明朝在陕西、甘肃设立行太仆寺,“职专提调马匹、比较孳生”。
    马有良劣,其价亦有高低。市马贸易要求对马价有所规定,从明廷的赏赐数额看,这种规定是有的。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建文四年)九月壬辰,陕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宁夏市马,请官市之,以资边用”。成祖从之,命有司偿其直。上马每匹给绢四匹,布六匹;中马绢三匹,布五匹;下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军民私市者禁之。这大概上是太祖或建文帝时的马价。
    但成祖很快又认为马值太薄。永乐元年四月壬戌,湖广、四川、云南、广西所隶宣慰使杨N等并西北诸夷各遣人朝贡马及方物。成祖以其远至,且旧所定马直薄,命礼部第马之高下增给之。上马每匹钞千贯,中马八百贯,下马五百贯。
    明成祖对马价的规定摇摆不定。如永乐元年十一月,兀良哈头目哈儿兀歹遣部属脱古思等贡马,成祖“命礼部赐钞币袭衣并偿其马直,上马每匹钞五十锭,中马四十锭,下马三十锭;每匹仍与彩币表里一”。次年三月丙寅,安定卫指挥朵儿只速自愿纳马、成祖以绢布给之,上马给绢三匹,布二匹;中马绢一匹,布二匹;下马绢一匹,布一匹。此马价值较低。永乐三年三月,兀良哈以马至辽东互市,兵部定其直:上上等每马绢八匹,布十二匹;上等每马绢四匹,布六匹;中等马绢三匹,布五匹;下等每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此马价较高。各地马的品种不一,马价亦有高下,但马分为五等,按等计值的规定由此确定下来。永乐年间,帖木儿朝的使臣多次贡马和方物。《明太宗实录》未明确记载给帖木儿朝使臣贡马的酬值。《明会典》对此的记载亦含糊。《明会典》卷一百二・礼部六十一・诸番四夷土官人等二・赛玛尔堪:“洪武间进贡各赏银并丝、表里、衣服等物,正统以前赏例优厚。”不过《明会典》指出撒马儿罕、哈烈等处进贡依哈密赏例。而哈密赏例,《明会典》是有明确规定的:“回赐大马每匹四表里,达马不分等第,每匹二表里,驼每只四表里,驼羔每只丝一匹,绢二匹,倒死驼绢六匹,折钞绢一匹,梭服每段绢六匹,金钢钻上等每颗绢四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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