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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極端君主專制政體: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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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0-10-15 15: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歷史網
被稱爲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曾對皇權穩定與皇權效能之間的辯證關係做過精當的論述:『以天下之廣,四海之眾,千端萬緒,須合變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方可奏行。豈得以一日萬機,獨斷一人之慮也。且日斷十事,五條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繼月,乃至累年,乖謬既多,不亡何待!』唐太宗與諸侍臣的一段對白鮮明地體現了其爲君之道。『上問房玄齡、肖r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對曰:「文帝勤於爲治,每臨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論事,衛士傳餐而食;雖性非仁厚,亦勵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文帝不明而喜察;不明則照有不通,喜察則多疑於物,事皆自決,不任群臣。天下至廣,一日萬機,雖復勞神苦形,豈能一一中理!群臣既知主意,唯取決受成,雖有衍違,莫敢諫爭,此所以二世而亡也。朕則不然。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關由宰相,審熟便安,然後奏聞。有功則賞,有罪則刑,誰敢不竭心力以修職業,何憂天下之不治乎!」因敕百司:「自今詔敕行下有未便者,皆應執奏,毋得阿從,不盡己意。」』正因爲唐太宗能適度使用皇權,充分發揮大臣的輔政作用,故能成就輝煌千古的『貞觀之治』。
   
    以上我們從各個角度分析了皇權的政治學內涵,下面是對明代皇權的討論。
   
    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監察五種權力構成封建國家權力的主體和基本內容,這些權力要素的組合及運用方式,即所謂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是國家機器運行的制度依託,政府的職能只有在權力結構的作用之下才能夠實施和完成,因此它集中體現了某種政治形態或政治制度的內在性質和基本特點。通過解剖和分析明王朝的國家權力結構,可以使我們對明代的極端君主專制政體有一個比較深入的了解。
   
    在元末明初特定歷史條件的推動之下,朱元璋一手設計和建立了極端君主專制的國家權力體系,其核心精神是『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此後,經明朝歷代皇帝不斷地予以發展和強化,進而形成了一個以皇權爲中心的政權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國家中樞權力機構的一切活動都是圍繞著皇權這個總樞紐來進行的,任何一個中樞權力機構在國家權力運作程序中,只是貫徹皇帝指令的某個環節,本身並不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行政權力,只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或與皇權相結合,才能實現其政治功能,皇權直接干預、支配和控制著國家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正如【明書・職官志】所言:『文武夾維,內外交應,協恭互發則指臂相隨,輒斷獨行則齟齬不遂。防微曲算,亦可謂精詳矣。』明王朝各個中樞權力機構以皇權爲中心,構成了一個既密切聯繫又相互制約的國家權力體系,其中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自行其是。

    內閣與司禮監是明王朝最重要的兩個中樞權力機構,兩者在政治上功用不同,各有側重,但都是君主鞏固和強化專制主義皇權統治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內閣制度初建於明朝永樂年間(1403D1424年),是明代君主根據專制主義皇權獨裁統治的實際政治需要而創立的一種新型中樞權力機構。明太祖朱元璋罷相後,皇帝『事皆親決』,皇權兼併了相權。皇帝不僅握有最高決策權,而且還要負責領導和監督政府各部門的日常政務工作,其負擔之重是可想而知的。據給事中張文輔所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計三千三百九十一事』。每天平均處理政務四百餘件。因此,廢除丞相制度雖然達到了集權於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時也帶來了中樞機構行政效能下降的問題。主要依靠皇帝本人來管理和統治一個龐大的封建帝國,雄才大略如朱元璋、朱棣等尚可勉強應付,其『自幼生長深宮』的子孫輩顯然是無能爲力了。而內閣制度正是明代政治中強化君主集權與行政效能下降之間矛盾運動的產物。【明書・職官志】曰:『太宗入踐,極念機務殷重,欲廣聰明措天下於理也。開內閣於東角門。』充分說明了明成祖最初設立內閣的本意即在於加強皇權的統治效能。
   
    內閣這一新型中樞權力機構是明統治者的一個創造,其與以往的丞相府、『三省』或中書省不同,內閣大學士只對皇帝負責,只同皇帝發生工作關係,而不能與六部、都察院等其它行政權力機關直接溝通和聯絡,更不能指揮它們如何工作,因此明代的內閣大學士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執政大臣。所謂內閣『宰輔』的權力,與歷史上『總百官,揆百事』的宰相、三公等執政大臣相比,相去甚遠。『票擬』乃爲內閣最主要的職權。所謂票擬,即外廷章奏先經御覽,皇帝閱後發交內閣,由內閣大學士以皇帝名義擬就批答文字,提出對政事的初步處理意見,用小票墨書附貼於章奏之上,隨同封進,皇帝如同意內閣票擬,則親自或交司禮太監以硃筆照票批發各衙門執行,稱爲『批紅』。由上可知,票擬制度在權力運作機制上完全受制於皇權。章奏由皇帝先閱後再下發內閣票擬,實際上就規定了票擬之內容情節必須完全符合皇帝意旨,否則皇帝可將章奏不下發內閣,不作處理,稱爲『留中』。或加以刪改,稱爲『改票』;或徑從內批,稱爲『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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