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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极端君主专制政体: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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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0-10-15 15: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历史网
被称为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曾对皇权稳定与皇权效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做过精当的论述:“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唐太宗与诸侍臣的一段对白鲜明地体现了其为君之道。“上问房玄龄、肖r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文帝勤于为治,每临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卫士传餐而食;虽性非仁厚,亦励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文帝不明而喜察;不明则照有不通,喜察则多疑于物,事皆自决,不任群臣。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群臣既知主意,唯取决受成,虽有衍违,莫敢谏争,此所以二世而亡也。朕则不然。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有功则赏,有罪则刑,谁敢不竭心力以修职业,何忧天下之不治乎!’因敕百司:‘自今诏敕行下有未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正因为唐太宗能适度使用皇权,充分发挥大臣的辅政作用,故能成就辉煌千古的“贞观之治”。
   
    以上我们从各个角度分析了皇权的政治学内涵,下面是对明代皇权的讨论。
   
    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五种权力构成封建国家权力的主体和基本内容,这些权力要素的组合及运用方式,即所谓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是国家机器运行的制度依托,政府的职能只有在权力结构的作用之下才能够实施和完成,因此它集中体现了某种政治形态或政治制度的内在性质和基本特点。通过解剖和分析明王朝的国家权力结构,可以使我们对明代的极端君主专制政体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在元末明初特定历史条件的推动之下,朱元璋一手设计和建立了极端君主专制的国家权力体系,其核心精神是“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此后,经明朝历代皇帝不断地予以发展和强化,进而形成了一个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权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国家中枢权力机构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皇权这个总枢纽来进行的,任何一个中枢权力机构在国家权力运作程序中,只是贯彻皇帝指令的某个环节,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力,只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或与皇权相结合,才能实现其政治功能,皇权直接干预、支配和控制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明书・职官志》所言:“文武夹维,内外交应,协恭互发则指臂相随,辄断独行则龃龉不遂。防微曲算,亦可谓精详矣。”明王朝各个中枢权力机构以皇权为中心,构成了一个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体系,其中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自行其是。

    内阁与司礼监是明王朝最重要的两个中枢权力机构,两者在政治上功用不同,各有侧重,但都是君主巩固和强化专制主义皇权统治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内阁制度初建于明朝永乐年间(1403D1424年),是明代君主根据专制主义皇权独裁统治的实际政治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型中枢权力机构。明太祖朱元璋罢相后,皇帝“事皆亲决”,皇权兼并了相权。皇帝不仅握有最高决策权,而且还要负责领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的日常政务工作,其负担之重是可想而知的。据给事中张文辅所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每天平均处理政务四百余件。因此,废除丞相制度虽然达到了集权于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中枢机构行政效能下降的问题。主要依靠皇帝本人来管理和统治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雄才大略如朱元璋、朱棣等尚可勉强应付,其“自幼生长深宫”的子孙辈显然是无能为力了。而内阁制度正是明代政治中强化君主集权与行政效能下降之间矛盾运动的产物。《明书・职官志》曰:“太宗入践,极念机务殷重,欲广聪明措天下于理也。开内阁于东角门。”充分说明了明成祖最初设立内阁的本意即在于加强皇权的统治效能。
   
    内阁这一新型中枢权力机构是明统治者的一个创造,其与以往的丞相府、“三省”或中书省不同,内阁大学士只对皇帝负责,只同皇帝发生工作关系,而不能与六部、都察院等其它行政权力机关直接沟通和联络,更不能指挥它们如何工作,因此明代的内阁大学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执政大臣。所谓内阁“宰辅”的权力,与历史上“总百官,揆百事”的宰相、三公等执政大臣相比,相去甚远。“票拟”乃为内阁最主要的职权。所谓票拟,即外廷章奏先经御览,皇帝阅后发交内阁,由内阁大学士以皇帝名义拟就批答文字,提出对政事的初步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附贴于章奏之上,随同封进,皇帝如同意内阁票拟,则亲自或交司礼太监以朱笔照票批发各衙门执行,称为“批红”。由上可知,票拟制度在权力运作机制上完全受制于皇权。章奏由皇帝先阅后再下发内阁票拟,实际上就规定了票拟之内容情节必须完全符合皇帝意旨,否则皇帝可将章奏不下发内阁,不作处理,称为“留中”。或加以删改,称为“改票”;或径从内批,称为“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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