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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試論朱元璋的社會控制思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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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12-15 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歷代君主對安邦定國都有自己的思考,明太祖朱元璋也不例外。儘管朱元璋本人並沒有集中的論述與系統的歸納,但他對安邦定國的思考散見於其不同時期的治國實踐與諭令當中,思想較為廣泛而豐富。他從歷史中汲取營養,同時從維護本朝的統治需要出發,以長治久安為終極目的,構成了其社會治安思想體系。
  
  重典治國的法治思想
  
  我國自先秦時期就有了法治思想,強調『垂法而治』、『一斷於法』。朱元璋奪取政權後,面對社會局勢動盪不安的現實,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厲行法治。其法治思想一是重立法;二是嚴執法;三是反對唯法;四是構建監督機制。

  (一)重立法

  朱元璋說『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安,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稱『紀綱法度,為治之本』。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朱元璋積極從事明初立法。在他稱帝之前,即命左丞相李善長為總裁官着手制定律令,並強調法隨時移,要求立法的內容和形式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客觀形勢的變化。【大明律】的制定就是範例,史載『蓋太祖之於律令,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布天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還創建了【大誥】四篇和【榜文】等刑事法律,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如【充軍條例】、【抄札條例】、【隱蔽差役】等等。

  (二)嚴執法

  要使法律達到『使富者得以保其富,使貧者全其生』的預期目的,進而實現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就得從嚴執法,對違法者一律予以法定懲治。朱元璋要求官吏犯罪亦須『事斷於法』,稱『朝廷賞罰一以至公,吾不得而私也』。開國元勛永嘉侯朱亮祖受賄枉法被召入京城鞭死;駙馬都尉歐陽倫借出使之便,私販茶葉,被依法處死等即是明證。

  (三)反對唯法

  雖然朱元璋講求重典治國,但他反對唯法,講求原情。他說『朕聞帝王平緩刑獄而天下服,吾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史載洪武六年(1373年),江西行省有商民因沮壞鹽法,刑官依法判以死罪。朱元璋說『有罪而殺,國之常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彼愚民沮壞鹽法,原其情,不過為食利耳,初無他心』。於是全部免死,『輸作臨濠』。

  (四)構建監督機制

  為使『重典治吏』真正得到落實,朱元璋詔令由監察御使、按察使、六科給事中構成嚴密的監察網,以督促官吏清廉守法。他還力主藉助群眾的力量,完善對地方官吏的監督機制。如【御製大誥】規定,農村中的長老在地方官貪污腐化和不勝任職務時,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訴;各地民眾有權捉拿貪贓害民官吏進京查辦,也可以越級訴訟,直接赴京告狀。【大明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官吏徵收稅糧和攤派差役作弊枉法,受害者可以捉拿該官吏,並自下而上陳告;若上司拒絕受理,也要依法論處。
  
  為治以安民為本的民本思想
  
  朱元璋的民本以安天下的思想,具體體現在施仁政、藏富於民和減免稅糧等方面。

  (一)施仁政

  朱元璋認為『以仁義定天下,雖遲而長久』,捨棄仁義就無以治國。他說『仁義者養民之膏糧也,刑罰者懲民之藥石也』、『為政者若舍仁義而專務刑罰,是以藥石毒民,非善治也』。大明建初,朱元璋告誡諸將:『天下新定,百姓財力俱困,如鳥初飛,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並說『人莫不好生惡死,當省刑罰、息干戈以保之;莫不厭貧喜富,當重農時,薄賦斂以厚之;莫不好佚惡勞,當簡興作、節徭役以安之』。對背仁政而行的貪官污吏及豪強不法行為,朱元璋力主重典懲治,着力打擊官吏貪贓和豪強作惡。

  (二)藏富於民

  朱元璋極為關注農業生產,採取了一系列發展農業的措施。一是鼓勵墾荒。他頒布了許多鼓勵墾荒的法令條文,並用免租的方式來吸引人們進行墾荒,規定『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並以墾荒的多少作為對官吏的賞罰標準。二是推廣經濟作物的種植。頒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為差。』規定『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 ,並令『有司親臨督勸』。三是興修水利。朱元璋在位期間,幾乎每年都有一些水利建設工程。如洪武元年修河州銅城堰閘;四年修廣西興安縣靈渠;六年開上海家港;甚至在三十一年還修治洪渠堰、浚渠十萬三千餘丈。據洪武二十八年不完全統計,全國府縣修建塘堰共40987處,浚河4162處,修陂渠堤岸5048處。這些水利工程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瀦蓄以備旱,宣洩以防霖潦』。

  (三)減免稅糧

  為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朱元璋多次下令減免各地稅糧,洪武四年五月頒令免兩浙秋糧;洪武四年五月初四頒布詔令免江西稅糧;洪武九年三月頒布詔令免揚州安慶徽州稅糧。此外,洪武二年正月,還免北平、燕南、河東、山西、北京、河南、潼關、唐鄧、秦隴等處稅糧;洪武二年正月二十日免寧國府稅糧;洪武二年正月初九免應天太平鎮江等處稅糧;洪武三年三月初一再免應天等府山東、河南、北京稅糧;洪武五年十月再免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秋糧;洪武九年三月免姑蘇金陵京口等處六州四縣秋糧。
  
  治之於未亂的教化思想
  
  (一)禮制教化

  朱元璋認為『禮者,國之防範,人道之紀綱,朝廷所當先務,不可一日無也』。稱『禮』可以去人慾,謂『治天下之道,禮樂二者而已』,切『毋以禮樂為虛文也』, 『有禮則治,無禮則亂』。因此,他十分重視禮制的教化作用,將禮制教化視為維繫大明統治,強化集權政治體制,加強社會控制的根本大計。他不僅命人定禮制,將『禮』制度化、法律化,還命儒臣於1395年編成【禮制集要】一書,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冠婚喪祭之儀,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差,著為條格。頒布中外,使各尊守。

  (二)法律教化

  朱元璋稱『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而要達此功效,則離不開普法教育和嚴格執法。對於前者,朱元璋一是要求摒棄典雅華美的辭章,用通俗的語言來闡述律令,以便於民眾,特別是『田野之民』通曉法律。要求立法時做到『直言理明』,讓『人人知曉』,從而達到『犯法自少矣』的目的。為此,他親筆撰成近於口語的【大誥】四編。二是要求執行法律的官吏必須通曉律令,『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三是明令法律為各級學校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有不尊者,以違制論』。對於後者,朱元璋崇尚嚴刑峻法,堅持執法如山,杜絕搞法外特權,講求『事斷於法』,追求『使臣民知畏』。規定不論官階高低,不能用官級折抵或減免刑罰。對於恃功驕恣、踐踏禮法、放縱子弟殺人奪田的開國功臣一律從嚴用法;對於瀆職和貪污官吏,一律從嚴懲處。他嚴法令,凡是遇到『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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