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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徽州地區之社會變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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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2-1-4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
此外,朱元璋採取多種措施,如利用元末無主之地,廣置官田,招募佃種;興修堤堰塘陂,增加抗災保收係數;整頓吏治,官吏大都能盡慮竭誠,關心民疾;反覆強調互知丁、業(丁數和生業),鄰里監視。實行路引,要道盤詰。士農工商,各務其業,不許游手,不能混籍,嚴格控制隨意流移和不務本業等,通過綜合治理,在百餘年的時間裡保證了社會相對穩定的發展。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成化、弘治年間。正如萬曆三十七年【歙志】作者在【風土論】中所云,當徽州歷史發展至弘治、正德初這一階段時,封建自然經濟純善盡美,燦爛輝煌,美妙圖案躍於紙上:『居則有室,佃則有田,薪則有山,藝則有圃,催科不擾,盜賊不生,婚媾依時,閭閻安堵。婦人紡織,男子桑蓬,臧獲服勞,比鄰敦睦』。而此時人情淳美可道:『訐爭未起,芬華未染,靡汰未臻』[(1)c]。


  從元末明初到弘治年間百三十餘年的歷史中,人們以農爲主,人口問題尚未突出,基層吏治比較清明,徽州社會相對穩定。不過,社會動盪的苗頭由潛伏逐漸顯露出來,爲徽州地區中後期社會歷史的新變化進行著量的積累。比較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漸漸脫離故土,挾帶薄資,到鄰近區域特別是江南地區從事商業和服務業活動,以補充固有經濟的不足。這種跡象正統以前較少,此界限愈後,經商人數不斷遞增。姑舉數例以見一斑:休寧人汪從賢,生於成化三年。在他尚『在娠』時,父親汪呈邦攜其大哥、二哥到湖廣經商。可見,汪呈邦的經商活動在成化初年已經開始[(2)c]。歙縣人王景先,生於景泰五年,既長,『隨父商』。那麼,其經商時間也當在成化年間[(3)c]。弘治年間,江陰人湯沐任嘉興府崇德縣知縣,當時『徽人至邑貨殖,倍取民息』。湯沐捕之,皆散逃而去[(4)c]。此爲徽人弘治年間在浙西地區活動之明證。


  二 徽州地區中後期的社會變遷(王德至崇禎)


  徽州地區社會由前期向中後期轉變的突出之點即是商業行爲的普遍化,經商成爲人們生活的基礎和內容。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因素是多重的。各種因素錯綜交織,相互作用。解析開來,大致有四:


  (一)徽州地區農業生產條件惡劣,隨著人口百餘年間的衍殖,使原先將就能夠維持生存的土地壓力更大,打破了固有的土地、人口間的平衡。這點分析實際上拋開了具體家庭對土地的占有以及當時採取的生產經營方式的情況,從總體上對人口與土地進行比較。在從正德到崇禎長達百三十餘年的長時段里,人口仍在不斷增長,而且愈到後來,人口相對過剩的問題愈形突出。只有把這種現象作動態的觀察,才會有更深切和正確的體認。徽州自然地貌複雜,山陡嶺險,溪急澗深,『地隘斗絕』[(5)c],『其地在山谷之間,民鮮田疇。無平原曠野可爲耕田』[(6)c],土壤瘠薄,『其土xīng@③剛而不化』[(7)c]。坡度大而流速快,不便蓄積利用。所以,這裡『高水湍悍,少儲畜,地寡澤而易枯,十日不雨則仰天而呼。一驟雨過,山漲暴出,其糞壤之苗又蕩然空矣』。人們爲了擴大糧食生產所賴之土壤,便設法於山崖上墾鑿梯田,『大山之所落,多墾爲田。層累而上,指至十餘級,不盈一畝。快牛利剡不得田其間,刀耕火種。其勤用地利矣』。特別是休寧以西地方,『尤稱斗入』。在這種艱苦的生產條件下,其生產力低下可知,其生產量微少可見。披星戴月,終歲勞碌,常年『歲收僅不給半餉』,還不足半年食用。所以人們『多仰山谷,甚至採薇葛而食』,以野生植物作爲補充和替代』[(8)c]。在明前期,這種做法尚可勉強維持。徽州地區自納入朱元璋控制範圍以後,可以說基本上未發生大的動盪和戰爭,『世不中兵革,故其齒日益繁』[(9)c]。【萬曆休寧縣誌】序也雲,『自紅巾以來,兵燹罕聞』。人口總量的不斷增長,日益向人們的生存空間提出挑戰,出現了生態失衡現象。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只得朝外流移,尋求吸收、消化相對過剩勞動力的生路,經商便成爲重要門徑。


  (二)徽州對自南宋以來經商傳統的利用。南宋高宗紹興末年,范成大曾任徽州司戶參軍,親自目擊過徽州木商經營的情況。他說,『休寧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種杉爲業』。樹木砍伐後,結成木排,利用歙浦和新安江水運東下。木材剛出山時價錢甚低,及抵郡城和嚴州城,抽解商稅數百倍於價值[(1)d]。可見,南宋初年,徽州當時已把植杉和販材有機結合了起來,開發山地並創造了效益。宋孝宗淳熙二年歙縣呈坎人羅願所撰【新安志・風俗】也載,休寧縣『山出美材,歲聯爲桴下浙河(即新安江)。往者多[因此]取富。女子始生,則爲植杉,比嫁,斬賣以供百用』。至元末,經商者仍不乏其人,休寧人程維宗即是其例。尤其在明初,朱元璋爲了增強小農經濟的彈性,並不簡單拒絕商業和商人的存在,只是把這種商業活動限制在較爲狹窄的範圍內而不使其滋大、擴張。這樣,明前期徽州商人仍能夠假借一線之脈而繼續維繫下來。這些先驅者的活動和探索,爲後繼徽州商人提供了經驗和借鑑,甚至原始商業資本,使其在更廣闊的範圍內以更大規模從事商業運營。


  (三)賦役制改革、賦稅追加和土地集中的影響。明初稽古定製,廢除了元朝的雜亂稅目,徵收二稅,固定稅額。但『永樂遷都時,始有軍需之派,遂多爲常額。其後稍稍額外增加』[(2)d]。從發展角度觀之,賦稅呈遞增的趨勢。前面已雲,徽州自然生產條件甚差,產量甚薄,若加重稅收,勢必超出其負擔的能力界閾之外。這種情形到嘉靖時更爲突出、嚴重。原因是,嘉靖年間,個別徽商因鹽、典經營卓有成效,躋身於富商之列,惹人耳目,徒給徽州賺取個富有的虛名。事實上,徽人絕大多數仍較爲拮据,並不富足。而那些閉目塞聽、信以爲真的戶部官員便藉此向徽州增加稅收,大肆搜求。『嘉靖以來,又益以不時之派,一歲之中,徵求亟至』[(3)d]。『邇年(嘉靖末年)額外之徵,坌至稍集,供億不常,誅求隳制』[(4)d]。真正的上戶富民擁有厚資,作弊影射,竄亂戶等,假稱中、下之戶而逃漏稅役。而下戶因『無賴流移』。結果『受害者偏在中家』,『小有田業』而『無餘貲』的中產之家『一更重役無不折而入於貧』。『田業乃在農民,賦煩役重。商人有稅糧者尚能支之,農民蚤苦矣』[(5)d]。他們或被迫賣妻鬻子,淪爲佃仆;或破釜沉舟,變賣家業,外出經商。


  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向英宗建議,『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爾後,英宗向戶部尚書胡@④諮詢,最後決定,以米麥一石准銀二錢五分的比價將賦稅折征銀兩[(6)d]。這種制度在偏僻的徽州或也實行過。而其中折銀的規定無疑向人們宣布使用銀兩交易的合法化和作爲法幣的寶鈔的廢棄。這一變化在某種意義上刺激和促進了徽州地區白銀的貨幣化和商業交易的對外拓殖。大量徽州地區的土地買賣契約中的通貨演變和這一改革所呈現的內容是一致的。


  土地集中伴隨兩個過程:一是自耕農喪失土地的過程,一是富有者增殖土地的過程。許多因素都會引發這兩個過程的展開。自正德後,一些商人累積了資金,返回故土,便去置田架廬,加速了土地的交易和地權的轉移。徽州地區本來就缺乏田土,由於廬墓的占地、河水的沖蝕,土地更爲減少,也愈發顯得貴重。所以,儘管該區土地瘠薄,但它仍是富商追逐的對象,這樣,地價自然上揚,造成『田少而值昂』的情形[(7)d]。


  (四)自然災害的破壞。徽州農田依附原麓,居住也多在山間高地,一旦天氣反常,連降暴雨,山洪突發,田苗沖毀,還會給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翻開徽州府志中祥異類記事,水災和旱災是這一地區主要的自然災害,連年頻發,幾不斷書。當地百姓貧困,只能『取足於目前日用』而『無兼歲之積,猝遇小災便大窘』[(1)e]。如景泰壬申(三年)八月,祁門縣大水,『損田禾十之七』[(2)e]。次年,休寧縣、黟縣便發生大飢,饑民凌辛受等『聚眾強取民食』[(3)e],參與『爲亂者千人』[(4)e]。由於知府孫遇撫諭有方,未釀成大的流血事件。可見自然災害對百姓生活和社會安定的重大影響。


  上述諸種因素的單一作用或多重作用,導致徽州百姓作出不得不商的歷史抉擇。最初他們從土地上游離出來,主要出於『求食』的目的,資本額較小,一般經營一些日常生活用品。隨著資本的積累和擴大,漸轉向鹽斤販賣和典當開設。當商人進至這一地步,自然會帶有『求利』的意味在內了。經商之人不斷拓寬活動範圍,總結經商經驗,當他們把成功的喜悅帶回家鄉時,東鄰之子也趕緊效法。經商過程中,有許多意料不到的困難,如風波漂沒、盜賊攔搶、異鄉陌路,等等,客觀要求群體行動。他們或者父子、或者兄弟、或者族人結伴而行,共幫互助,漸漸開啟了經商的風氣。如萬曆間歙人汪道昆所云,徽州『食土之毛無慮萬萬指,其業詩書禮樂、修正業者什二三,大半以賈代耕,習心計』[(5)e],『新都(三國吳時徽州的稱謂)業賈者什七八』[(6)e]。經商比重占總戶數70%或80%。同時人王世貞也說,『大抵徽俗,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7)e]。經商者並不都是素封之家,許多則是因家庭經濟臨界崩潰境地,才破釜沉舟,以期死裡求生。如正德十年三月,徽人汪延壽因『買賣少本』,將所承繼的父業6.1分土地的一半以紋銀5兩的價錢賣給汪錦[(8)e]。又有許多家庭缺乏資本,藉資經營。如休寧由溪人程鎖的父親程悅在弘治、正德間,到江北一帶經商:『故資悉貸他人所』[(9)e]。明末休寧人金聲也揭示了這種情形:『雖挾貲行賈,實非己貲,皆稱貸於四方之大家,而償其十二三之息』[(1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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