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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與商人的關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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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6-27 15: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二、對官府、商人爭利手段的橫向考察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爭利的主要手法:

    1.切斷商人與園戶的聯繫,獨占對生產者的欺詐利潤。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爲侵占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占和欺詐中產生的。』[19]商業資本欺詐的對象主要是生產者和消費者。在官府榷茶,嚴密控制了茶葉生產之後,原先由商人從生產者身上獲取的欺詐利潤自然被官府用更蠻橫的手段攫占而去。至於官府如何壓榨園戶則屬於另外的問題,在此不贅。

    2.維持較大的買賣差價和較高的成本利潤率。宋太宗時,『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榷買用本錢二百二十文,輦運支費約破錢一百文(原註:輦運之稍遠□不啻一百文,□途稍近則不及一百文。今將道途遠近w除算計,一概且以百錢爲准)官中於地頭出賣,計收錢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錢並纏裹錢共三百二十文外,合收淨利六百四十文。其淮南、兩浙、江南等道茶貨雖出賣價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淨榷茶利大約不逾於此。』[20]這段文字沒有涉及引價的情況,我們姑且把引價指數定爲100%,套用前述算式A,則是:賣茶價960文×引價指數100%-(220文買茶價+100文運費)=640文官府所獲茶利。這裡的銷售價比成本價高出3倍,成本利潤率高達200%!另看淮南的廬州王同場,散茶買價上號26文/斤,中號19.8文/斤,下號15.4文/斤。出賣時,上號56文/斤,中號45.5文/斤,下號37.1文/斤。蘄州的洗馬場,買價上號38.5文/斤,中號33文/斤,下號25.5文/斤,次下號22文/斤。買價上號84文/斤,中號75.6文/斤,下號62文/斤,次下號56文/斤[21]。因榷茶法規定園戶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場』[22],也就是由園戶負擔了運費,所以官府成本價只剩買茶價一項。這裡的銷售價與成本價之比,高者達2.6倍,低者也是2.2倍,成本利潤率也處在115.38―154.55%之間。上述官茶的買賣價格體系與榷茶制度相始終,一直沒有多大變化。如太宗淳化三年,擔任鹽鐵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貨務積壓了26.6萬餘斤岳州陳茶,他把賣價從每斤150文減爲100文,結果被貶知廣州[23]。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發行過多,官茶供不應求,三司請求增加江南茶價而真宗不許[24]。不管是積壓還是供不應求,宋政府都拒絕對賣茶價做出任何調整,目的就在於通過維持懸殊的買賣差價牟取巨額茶利。

    3.抑配陳茶、劣茶,犧牲商利,維護官利。北宋榷茶制度規定,園戶售茶於官『各有舊額』,茶司機構買茶賣茶也皆有歲額,超額者賞,欠額者罰。執行官吏便務求多買,『用爲勞績』,甚至令園戶額外製造一些所謂的『不及號茶』,以擴大政府的茶利。園戶只好『多采粗黃晚茶,仍雜木葉蒸造,用填額數』。於是,一方面官府的超額徵購往往超過了茶葉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假茶、劣茶摻雜其間,又嚴重降低了茶葉質量。這都必然造成了茶葉積壓,『新時出賣不行,積歲漸更陳弱』,使越來越多的茶葉變得陳腐不堪飲用。官吏爲完成或超額完成賣茶任務,唯一的辦法便是揮舞起超經濟強制的大棒,『抑配陳茶,虧損商客』[25],通過硬性攤派把損失轉嫁到商人身上。封建官僚主義之蠻橫,不僅使園戶深受其害,商人亦難逃厄運。

    4.排斥商營,擴大官營。其方式,一是如前所述嚴禁私販,把商人的貿易活動強行納入官商共營的軌道。二是儘可能地擴大官營範圍。如川陝榷茶前,『自來陝西客人興販解鹽入川,卻買川茶於陝西州軍貨賣,往還獲利最厚。』[26]東南茶葉素來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陝西地區,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來,舟車相繼,所在山積,色額甚多』[27]。但熙寧七年榷茶之後,永興、~延、環慶、秦鳳、涇原、熙河六路『並爲官茶禁地,諸路客旅販川茶、南茶、臘茶、無引雜茶犯禁界者,許人告捕,並依犯私臘茶法施行』[28]。官府既在四川買茶,又運到陝西等地賣茶,將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之間的買賣運輸連成一體,全部由官府獨占壟斷,不僅幾乎把商人完全排擠出了川陝兩地間長途販運的經營領域,而且把東南茶商前往陝西的長途販運之門也嚴嚴地關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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