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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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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6-27 15: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二、对官府、商人争利手段的横向考察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争利的主要手法:

    1.切断商人与园户的联系,独占对生产者的欺诈利润。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19]商业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官府榷茶,严密控制了茶叶生产之后,原先由商人从生产者身上获取的欺诈利润自然被官府用更蛮横的手段攫占而去。至于官府如何压榨园户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在此不赘。

    2.维持较大的买卖差价和较高的成本利润率。宋太宗时,“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榷买用本钱二百二十文,辇运支费约破钱一百文(原注:辇运之稍远□不啻一百文,□途稍近则不及一百文。今将道途远近w除算计,一概且以百钱为准)官中于地头出卖,计收钱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钱并缠裹钱共三百二十文外,合收净利六百四十文。其淮南、两浙、江南等道茶货虽出卖价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净榷茶利大约不逾于此。”[20]这段文字没有涉及引价的情况,我们姑且把引价指数定为100%,套用前述算式A,则是:卖茶价960文×引价指数100%-(220文买茶价+100文运费)=640文官府所获茶利。这里的销售价比成本价高出3倍,成本利润率高达200%!另看淮南的庐州王同场,散茶买价上号26文/斤,中号19.8文/斤,下号15.4文/斤。出卖时,上号56文/斤,中号45.5文/斤,下号37.1文/斤。蕲州的洗马场,买价上号38.5文/斤,中号33文/斤,下号25.5文/斤,次下号22文/斤。买价上号84文/斤,中号75.6文/斤,下号62文/斤,次下号56文/斤[21]。因榷茶法规定园户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场”[22],也就是由园户负担了运费,所以官府成本价只剩买茶价一项。这里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比,高者达2.6倍,低者也是2.2倍,成本利润率也处在115.38―154.55%之间。上述官茶的买卖价格体系与榷茶制度相始终,一直没有多大变化。如太宗淳化三年,担任盐铁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货务积压了26.6万余斤岳州陈茶,他把卖价从每斤150文减为100文,结果被贬知广州[23]。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发行过多,官茶供不应求,三司请求增加江南茶价而真宗不许[24]。不管是积压还是供不应求,宋政府都拒绝对卖茶价做出任何调整,目的就在于通过维持悬殊的买卖差价牟取巨额茶利。

    3.抑配陈茶、劣茶,牺牲商利,维护官利。北宋榷茶制度规定,园户售茶于官“各有旧额”,茶司机构买茶卖茶也皆有岁额,超额者赏,欠额者罚。执行官吏便务求多买,“用为劳绩”,甚至令园户额外制造一些所谓的“不及号茶”,以扩大政府的茶利。园户只好“多采粗黄晚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于是,一方面官府的超额征购往往超过了茶叶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假茶、劣茶掺杂其间,又严重降低了茶叶质量。这都必然造成了茶叶积压,“新时出卖不行,积岁渐更陈弱”,使越来越多的茶叶变得陈腐不堪饮用。官吏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卖茶任务,唯一的办法便是挥舞起超经济强制的大棒,“抑配陈茶,亏损商客”[25],通过硬性摊派把损失转嫁到商人身上。封建官僚主义之蛮横,不仅使园户深受其害,商人亦难逃厄运。

    4.排斥商营,扩大官营。其方式,一是如前所述严禁私贩,把商人的贸易活动强行纳入官商共营的轨道。二是尽可能地扩大官营范围。如川陕榷茶前,“自来陕西客人兴贩解盐入川,却买川茶于陕西州军货卖,往还获利最厚。”[26]东南茶叶素来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陕西地区,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27]。但熙宁七年榷茶之后,永兴、~延、环庆、秦凤、泾原、熙河六路“并为官茶禁地,诸路客旅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杂茶犯禁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犯私腊茶法施行”[28]。官府既在四川买茶,又运到陕西等地卖茶,将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之间的买卖运输连成一体,全部由官府独占垄断,不仅几乎把商人完全排挤出了川陕两地间长途贩运的经营领域,而且把东南茶商前往陕西的长途贩运之门也严严地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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