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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祖宗之法:在因革两难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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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2 14: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核心提示:在两宋三百年间,群臣从来没有要求朝廷澄清“祖宗家法”的实质内涵,而朝廷也无意对此内涵发布权威的解释。这就给后来的奉行者留下了选择的空间,一方面提供了操作执行的灵活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制政令的混乱性。  


    “祖宗之法”,也叫“祖宗家法”、“祖宗法”、“祖宗之制”、“祖宗法度”、“祖宗典制”、“祖宗故事”等等,在宋代出现频率之高,应用之广,任何对两宋文献稍有涉略者都会予以关注的。从1976年10月走过来的人,对那句“矫旨”的“按既定方针办”的“政治遗嘱”,应该还不至于完全淡忘。打一个不恰当的譬喻,“祖宗之法”就是“按既定方针办”的宋代版,而“按既定方针办”不啻是“祖宗之法”的现代版。对“祖宗家法”的把握,不仅是理解宋代政治特质的一把管钥,也会引发我们诸多的思考。  


    倘若希望深入了解宋代的祖宗家法,邓小南的《祖宗之法》是最适合细读深思的读物,台湾学者黄宽重推许这部专著“有叙述、有分析、有议论”,决非虚誉。至于作者,则是宋史学开山邓广铭先生的女公子,当今中国宋史研究会的掌门人,在学术上可谓是克绍箕裘。  


    祖宗之法的提出,与宋人对前代、尤其是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在唐宋社会转型中,身份性的世族制度彻底解体,非身份性的庶族势力成为主体,社会变动不居,正家之法成为一些士大夫家族借以自保的手段。士大夫的这种治家礼法,日渐进入君臣的视野。《三字经》说“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宋太祖称赞燕山窦禹钧的“义方”之一就是“有家法”。史称宋初李P,“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宋真宗召见其子说:“闻卿家尤更敦睦有法,朕继二圣基业,亦如卿家保守门阀。”二圣指宋太祖、宋太宗,也就是所谓祖与宗。真宗之语,让人联想到宋太祖的即位赦书:“革故鼎新,皇祚初膺于景命;变家为国,鸿恩宜被于寰区。”太祖此语可从正反两方面去把握:其一,以治家之法治国,施以恩泽;其二,以国为家,视为私产。真宗之语,与太祖一样,都是以家国一体立论的。  


    后世帝王对其开国祖宗,一般都持有祗畏敬奉的心态,也力图总结并继承他们的治道家法。帝王的“祖宗家法”区别于庶民家法的关键,就在于前者从根本上规定并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在家国同构的封建政体下,家法族规作为“准法律规范”得到统治者的承认,形成家法补充国法、国法混同家法的独有的历史现象。“祖宗家法”之类说辞尽管宋代最盛行,却非宋代所独有。直到清代,进谏者援引“祖制”为根据,西太后还厉声喝道:“我就是祖宗!”  


    宋代“祖宗家法”是一个内涵复杂层次丰富的命题。曾有学者这样表述:  


    宋朝统治者充分吸收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严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定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立法与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  


    这些相对固定的内容,乃至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不杀大臣与言事官等等(即便这些内容,也不是立国之初以条款形式制定出来的,而是“祖宗朝”以后逐步形成的共识),固然是祖宗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祖宗之法的内涵远不止此。这就容易造成对祖宗之法在理解上的差异,无论宋人还是今人都是如此。实际上,对“祖宗家法”的把握,需要区分不同的时段,区分行动的群体,即便是同一群体甚至同一个人,面对不同时代的社会现实,对“祖宗家法”的认识、阐释也会有所不同。  


    大臣吕大防在给宋朝第七代皇帝上课时宣讲“推广祖宗家法”,将其内容归纳为八条: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这里所说八条(中国政治向来擅长归纳出八条或者四项),内容虽然已很丰富,却还是向尚未亲政、不谙治道的哲宗讲授狭义的“祖宗家法”。而宋人论“祖宗家法”,一般都从广义出发的。高宗曾说:“令进累朝《实录》,盖欲见祖宗规模,此是朕家法。”孝宗也说:“祖宗法度,乃是家法。”将历代祖宗的规模法度都说成“家法”,自是广义上的理解。  


    倘若深入剖析“祖宗家法”,不难发现它是由一系列做法与说法组合而成;而在诸多做法与说法之间,既有一体两面者,也有相互补充者,还有自相矛盾者;对两者的记载与诠释,既有累积与叠加,也有涂抹与粉饰。自第三代皇帝真宗起,就有一个对“祖宗”形象塑造与“祖宗家法”神圣化的过程。仁宗是第四代皇帝,当时从范仲淹到司马光等名臣从未认为他是祖宗法度的模范继承者;但到了第七代哲宗朝,仁宗已俨然升格为“祖宗家法”的化身,以至范祖禹要求哲宗“专法仁宗”。仁宗还是那个仁宗,但评价则大有轩轾。这就表明,对“祖宗”的认定,也是与时俱进的。  


    “祖宗家法”虽是列祖列宗决策措施积淀而成,却并不是不加选择都囊括在内的,总是根据某一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筛选或塑述的。把仁宗之政“塑述”成祖宗家法,显然与元v更化抵制王安石兴事变法息息相关。此为塑述例,再举筛选例。仁宗朝石介编《三朝圣政录》,曾记“太祖惑一宫鬟,上朝晏,群臣有言,太祖悟,伺其酣寝刺杀之。” 大臣韩琦就说:“这种事岂可为万世法?自已沉溺,却怪罪于对象而杀了她,她有什么罪?倘若再有嬖爱,恐怕就不胜其杀了!”坚决删去了《圣政录》里这类事。这则故事说明,宋代士大夫在塑述、筛选“祖宗家法”时,是以“为万世法”的历史责任感作为追求目标的。  


    总之,“祖宗家法”并不是一种固定具象、条目清晰的实体;而是诸多规定背后起制约作用的一种轨范,一种反映宋代制度文化的精神性内核,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一种理念。随着时代推移,尤其是从北宋后期开始,百来年的前规后矩相继纳入了“祖宗家法”的大框架(这个框架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排他的),使其内容十分驳杂庞大,外延边际也越发模糊。这一提法受到形势变化带来的各种压力,处于不断修正、不断解释、不断更新再造之中。其间有缓进的调整,也有激进的变革;有认真的发掘借鉴,也有借祖宗以自重的托词,乃至阳奉阴违的玩弄。在两宋三百年间,群臣从来没有要求朝廷澄清其实质内涵,而朝廷也无意对此内涵发布权威的解释。这就给后来的奉行者留下了选择的空间,一方面提供了操作执行的灵活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制政令的混乱性。  

    “祖宗家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奠基于太祖、太宗时期,其核心精神的具体彰显,其内涵的不断扩容,却有一个发展过程。  


    太祖立国,政治、军事、财政诸方面立法都贯穿一个原则,即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但朱熹评论太祖道:“大凡做事底人,多是先其大纲,其他节目可因则因,此方是英雄手段。”太祖正当开国,万事丛集,许多经制未及细化与深入。  


    太宗大赦诏书声称:“缵绍丕基,恭禀遗训,仰承法度,岂敢越违”,活脱脱一个“按既定方针办”。但太宗“防弊之政”重在“内患”,所谓“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奸邪共济为内患,深可惧也”。宋代“祖宗家法”主要用来应付内政(或曰内患),其中,第二代太宗的作用绝不亚于开国之祖。   


    然而,把太祖、太宗推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概括提炼,凝聚为“祖宗之法”,并奉为治国纲领的,则是第三代真宗与第四代仁宗,这两朝公认是士大夫思想比较自由开放的年代。那么,“祖宗家法”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如何由这两朝的皇帝与士大夫提出,继而被不断阐释与发挥的呢?  


    本书指出,恪守“祖宗故事”作为裁断政务的最高原则,自真宗朝起。这固然不错,因为真宗即位制书就声称:“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但笔者认为,“祖宗家法”作为成说大行其道,应在仁宗朝,尤其在仁宗亲政(1034年)以后。景v元年(1034),知制诰李淑上书说:“太宗皇帝尝谓宰相曰:今四方无虞,与卿等谨守祖宗经制,最为急务。”“祖宗经制”即“祖宗家法”,但太宗与太祖平辈,“祖宗”云云,殊为不典。据查,原文出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九,当作“与卿等谨守法制”。李淑无心转述之错,足证“祖宗家法”已为说辞。两年后,范仲淹提醒仁宗:今日朝廷恐怕也有人(暗指吕夷简)“坏陛下家法”。“陛下家法”即“祖宗家法”之义,其后便为定说。这一说法的出现,既与北宋中期统治者与士大夫对家法普遍重视有关,也与当时士大夫“以忠事君,以孝事亲”的家国一体观在新情势下重新确立有关(这一观念自晚唐五代以来一度中断)。  


    “家法”而冠以“祖宗”,无非醒示这是先人轨则,具有规范继承者的作用。有一典型事例。据《退斋笔录》,对西夏用兵失利,神宗内批欲斩一转运使,次日问起是否已执行,宰相蔡确道:“祖宗以来未有杀士人事,不意自陛下始。”神宗沉吟久之说:“可与刺面,发配远恶州军。”大臣章说:“如此,不如杀之。”问何故,答曰:“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快意事便一件做不得!” 章说:“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最终,那个转运使既保住了脑袋,也没有刺配。由此可见,“祖宗家法”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宋代政治与制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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