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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義利思想片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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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1-9-9 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 傳統義利思想的繼承與發展

  
    在了解完宋代義利思想產生的基本社會背景後,我們下面就主要來探討一下宋代的主要的義利觀。首先我們來考察一下宋代義利思想對宋以前的義利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在探討之前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傳統』的真正含義。所謂『傳統』,他實質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其並非僅指『以往的』或者說『舊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續至今、並且在今天還有生命力的東西,而且其還蘊含著不斷補充又不斷淘汰的涵義(葉坦,2001)。那麼關於義利思想的傳統主要指的則是以孔孟義利思想爲基礎的儒家『貴義賤利』論[5]。其中孔子的主要義利思想觀點如下:首先,認爲『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6]。這是傳統儒家義主利從論的最基本最主要論點。這句話的意思是只有君子才能懂得義,而小人只懂得追求利。既然君子和小人與貴賤之分,君子之德自然就貴於小人之行,義自然就貴於利。這種傳統的儒家義利思想實際上蘊涵著奴隸社會末期和封建社會萌動時期社會等級制度與倫理之間的微妙關係。其次,認爲『見義思利』[7]。這是指當君子採取一種求利的行動時,首先想一想這種利本身以及求利的方式是否符合禮義。如果符合就應心安理得地獲取他。如果不符合禮義,那麼就寧可安貧樂道。再次,認爲『因民之所以利而利之』[8]。這是孔子從『小人喻於利』的認識出發,認爲在使用小人時,不可一味用暴力強制,而要『利之』即允許他們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使他們對勞動或工作感興趣,從而使生產活動取得好的效果(趙靖,1997)。最後是『義以生利』的思想。孔子認爲由於禮制本身已經對各級奴隸主貴族的財富占有和生活享用作了明確的說明,只要堅持禮義,奴隸主貴族所需要的利,自然就有了保證,所以不需要再言利了。這就是孔子所說的『義以生利』。孟子的義利思想則是在繼承了孔子的義利思想後,並結合了其『仁政』學說加以發展,從而發展了儒家的『義主利從』思想。這裡要說明的是孟子的義主利從思想與孔子的思想相比更加偏激。孔子『罕言利』,但不是不言利。而孟子則提出了一個『何必言利』[9]的觀點。在孟子看來,如果國家內部的所有人都言利,則國家就會滅亡,所以只能講義,不能言利。看見孟子把儒家義利觀推倒了一個極端的地步。趙靖對於孟子的義利觀評價時說,『孟子的義利觀,……簡直成了……唯義論』[10]。這些義利觀點就構成了傳統儒家義利思想的核心,此後來的許多儒家學者,都遵循著這一傳統,並且值得一提的是正是這些思想的影響,使儒家經濟思想具有典型的倫理色彩。


    宋代對於儒家傳統義利觀的繼承者,主要表現爲首先是以司馬光、富弼等爲代表的改革保守派,他們在義利觀上繼承了儒家正統的觀點,擺出了一副要義不要利的偽善面孔(漆俠,1999)。他們的目的就是利用儒家傳統的『貴義賤利』的義利思想作爲反對改革派的武器。比如司馬光就經常以此爲口實來攻擊王安石的:『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曉利之人,使之講利。孔子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樊須請學稼,孔子猶鄙之,以爲不知禮義信,況講商賈之末利乎?……於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視,炫鬻爭近,各鬥智巧,以變更祖宗舊法。』[11]再如北宋重臣富弼,在其臨死時寫的一道奏章中,也不忘儒家正統義利觀的教導,對變法改革派進行攻擊,『臣聞爲國家以義爲利,不以利爲利。或聞興利之臣,近歲尤甚,虧損國體,爲上斂怨,民間小利,皆盡爭奪。至若爲場以停民貨,造舍而蔽舊屋,榷河舟之載,擅路糞之利,急於斂取,道路怨嗟!』[12]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作爲改革派的反對者保守派的義利思想主要是爲了同以王安石爲代表的改革派鬥爭而直接從儒家正統義利思想中拿來使用,並沒有過多的發展,僅僅是一種拿來主義。另一方面對儒家正統義利思想的繼承者則是朱熹和陸九淵,他們不但繼承了孔孟確立的儒家正統義利思想,而且結合他們各自吸收道家、佛家宇宙觀和人生觀而確立的『理學』和『心學』思想對儒家義利思想進行了擴展。朱熹主要是把其『理學』中的核心概念『天理』與義利觀和利慾論進行結合,而陸九淵則把『心學』中的『本心』與義利思想進行結合。下面我們主要介紹朱熹和陸九淵的義利思想。

  
    (一) 以『天理』爲核心的義利觀和欲望論


    朱熹的義利觀和欲望論,基本上都是沿襲孔孟之說,認爲『義利之說乃儒家第一義』[13]。其在理論上沒有什麼新的見解,只是更加強調義理的重要,把『義』提到了更加神聖的、絕對化的『天理』的高度(趙靖,1998)。朱熹所講的『天理』,主要體現的是仁義理智等封建道德。他對義利的理解是:『義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14],『義者,宜也。乃理之當行,無人慾之邪曲』[15]。其進一步在【孟子集注】中對義利進行闡述:『仁義根於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於物我之相形,人慾之私也。循天理,則不求利而事無不利。循人慾,則求利未得而害己隨之。』[16]


    對於求富的問題,朱熹也把它同『天理』、『天命』聯繫起來。他在註解孔子『富而可求』的思想時說:『設言富若可求,則雖身爲賤役以求之,亦所不辭。然後有命焉,非求之可得也,則安於義理而已矣』[17],在對待貧富的態度上,他認爲:『處貧難,處富易,人之常情,但人當免其難』,又說,『聖人之心,渾然天理,雖處困極,而亦無不在焉,其視不義之富貴,如浮雲之無有,漠然無所動於其中也。』從這些觀點可以看出,朱熹基本上沒有脫離孔孟的『安貧樂道』的說法,這是對儒家傳統義利思想的繼承。但是有些變化,朱熹也並不是完全不談財利,而是堅持把財利問題納入其天理、人慾之變的界限之內,認爲符合『天理』的財利可以講,而且應該講;從人慾出發的財利則不應當講。他認爲,只要是爲了『爲民興利而除害』、『蓋富國強兵之類』[18],不可不講利。他反對的是以剝削民眾以自肥的私利。在對待個人獲取財富的原則和途徑問題上,朱熹倡導儒家『見利思義』、『先義後利』,認爲,對於『天理之公』的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非但不應否定,還應該加以宣傳,而對於『人慾之私』的利己之心,則應受到道德和倫理的規範和限制。


    關於欲望論,朱熹主張:『存天理,滅人慾』。這裡所謂的人慾,就是指不顧『天下之公』,而只顧『一己之私』的私慾。天理人慾之分,即是公私之分。這樣的私慾才是與天理對立,而不能並存於天地之間的。正是在『人慾』這個問題上,朱熹提出了道心和人心,天命之性和氣質之性的不同概念和差別。


    朱熹的義利論和欲望論雖然繼承了孔孟的思想和觀點,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他的義利觀和欲望論是建立在『天理』論、心性論基礎上的,因而更具有道德的理性主義色彩,更加強調道德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修養。他對待人們物質生活問題上,重視社會道德價值和人的理性自覺,應該說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二是他的義利觀和欲望論把合乎天理的『利』、『欲』和『義』等同起來,強調他們的同一性。朱熹曾說:『利是那義里而生出來底,凡事處製得合宜,利變隨之,所以云「利者,義之和」,蓋是義便兼得利』[19]。這正是這方面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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