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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探究中國古代宋時期的社會結構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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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 1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鄉村下戶和客戶的實際經濟地位是相似的,同處於社會底層,『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19]有的學者認為鄉村第四等戶相當於自耕農,第五等戶相當於半自耕農,似乎是將複雜的社會現象過於簡單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難以找到依據。
  宋代鄉村的商品經濟雖有某種程度的發展,仍以自然經濟為主,農民與商人的關係並不密切,與農民關係密切的當然是地主。地主擁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經營方式則是出租。宋代的貨幣地租有一定的發展,卻仍以實物租為主。在實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對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6×4分、七三分等,定額租在北方約每宋畝幾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畝幾宋斗到一宋石之間,有的高達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區較多地實行晚稻和冬麥兩熟制,水田不收麥租,也有相當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貸也是地主盤剝農民,兼併田地,將農民束縛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貸年利率分別以100%和50%為限,並且禁止『回利為本』的複利,『元借米谷者止還本色』。[20]但實際生活中的高利貸卻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為限。編入鄉村下戶和客戶的農民分別有不同的賦役負擔。宋朝攤派賦役,始終注意了鄉村主戶與客戶的區別,鄉村上戶與下戶的區別,對下戶和客戶有一系列減免的規定。但由於地主轉嫁賦役負擔等各種原因,鄉村下戶和客戶不可能得到輕徭薄賦的實惠,卻成為賦役的主要承擔者。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地主階級大致可劃分為皇室、官戶、吏戶、鄉村上戶、僧道戶、ト說燃父黿撞恪3了趙氏皇室外,官戶作為一個法定的階層,居於社會的最高層,宋朝的外戚大體可列入官戶,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戶。官戶享有若干特權,也有不少禁約,在宋朝的龐大等級結構中,即使同屬官戶,其特權和禁約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別。官戶絕大多數擁有數量不等的田產,他們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營工商業,官場中也有各種貪污腐敗的情況。宋朝的中高級官員雖有蔭補特權,但官戶的成員卻仍經常處於流動狀態,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敗家。這與魏晉南北朝時的門閥士族形成鮮明對照。

  宋朝官與吏的流品區分甚嚴,從體制上貴官而賤吏,這與金元社會也形成鮮明對照。但從另一角度看,吏戶卻是僅次於官戶的統治階級,其戶數也多於官戶,對廣大民眾說來,則是更為直接的統治者、壓迫者和剝削者,甚至有『吏強官弱』之說。[21]吏戶兼併田產,放高利貸,貪污、行賄、勒索等行為,也史不絕書。
  鄉村上戶大體上是指沒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儘管各地的劃分戶等標準不一,但鄉村上戶往往擁有幾百畝以上的田產。按照宋朝制度,鄉村上戶須服職役,即吏役,即擔任州縣衙門公吏或鄉村基層政權頭目,他們輪差服役期間,就由平戶升格為形勢戶,退役之後,又降為平戶。鄉村上戶提高自身社會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們讀書應舉,由科舉入仕,上升為官戶。此外,宋朝的進納制度,即鄉村上戶通過向國家捐獻錢糧之類,也可入仕。但官場中對進納入仕者的升遷有許多限制,被視為是一種並不榮耀的出身。
  僧道戶是指僧寺和道觀,宋朝的戶口登記中,一般是將一座寺觀作為一戶,而『附入主戶數』。[22]寺觀往往出租田產,也兼手工業、商業、典當借貸業、房地產出租業等。有的地區,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產更遠富於民戶。僧道原則上不能繁衍後代,寺觀的田產等由住持僧和知宮觀事掌管,而此類人的選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權力所操縱。
  秩聳且桓鎏厥獾慕撞悖他們是官戶和地主的高等僕人,為官戶等經營田地出租,收取地租,買賣田地,主管財務,放高利貸,經營商業等,但對農民而言,卻是直接的盤剝者。部分秩艘燦凶約旱奶鋝,或向農民轉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戶作為城市居民,其上戶包括城居官戶、吏戶、地主、秩恕⒎恐鰲⒋笊倘恕⒋主、手工業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貸主、房主幾位一體的情況。坊郭下戶包括小商販、工匠等。宋代社會的商人勢力較前朝壯大,輕商的傳統觀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稱是人力和女使,具有僱傭性質,其社會地位顯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總的說來,唐宋時代農業、商業、手工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僱傭制的發展,是值得注意的現象。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農業作為主要的產業部門,秦漢時農業中有奴隸制和僱傭制,但租佃制至少也佔據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農業中以租佃制為主,僱傭制為輔。但在工商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其演變的方向則是由奴隸制轉變為僱傭制,而唐宋正是此種轉變的重要時期。三、宋朝的宗族組織和制度
  中國古代的宗族組織和制度,比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諸侯的封建制,魏晉南北朝的門閥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組織與制度。宋朝的宗族組織和制度是取代門閥士族而興起的,其實是明清宗族組織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後世的組織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豐富而嚴密。
  在門閥士族制的廢墟上,不少宋儒呼籲和倡導按照儒家的倫理,重新建立宗族規制。如程顥、程頤和張載都強調說,『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23]『宗子法壞,則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不相識』。[24]從今存的史料看來,宋代的宗族組織和制度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修族譜:宋朝趙氏皇族有【皇帝玉牒】、【宗支屬籍】、【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仙源類譜】等,[25]【宋史】卷215【宗室世系表】說:『宋太祖、太宗、魏王之子孫可謂繁衍盛大矣,支子而下,各以一字別其昭穆,而宗正所掌,有牒,有籍,有錄,有圖,有譜,以敘其系,而第其服屬之遠近,列其男女昏因及官爵敘遷,而著其功罪、生死歲月,雖封國之制不可以復古,而宗法之嚴,恩禮之厚,亦可概見。』但玉牒之類只是官修的皇族族譜。
  至於私家族譜,自從北宋中期歐陽修和蘇洵倡導以後,士大夫們私修族譜的風氣開始興盛起來。程顥、程頤和張載都說:『宗子法廢,後世譜諜尚有遺風。譜諜又廢,人家不知來處。無百年之家,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26]修族譜,就成為重建宗族組織和制度的重要措施。但此類族譜往往攀附歷史上的名人當祖先。如王安石著【許氏世譜】,實際上是以三國魏時的許據為始祖,卻又追溯到邈遠的神農氏,並歷述西周到兩漢的許姓名人。[27]北宋名臣文彥博的家譜說,『文氏之先,出陳公子完,以諡為氏,與翼祖(宋太祖祖父趙敬)諱同』。『其後有韶,漢末為揚州刺史。自韶以來,世乃可譜』。[28]宋人私修族譜的數量相當可觀,『而求其鑿鑿精實,百無二、三。原其所以,蓋由中世士大夫以官為家,捐親戚,棄墳墓,往往而是』,以至連修族譜的倡導者之一蘇洵和蘇軾一族的譜牒,也『不免』有誤。[29]人口流動,名門望族盛衰不常,也都影響了族譜記錄的準確性。宋時民間的族譜也是多種多樣,如有宗枝圖、宗圖等名目。[30]
  二、族長和房長的設置:程顥、程頤和張載所提倡的『立宗子法』,其具體實踐就是宗族之下分房,分別設族長和房長。宋朝皇族就是在宗族之下分房,如宋太祖兩個兒子燕王趙德昭和秦王趙德芳,其世系表就稱燕王房和秦王房,但降及後世,每房的人群也十分龐大。【夷堅丁志】卷6【陳墓杉木】載,建陽『陳族十二房』,『諸陳各有田三、二十畝』,後『數房盪析』,這顯然是一個普通的平民宗族。族長和房長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務,其推舉方式難以一概而論,但有的宗族無疑是推舉仕宦者。【名公書判清明集】從立繼、財產訴訟、掌管族產、收養孤幼等角度,有若干關於族長和房長事權的記錄。按宋朝法律,『戶絕命繼,從房族尊長之命』。如『有王聖沐者,號稱族長,握繼立之權』。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長之事』,『主居正之喪』。有劉賣子劉元老,官員翁甫『牒押往族長劉萬二宣教(郎)宅,聽從收養』。義莊由『族長主其收支』。[31]
  三、排行:唐宋時期流行排行,同輩的兄弟和姐妹分別按同一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或更遠的祖先排行,無疑是須以族譜為據。在宋代史料中,排行隨處可見,可惜缺乏完整的記錄。話本【西山一窟鬼】中有『王七府判兒,喚做王七三官人』。父親是通判,排行第七,兒子排行第七十三。陳亮在祝文和祭文中,稱『三五伯祖』和『三七叔祖』,又稱祖父母和父母為『皇祖三六承節、皇祖妣黃氏八孺人,皇考四二府君、皇妣黃氏七八孺人』。[32]『承節』是承節郎的簡稱,孺人本是外命婦的一種封號,但此處與府君同屬尊稱。文天祥排行『第千一』,稱弟文璧為『千二哥』,妹文懿孫為『百五賢妹』,是男女分別排行。[33]【名公書判清明集】卷7【立繼有據不為戶絕】載『吳琛有女四人,子一人』,從二十四排行到二十八,又是男女混合排行。排行既是社會習俗,用作稱呼,也是宗族制度的組成部分,用以維繫同輩人的宗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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