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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探究中国古代宋时期的社会结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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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 1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是相似的,同处于社会底层,“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19]有的学者认为乡村第四等户相当于自耕农,第五等户相当于半自耕农,似乎是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过于简单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难以找到依据。
  宋代乡村的商品经济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民与商人的关系并不密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当然是地主。地主拥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出租。宋代的货币地租有一定的发展,却仍以实物租为主。在实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对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6×4分、七三分等,定额租在北方约每宋亩几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亩几宋斗到一宋石之间,有的高达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区较多地实行晚稻和冬麦两熟制,水田不收麦租,也有相当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20]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ト说燃父鼋撞恪3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21]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22]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秩耸且桓鎏厥獾慕撞悖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部分秩艘灿凶约旱奶锊,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秩恕⒎恐鳌⒋笊倘恕⒋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秦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三、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比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诸侯的封建制,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组织与制度。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是取代门阀士族而兴起的,其实是明清宗族组织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后世的组织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丰富而严密。
  在门阀士族制的废墟上,不少宋儒呼吁和倡导按照儒家的伦理,重新建立宗族规制。如程颢、程颐和张载都强调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23]“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24]从今存的史料看来,宋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修族谱:宋朝赵氏皇族有《皇帝玉牒》、《宗支属籍》、《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仙源类谱》等,[25]《宋史》卷215《宗室世系表》说:“宋太祖、太宗、魏王之子孙可谓繁衍盛大矣,支子而下,各以一字别其昭穆,而宗正所掌,有牒,有籍,有录,有图,有谱,以叙其系,而第其服属之远近,列其男女昏因及官爵叙迁,而著其功罪、生死岁月,虽封国之制不可以复古,而宗法之严,恩礼之厚,亦可概见。”但玉牒之类只是官修的皇族族谱。
  至于私家族谱,自从北宋中期欧阳修和苏洵倡导以后,士大夫们私修族谱的风气开始兴盛起来。程颢、程颐和张载都说:“宗子法废,后世谱谍尚有遗风。谱谍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26]修族谱,就成为重建宗族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措施。但此类族谱往往攀附历史上的名人当祖先。如王安石著《许氏世谱》,实际上是以三国魏时的许据为始祖,却又追溯到邈远的神农氏,并历述西周到两汉的许姓名人。[27]北宋名臣文彦博的家谱说,“文氏之先,出陈公子完,以谥为氏,与翼祖(宋太祖祖父赵敬)讳同”。“其后有韶,汉末为扬州刺史。自韶以来,世乃可谱”。[28]宋人私修族谱的数量相当可观,“而求其凿凿精实,百无二、三。原其所以,盖由中世士大夫以官为家,捐亲戚,弃坟墓,往往而是”,以至连修族谱的倡导者之一苏洵和苏轼一族的谱牒,也“不免”有误。[29]人口流动,名门望族盛衰不常,也都影响了族谱记录的准确性。宋时民间的族谱也是多种多样,如有宗枝图、宗图等名目。[30]
  二、族长和房长的设置:程颢、程颐和张载所提倡的“立宗子法”,其具体实践就是宗族之下分房,分别设族长和房长。宋朝皇族就是在宗族之下分房,如宋太祖两个儿子燕王赵德昭和秦王赵德芳,其世系表就称燕王房和秦王房,但降及后世,每房的人群也十分庞大。《夷坚丁志》卷6《陈墓杉木》载,建阳“陈族十二房”,“诸陈各有田三、二十亩”,后“数房荡析”,这显然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宗族。族长和房长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务,其推举方式难以一概而论,但有的宗族无疑是推举仕宦者。《名公书判清明集》从立继、财产诉讼、掌管族产、收养孤幼等角度,有若干关于族长和房长事权的记录。按宋朝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如“有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长之事”,“主居正之丧”。有刘卖子刘元老,官员翁甫“牒押往族长刘万二宣教(郎)宅,听从收养”。义庄由“族长主其收支”。[31]
  三、排行:唐宋时期流行排行,同辈的兄弟和姐妹分别按同一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或更远的祖先排行,无疑是须以族谱为据。在宋代史料中,排行随处可见,可惜缺乏完整的记录。话本《西山一窟鬼》中有“王七府判儿,唤做王七三官人”。父亲是通判,排行第七,儿子排行第七十三。陈亮在祝文和祭文中,称“三五伯祖”和“三七叔祖”,又称祖父母和父母为“皇祖三六承节、皇祖妣黄氏八孺人,皇考四二府君、皇妣黄氏七八孺人”。[32]“承节”是承节郎的简称,孺人本是外命妇的一种封号,但此处与府君同属尊称。文天祥排行“第千一”,称弟文璧为“千二哥”,妹文懿孙为“百五贤妹”,是男女分别排行。[3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立继有据不为户绝》载“吴琛有女四人,子一人”,从二十四排行到二十八,又是男女混合排行。排行既是社会习俗,用作称呼,也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以维系同辈人的宗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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