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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民屯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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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科技日報
屯田制度是我國古代長存在的一種生產制度。儘管學術界對何時始興屯田意見分歧(1),但都公認至遲在西漢時已實屯田。不過漢代屯田是否如同曹魏那樣,存在有軍屯和民屯之分,意見不一。許多學者主張西漢時即已有軍屯和民屯的分張(2),但木作具體的分析和專門的論述;還有一部分學者則主張我國屯田制度中民屯與軍屯的分張,是曹魏時候的事(3)。筆者不敢苟同於後種意見,故不揣淺陋,願在前輩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漢代存在的民屯制度作一些探討,以求正於方家!
  
    一、民屯界說
  
    要探討兩漢屯田是否存在民屯形式,必須先明民屯之界說,質言之的,就是要找出民屯與軍屯的本質區別。     
  
    關於民屯與軍與的本質區別,除了高敏先生在【中所見軍屯制度辨析】一文中明確提出的民屯的三個特點以外,尚無人論及這個問題。按照高先生的觀點,民屯的特點為:一,勞動者是農民而不是士兵;二.管理機構與軍隊、郡縣均不相涉,而另屑田官系統;三,土地歸國家所有,生產者向國家繳納地租(4)。儘管高先生是在分析魏晉屯田的情況以後得出的結論,但具有一般性意義,也適合於漢代的情況。只是筆者認為在分析漢代屯田情況時,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任何一種制度都有一個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的,漢代的屯田是魏晉屯田的先聲和不完備期,魏晉的屯田是漢代屯田的演變和推廣,因此,二者既具有共性,但還分別有各自的特殊性。如漢代屯田的地點。除東漢初年內地一度有屯田外,幾乎全在西北和習匕邊的軍事線上,而曹魏的屯田則遍佈內地;屯田的勞動者,曹魏時期主要是兵士、士家,而漢代則為召募的老百姓、士卒、賓客以及免罪的弛刑徒;屯田的管理官吏,雖然二者存在由將軍直接管理的情況,但漢代還有魏晉所不曾有的管理外族事務的官吏,如西域屯田中的長史、都護,邊郡長吏中,也有如後漢的南陽太守、金城長史等管理過屯田,這也為魏晉所無。否認漢代存在民屯的學者一個重要的錯誤就是把魏晉的標準絕對地和漢代等同起來。
  
    第二,由於周邊的少數民族對中原的漢王朝不時地構成嚴重的威脅,因此,漢政府在邊境區駐紮重兵,進行戌守。為了解決軍糧問題,統治者吸取秦代單純以戌卒守邊制度的弊端,於是積極發展邊遠地區的農業生產,以便就地解決軍糧問題。這樣,漢政府先後從內地五次大規模地遷徙勞動力到邊境地區進行生產,從而使漢代的戍邊與徙民實邊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繫。而邊境地區的屯田,其主要形式是實行軍隊屯田,徙民實邊是否與屯田有關,我們必須從徙民實邊的具體情況來分析,這一方面是因為漢代徙民實邊不僅次數很多,而且每次徙民的數量有多有少,被徙者遷居以後所從事的工作也因具體情況而各有千秋;另一方面,歷史唯物主義要求我們分析某一歷史事件時,必須用全面的、聯繫的方法看問題,具體到徙民實邊與屯田的關係上,不能僅以一次徙民實邊作為例子分析,從而一概而論。
  
    第三。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歷史時期,存在着直接生產者人身依附性逐漸強化的趨勢,原來的自由民逐漸被賦予了人身依附色彩,因此,在分析屯田生產者的身份地位時,必須注意到這一發展變化。如以賓客而論,西漢時期包括如下三種類型:一是屬於純粹一般意義的『客』和『賓客』;二是屬於剝削階級性質的『客』和『賓客』;三是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色彩的『客』和『賓客』。降及東漢時期,第三種類型的『客』和『賓客』已佔主導地位,其身份為依附民(5)。在東漢這種依附民的身份地位雖然不同於奴隸,但也不同於自耕農。不過他們雖有保衛主人的義務,但並不是兵士,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從事生產活動。
  
    明白了上述問題,將有助於我們對漢代屯田的全面、正確認識。
  
    二、徙民實邊與民屯
  
    從文獻記載來看,漢代徙民實邊的活動實際上只限於文帝、武帝時期,共計五次,即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元狩二年(前121年)二次、元鼎六年(前111年)。對這五次徙民實邊是否和屯田有關,中外學者頗有分歧:李祖德、高敏、目人清水泰次等認為二者可以說是合而為一的。具體而言之,高敏先生認為徙民實邊有軍屯與民屯之分;李祖德先生及日本學者清水泰次認為徙民實邊就是與軍屯相對的民屯(6)。不過上述學者的觀點都只是在有關文章中表述出來,沒有展開論述,因此,亟予補證。針對上述觀點,劉光華先生在其所著【漢代西北屯田研究】一書、柳春藩先生在其【西漢徙民實邊屯田說質疑】(7)一文中提出了否定意見,認為徙民實邊只是在邊疆地區推廣、完善郡、縣、鄉、裏組織,它與屯田沒有聯繫。
  
    據【漢書】卷7【昭帝紀】注引應邵日:『武帝始開三邊,徙民屯田,皆與犁牛。』表明至少在武帝時期的徙民實邊就是在邊疆實行屯田。以此言之,否定徙民實邊與屯田有聯繫的觀點,在史料上無法解釋清楚。不僅如此,劉、柳二先生之說,還存在着從方法到立論上的不科學性;在對具體史實的詮釋上,也出現了誤解。
  
    首先,從研究方法而盲,劉、柳二位先生都是依據魏晉民屯的特點和標準來衡量兩漢的情況.這顯然不太科學。如劉先生在概括民屯的特點時說:『為了找出民屯的特點,在這裏我們將從曹魏民屯人手,然後再以此標準作逆向考察』;(8)面柳先生僅是根據高敏先生在研究魏晉屯田中得出魏晉民屯的特點來作漢代標準的。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劉先生提出這樣一個反逆的假設:『如果「徙民實邊」是屯田制度中的民屯的話,則我國古代大規模的徙民實邊不始於西漢,而是始於秦王朝,則秦王朝時就有屯田。』(9)如此假設,未免過於滑稽。
  
    其次,由於在確定民屯標準問題上存在一系列缺陷,所以在對具體史實的分析上,劉、柳二位先生或存在着片面性,或出現了誤解。
  
    為了便於展開論述,茲將史籍的中所載徙民實邊的史實照錄如下:
  
    1、【漢書・晁錯傳】轉錯云:『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先為室居,且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來。皆賜高爵,復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文帝接受了錯的建議,乃『募民徙塞下』。這是史載漢代徙民實邊的開始,時間為文帝前元十一年(前169年)。
  
    2、武帝元朔二年春,『遣將軍衛青、李息出雲中,至高闕,遂西至符離,獲首虜數千級。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夏,募民徙朔方十萬口。』(【漢書・武帝紀】)
  
    3、『其明年(元狩二年)……乃募徙貧民於關以西,乃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漢書・食貨志】)。
  
    4、『其後(元狩二年)驃騎將軍擊破匈奴右王地,降渾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築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後稍發徙民充實之。』(【漢書・西域傳】)。
  
    5、『(元鼎六年秋)又遣浮沮將軍公孫賀出九原,匈河將軍趙破奴出令居,皆二千餘裏,不見虜而還.乃分武威、灑泉地置張液、郭煌郡,徙民以實之。』(【漢書・武帝紀】)。
  
    讓我們先從第一次徙民實邊說起。劉光華先生在分析該材料的時僅拘泥於秦時徙民實邊的情況而展開論述,沒有對材料本身剖析;柳春藩先生則分析以後得出:『邊地徙民除兼有守衛邊地的作用外,與內地的自耕農相比,並沒有什麼不同之處。』接着他具體地分析認為:
  
    第一,徙民主要是應募來的,所處的是『危難之地』,國家對他們給予種種優待。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不可能對徙民進行較重的地租剝削。
  
    第二,徙民要長期在邊地安家落戶,生產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開始時,國家給他們『冬夏衣、廩食』,等他們的生產能達到『自給』時,國家就不再給予了。
  
    第三,不僅官府先前所『為室居,具田器』,成為徙民的私有財產,就是徙民在邊地『自給』開墾的土地也成了他們的私田,如果不這樣,能使徙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嗎?
  
    第四,從『營邑立城,制裏割宅』的設計精神來看,徙民當置於郡縣鄉裏行政系統管轄之下。雖然晁錯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組織,但這種組織不是在郡縣行政系統之外,二者是統一的。
  
    其實,柳先生的上述分析,與史實不符者居多。
  
    首先,我們知道的,漢代徙民實邊的根本原因是了於軍事的需要,所以政府給予被徙者以優待和在一定時期內免收或輕收地租剝削,是合乎當時形勢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時屯田在農業發達區,有擊破黃巾軍以後得來的資業作為條件,一興屯田,就可以徵收租稅。因此,單單以政府不可對徙民進行較重的地租剝削來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況晁錯建議免徵地租只是在這些徙民不能自給之前呢?
  
    其次,從漢代徙民以口計,而不以戶計;從晁錯的上疏中『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的情況來看,漢代徙民實邊不是整戶整戶的搬遷,而是欲往者,所以徙民被安置下來以後,生產不可能就以家庭為單位。國家給他們以優待,正是基於他們是一些一無所有者的緣故。
  
    其三,我國封建社會中,自始至終存在着國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轉化的情形。漢代自不例外,一些主持屯田的官吏利用職權往往把屯田轉化為私有土地;一些屯田兵、民私自開墾國有荒地據為已有,這在漢簡中發現大量屯田官吏和士卒購買田地的事實,便證明了這一點。如(居延漢簡釋文)卷一第四頁有簡云:『建平五年八口口口口口廣明,鄉嗇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裏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作都亭部,案張等更我賦皆給,當得取栓,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同書卷三第五二頁有簡云:『二隊長居延西道裏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區直三千。田五十畝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難道與屯田直接相關的徙民實邊就不會存在這種情況嗎?同時,『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話,是晁錯疏中引用古代的事實的,須知錯明白地說了『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之話,晁錯只是把它作為徙民實邊的歷史依據,並非漢代的真實情況。如果照柳先生這樣理解,無疑是對史料的斷章取義。
  
    其四。『營邑立城,制裏割宅』都是古代的情況,晁錯只是以此作為漢代徙民實邊的藍圖。由此而得出徙民當是置於郡縣鄉裏行政系統管轄之下的結論,也難成立。這一點將在後文論及。
  
    為了節省篇幅和避免重複,我們不妨把武帝時的四次徙民實邊作一個總體來分析:
  
    第一,從徙民的身份來說,他們是農民,不是兵士。這與曹魏民屯下的勞動者身份是一致的。關於這一點,學術界的意見是一致的,故沒必要再展開討論。
  
    第二,對徙民的管理,建立了類似於曹魏民屯的田官系統。【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序】云:『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又【續漢書・百官志】曰:『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還有【漢書】卷100【敘傳】,載西漢班況曾為『上河農都尉,大司農奏課連最』,師古注曰:『上河,地名;農都尉,典農事。』從前面的材料表明,漢代的徙民實邊多在武帝時,而恰在此時又在邊地設置管理農事,『主屯田殖穀』的『農都尉』,則自然與徙民實邊有關。而從班況大司農奏課連最,以及(居延漢簡釋文)卷1第41頁簡文云:『二月戌寅,張掖太守福,庫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入謂縣律曰藏官物非祿者以十月平價』的事實,表明農都尉這一官職不隸屬於郡縣,而直屬於中央的大司農。我們知道漢代大司農是『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10)的中央官吏;而張掖太守福彈劾張掖農都尉乃是他們互不統轄的關係造成的,這種地方官與屯田官吏發生矛盾的事在魏晉也時有發生。因此,漢代農都尉與曹魏在大司農下直設都尉、校尉等農官管理屯田是完全相同的。
  
    第三,從徙民最終所受的剝削情況來看,也如同曹魏一樣,是十分嚴重的。儘管前面所記錄的漢代徙民的材料中,沒有涉及到徙民所受的剝削,但是有關材料彌補了這一缺漏。一方面,自武帝徙民之舉出現之後,史籍中隨之出現『假公田』於民,並對『假公田』者課取高額實物地租的假稅的事實證明了徙民一旦生計問題基本解決以後,封建政府有可能對他們課以定率地租制的剝削;另一方面,趙充國上奏云:『賦人二十畝』(11)以及
  


    【漢晉西陲木簡匯編】第56頁簡文云:『玉門屯田使高稟班田七頃的給弛刑十七。』表明,屯田者是要把所耕地四十畝左右中的一半(二十畝)的收穫物上繳政府,這與曹魏對屯田民採取對半分與四六分基本上是一致的,漢簡中所記載的屯田所耕種的土地數,據陳直先生推算,大約每人耕種二十至四十畝,基本上符合上述情況,因此,漢代對徙民者課以地租,不僅有可能,而且已是事實。
  
    第四,關於徙民與置郡縣鄉裏組織的關係問題,劉、柳二先生用於不少篇幅論述。劉先生是在分析考證了漢代徙民實邊地區有郡縣鄉裏等組織以後,否認這些地區存在屯田;柳先生則是認定徙民和置郡縣聯繫在一起,故與屯田不相關。照他們的意見,一個地區設立了郡縣,就不可能有屯田,反之,存在屯田,就不可能有郡縣。事實上,大量的出土簡牘證明了屯田區是存在有郡縣與田官兩套互不統轄的管理系統。如前所述張掖郡,既有地方長吏張掖太守,又有專管屯田的張掖農都尉。而且,有些新置郡縣的地區,並沒有徙民,如據日人尾形勇考證,漢宣帝神爵元年接受趙充國屯田之建議以後,在屯田區設置了新縣,但這次屯田前後並]有『實邊』的史實(12)。因此,單純地認定徙民區有郡縣等地方行政組織就否認這些地區存在屯田是十分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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