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574|回復: 0

[制度研究] 汉代民屯说(1)

[複製鏈接]
对酒當歌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科技日报
屯田制度是我国古代长存在的一种生产制度。尽管学术界对何时始兴屯田意见分歧(1),但都公认至迟在西汉时已实屯田。不过汉代屯田是否如同曹魏那样,存在有军屯和民屯之分,意见不一。许多学者主张西汉时即已有军屯和民屯的分张(2),但木作具体的分析和专门的论述;还有一部分学者则主张我国屯田制度中民屯与军屯的分张,是曹魏时候的事(3)。笔者不敢苟同于后种意见,故不揣浅陋,愿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汉代存在的民屯制度作一些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民屯界说
  
    要探讨两汉屯田是否存在民屯形式,必须先明民屯之界说,质言之的,就是要找出民屯与军屯的本质区别。     
  
    关于民屯与军与的本质区别,除了高敏先生在《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一文中明确提出的民屯的三个特点以外,尚无人论及这个问题。按照高先生的观点,民屯的特点为:一,劳动者是农民而不是士兵;二.管理机构与军队、郡县均不相涉,而另屑田官系统;三,土地归国家所有,生产者向国家缴纳地租(4)。尽管高先生是在分析魏晋屯田的情况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具有一般性意义,也适合于汉代的情况。只是笔者认为在分析汉代屯田情况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汉代的屯田是魏晋屯田的先声和不完备期,魏晋的屯田是汉代屯田的演变和推广,因此,二者既具有共性,但还分别有各自的特殊性。如汉代屯田的地点。除东汉初年内地一度有屯田外,几乎全在西北和习匕边的军事线上,而曹魏的屯田则遍布内地;屯田的劳动者,曹魏时期主要是兵士、士家,而汉代则为召募的老百姓、士卒、宾客以及免罪的弛刑徒;屯田的管理官吏,虽然二者存在由将军直接管理的情况,但汉代还有魏晋所不曾有的管理外族事务的官吏,如西域屯田中的长史、都护,边郡长吏中,也有如后汉的南阳太守、金城长史等管理过屯田,这也为魏晋所无。否认汉代存在民屯的学者一个重要的错误就是把魏晋的标准绝对地和汉代等同起来。
  
    第二,由于周边的少数民族对中原的汉王朝不时地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汉政府在边境区驻扎重兵,进行戌守。为了解决军粮问题,统治者吸取秦代单纯以戌卒守边制度的弊端,于是积极发展边远地区的农业生产,以便就地解决军粮问题。这样,汉政府先后从内地五次大规模地迁徙劳动力到边境地区进行生产,从而使汉代的戍边与徙民实边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边境地区的屯田,其主要形式是实行军队屯田,徙民实边是否与屯田有关,我们必须从徙民实边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这一方面是因为汉代徙民实边不仅次数很多,而且每次徙民的数量有多有少,被徙者迁居以后所从事的工作也因具体情况而各有千秋;另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要求我们分析某一历史事件时,必须用全面的、联系的方法看问题,具体到徙民实边与屯田的关系上,不能仅以一次徙民实边作为例子分析,从而一概而论。
  
    第三。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历史时期,存在着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性逐渐强化的趋势,原来的自由民逐渐被赋予了人身依附色彩,因此,在分析屯田生产者的身份地位时,必须注意到这一发展变化。如以宾客而论,西汉时期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属于纯粹一般意义的“客”和“宾客”;二是属于剥削阶级性质的“客”和“宾客”;三是带有一定的人身依附色彩的“客”和“宾客”。降及东汉时期,第三种类型的“客”和“宾客”已占主导地位,其身份为依附民(5)。在东汉这种依附民的身份地位虽然不同于奴隶,但也不同于自耕农。不过他们虽有保卫主人的义务,但并不是兵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生产活动。
  
    明白了上述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对汉代屯田的全面、正确认识。
  
    二、徙民实边与民屯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徙民实边的活动实际上只限于文帝、武帝时期,共计五次,即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元狩二年(前121年)二次、元鼎六年(前111年)。对这五次徙民实边是否和屯田有关,中外学者颇有分歧:李祖德、高敏、目人清水泰次等认为二者可以说是合而为一的。具体而言之,高敏先生认为徙民实边有军屯与民屯之分;李祖德先生及日本学者清水泰次认为徙民实边就是与军屯相对的民屯(6)。不过上述学者的观点都只是在有关文章中表述出来,没有展开论述,因此,亟予补证。针对上述观点,刘光华先生在其所著《汉代西北屯田研究》一书、柳春藩先生在其《西汉徙民实边屯田说质疑》(7)一文中提出了否定意见,认为徙民实边只是在边疆地区推广、完善郡、县、乡、里组织,它与屯田没有联系。
  
    据《汉书》卷7《昭帝纪》注引应邵日:“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表明至少在武帝时期的徙民实边就是在边疆实行屯田。以此言之,否定徙民实边与屯田有联系的观点,在史料上无法解释清楚。不仅如此,刘、柳二先生之说,还存在着从方法到立论上的不科学性;在对具体史实的诠释上,也出现了误解。
  
    首先,从研究方法而盲,刘、柳二位先生都是依据魏晋民屯的特点和标准来衡量两汉的情况.这显然不太科学。如刘先生在概括民屯的特点时说:“为了找出民屯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将从曹魏民屯人手,然后再以此标准作逆向考察”;(8)面柳先生仅是根据高敏先生在研究魏晋屯田中得出魏晋民屯的特点来作汉代标准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刘先生提出这样一个反逆的假设:“如果‘徙民实边’是屯田制度中的民屯的话,则我国古代大规模的徙民实边不始于西汉,而是始于秦王朝,则秦王朝时就有屯田。”(9)如此假设,未免过于滑稽。
  
    其次,由于在确定民屯标准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缺陷,所以在对具体史实的分析上,刘、柳二位先生或存在着片面性,或出现了误解。
  
    为了便于展开论述,兹将史籍的中所载徙民实边的史实照录如下:
  
    1、《汉书・晁错传》转错云:“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居,且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来。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文帝接受了错的建议,乃“募民徙塞下”。这是史载汉代徙民实边的开始,时间为文帝前元十一年(前169年)。
  
    2、武帝元朔二年春,“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夏,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汉书・武帝纪》)
  
    3、“其明年(元狩二年)……乃募徙贫民于关以西,乃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汉书・食货志》)。
  
    4、“其后(元狩二年)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王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实之。”(《汉书・西域传》)。
  
    5、“(元鼎六年秋)又遣浮沮将军公孙贺出九原,匈河将军赵破奴出令居,皆二千余里,不见虏而还.乃分武威、洒泉地置张液、郭煌郡,徙民以实之。”(《汉书・武帝纪》)。
  
    让我们先从第一次徙民实边说起。刘光华先生在分析该材料的时仅拘泥于秦时徙民实边的情况而展开论述,没有对材料本身剖析;柳春藩先生则分析以后得出:“边地徙民除兼有守卫边地的作用外,与内地的自耕农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接着他具体地分析认为:
  
    第一,徙民主要是应募来的,所处的是“危难之地”,国家对他们给予种种优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
  
    第二,徙民要长期在边地安家落户,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开始时,国家给他们“冬夏衣、廪食”,等他们的生产能达到“自给”时,国家就不再给予了。
  
    第三,不仅官府先前所“为室居,具田器”,成为徙民的私有财产,就是徙民在边地“自给”开垦的土地也成了他们的私田,如果不这样,能使徙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吗?
  
    第四,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设计精神来看,徙民当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虽然晁错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组织,但这种组织不是在郡县行政系统之外,二者是统一的。
  
    其实,柳先生的上述分析,与史实不符者居多。
  
    首先,我们知道的,汉代徙民实边的根本原因是了于军事的需要,所以政府给予被徙者以优待和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轻收地租剥削,是合乎当时形势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时屯田在农业发达区,有击破黄巾军以后得来的资业作为条件,一兴屯田,就可以征收租税。因此,单单以政府不可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来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况晁错建议免征地租只是在这些徙民不能自给之前呢?
  
    其次,从汉代徙民以口计,而不以户计;从晁错的上疏中“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的情况来看,汉代徙民实边不是整户整户的搬迁,而是欲往者,所以徙民被安置下来以后,生产不可能就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给他们以优待,正是基于他们是一些一无所有者的缘故。
  
    其三,我国封建社会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情形。汉代自不例外,一些主持屯田的官吏利用职权往往把屯田转化为私有土地;一些屯田兵、民私自开垦国有荒地据为已有,这在汉简中发现大量屯田官吏和士卒购买田地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如(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四页有简云:“建平五年八口口口口口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案张等更我赋皆给,当得取栓,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同书卷三第五二页有简云:“二队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难道与屯田直接相关的徙民实边就不会存在这种情况吗?同时,“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话,是晁错疏中引用古代的事实的,须知错明白地说了“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之话,晁错只是把它作为徙民实边的历史依据,并非汉代的真实情况。如果照柳先生这样理解,无疑是对史料的断章取义。
  
    其四。“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都是古代的情况,晁错只是以此作为汉代徙民实边的蓝图。由此而得出徙民当是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的结论,也难成立。这一点将在后文论及。
  
    为了节省篇幅和避免重复,我们不妨把武帝时的四次徙民实边作一个总体来分析:
  
    第一,从徙民的身份来说,他们是农民,不是兵士。这与曹魏民屯下的劳动者身份是一致的。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意见是一致的,故没必要再展开讨论。
  
    第二,对徙民的管理,建立了类似于曹魏民屯的田官系统。《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序》云:“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又《续汉书・百官志》曰:“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还有《汉书》卷100《叙传》,载西汉班况曾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师古注曰:“上河,地名;农都尉,典农事。”从前面的材料表明,汉代的徙民实边多在武帝时,而恰在此时又在边地设置管理农事,“主屯田殖谷”的“农都尉”,则自然与徙民实边有关。而从班况大司农奏课连最,以及(居延汉简释文)卷1第41页简文云:“二月戌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入谓县律曰藏官物非禄者以十月平价”的事实,表明农都尉这一官职不隶属于郡县,而直属于中央的大司农。我们知道汉代大司农是“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10)的中央官吏;而张掖太守福弹劾张掖农都尉乃是他们互不统辖的关系造成的,这种地方官与屯田官吏发生矛盾的事在魏晋也时有发生。因此,汉代农都尉与曹魏在大司农下直设都尉、校尉等农官管理屯田是完全相同的。
  
    第三,从徙民最终所受的剥削情况来看,也如同曹魏一样,是十分严重的。尽管前面所记录的汉代徙民的材料中,没有涉及到徙民所受的剥削,但是有关材料弥补了这一缺漏。一方面,自武帝徙民之举出现之后,史籍中随之出现“假公田”于民,并对“假公田”者课取高额实物地租的假税的事实证明了徙民一旦生计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封建政府有可能对他们课以定率地租制的剥削;另一方面,赵充国上奏云:“赋人二十亩”(11)以及
  


    《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使高禀班田七顷的给弛刑十七。”表明,屯田者是要把所耕地四十亩左右中的一半(二十亩)的收获物上缴政府,这与曹魏对屯田民采取对半分与四六分基本上是一致的,汉简中所记载的屯田所耕种的土地数,据陈直先生推算,大约每人耕种二十至四十亩,基本上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汉代对徙民者课以地租,不仅有可能,而且已是事实。
  
    第四,关于徙民与置郡县乡里组织的关系问题,刘、柳二先生用于不少篇幅论述。刘先生是在分析考证了汉代徙民实边地区有郡县乡里等组织以后,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柳先生则是认定徙民和置郡县联系在一起,故与屯田不相关。照他们的意见,一个地区设立了郡县,就不可能有屯田,反之,存在屯田,就不可能有郡县。事实上,大量的出土简牍证明了屯田区是存在有郡县与田官两套互不统辖的管理系统。如前所述张掖郡,既有地方长吏张掖太守,又有专管屯田的张掖农都尉。而且,有些新置郡县的地区,并没有徙民,如据日人尾形勇考证,汉宣帝神爵元年接受赵充国屯田之建议以后,在屯田区设置了新县,但这次屯田前后并]有“实边”的史实(12)。因此,单纯地认定徙民区有郡县等地方行政组织就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是十分片面的。

小黑屋|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