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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授田制度與田稅徵收方式新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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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8-30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田稅徵收方式新證


  上舉雲夢秦簡已說明秦朝的芻、稿按頃徵收,農民授田之後,無論耕種與否,收成如何,都要按頃交納三石芻、二石稿。西漢在繼承秦朝授田制度的同時也延續了秦朝的按頃計征芻稿的制度。【田律】:


  入頃芻稿,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芻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稿,縣各度一歲用芻稿,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稿。芻一石當十五錢,稿一石當五錢。


  芻稿既貴於律,以入芻稿時平賈(價)入錢。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錢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65~166、168頁。)


  比較上舉律文,西漢在繼承秦朝按頃計征芻稿制度的同時,又增加了五項內容:第一,根據土地質量,調整每頃芻稿數額,如上郡地惡,每頃少收芻一石即是一例。第二,進一步規定芻稿只收新收穫的莊稼莖葉,否則罰金。第三,實物和貨幣並舉,二者比例由各縣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收貨幣時每頃爲五十五錢;芻一石折合十五錢,稿一石折五錢。第四,當芻稿市場價高於法律規定的價格時,按『平價』折合交納。第五,明確規定芻稿按戶收取,凡是『卿以下』――大庶長以下的所有人等『十月戶出芻一石,余以入頃芻律入錢』,這『頃芻律』就是『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稿』,具體折算標準是『芻一石當十五錢,稿一石當五錢』和『芻稿即貴於律,按入芻稿時平賈(價)入錢』的規定繳芻稿錢。


  現在首先要辯明芻稿和穀物是否都屬于田稅。按雲夢秦簡,秦朝以土地爲基礎徵收的實物共有禾、芻、稿三種,秦簡【田律】有云:『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倉律】有云:『禾、芻、稿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註:【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8、39頁。)等等,均以禾、芻、稿並舉,就是因爲三者均以土地爲基礎,都是田稅的構成部分。兩漢時代也是如此,文獻中總是把芻稿和穀物並舉或者是田租和稿稅並提的原因就在這裡。如【漢書・貢禹傳】謂:『農夫父子,暴露於中野,不避寒暑,鋤草耙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王充【論衡・謝短】批評文吏只知道按章辦事、不能『究達其義』時說:『古人井田,民爲公家耕,今量租芻,何意?』李賢注【後漢書】引【漢官】:『王者以租稅爲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又引【漢官儀】:『田租、芻稿以給經用。』(註:【後漢書・百官志三】李賢注引,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592頁。)顯然,【漢官】所說的租稅就是【漢官儀】的『田租芻稿』。田租和芻稿並列,說明芻稿和田租一樣都是以土地爲稅基的正式稅種,從法理上說,芻稿是田租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如學者所說的芻稿只是土地的附加稅。正因爲如此,在遇到自然災害,歷代君王在減免田租時,都是田租、芻稿並提。這在兩漢書中比比皆是,無須贅舉。要說明的是,文獻中的『田租』和芻稿相對而言,『田租』指穀物,芻稿是莖葉。而在經濟學的意義上,穀物、芻、稿的徵收基礎都是土地,是田租的三種實物形態;在土地私有化之後,農民所繳納的穀物、芻、稿在法理上都是田稅而不是田租,古人租、稅不分,往往以租指稅,故予以說明。


  既然芻、稿和穀物都是田稅,因用途不同而分開徵收,那麼,芻稿按頃定額,穀物也應是按頃定額。換言之,西漢的田稅都是按頃計算的,土地一經授予,無論種與不種,產量高低,都要按其授田數,以頃爲單位交納固定數量的田稅。這種計稅方式在操作層面上雖然簡單,但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因爲這只能在人少地多、國家有充足的土地能夠保證授田的需要、農民最少都能擁有一頃之地的條件之下,農民才能負擔如此的田稅,農民的田稅負擔才合理,而這樣才確實能起到以授促墾的作用。但是,隨著土地私有化的發展,農民破產嚴重,必然發生農民繳納的田稅數額和實際擁有的土地數量背離的問題,不足一頃也要交納一頃地的田稅,農民的田稅負擔就沉重多了。儘管在土地轉移時,法律規定地方官吏要及時辦理更籍手續,以使田租籍和地籍同步轉移,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地主豪強勾結官府、轉嫁田稅、地多者少交或者不交田稅,地少者甚至無地者必須如數交納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農民的歷史命運因此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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