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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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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2-27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但是無法立刻贊同以上三人對外徭的理解。此三人都視外徭為戍邊、繇戍,將其限定於守衛邊境的戍卒。而筆者在上面已經說明外徭還包含衛卒,不僅限於守衛邊境的戍卒,在此不再重複。在此事例中還需注意的是:從危害波及4郡32縣,及徵召河南郡以東的500艘漕船讓居民避難的記述中可以看出,這是一次危害波及廣大區域的大災害,並且可以估計被徵召的為期36日的徭役勞動,是從這受災的4郡32縣為中心的廣大區域被組織編制而成。如是,堤防的修建是通過跨越數郡被徵召而來、編制而成的應急徭役勞動完成的。可以想象如何適當評價這次在郡外、跨越廣大區域的編制;及採取的短期集中的強制勞動形式,在當時成了一個大問題。


  可以推測其結果是:對於此次在郡外的廣大區域的編制,視其為外徭;而36日的短期集中勞動,則被認為相當於外徭六個月的勞動,並將其登記在管理外徭的帳簿上。因此,筆者認為在修正其對外徭的理解後,顏師古的說法是妥當的。在以上的論述中明確的本質性問題,並不只是對語句的解釋,更重要的是存在於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國之間,跨越數郡的廣大區域的勞動編制,作為制度還不完備的事實。若是在郡內的治水、水利工程,全都調動郡內的卒來完成,想當然這時更徭作為一種制度被實施。然而,若是跨越數郡的廣大區域的事業,則臨時從中央派遣謁者前往,並根據時時的需求組織編制勞動【9】。在位於中央中都官和郡縣地方官府之間的徭役勞動的廣大區域性編制制度的不完備處,存在一個本質性的問題。這個本質性問題並不止於勞動編制制度,可以認為是貫穿以勞動編制制度為典型的行政制度的總體。位於中失政府和地方郡縣政府之間的廣大區域的行政制度的不成熟和臨時性,是考察專制國家的特性時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廣大區域的徭役勞動的編制,在上述河平元年的黃河治水的事例中被視為外徭。從漢代的以內徭、外徭為兩大區分標誌的勞動編制的存在狀況來看,這麼劃分是理所當然的。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存在廣大區域編制制度不成熟的問題,但內徭和外徭的區分仍被維持了下去。


    二、刑徒勞動及其編制


  在滿足社會性勞動需求的強制勞動中,除徭役勞動外,還有刑徒勞動。其典型事例是修秦始皇陵墓的阿房宮時,從全國組織調動70餘萬刑徒的事例(【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始皇帝三十五年)。至於漢代,前面已經提到在建造皇帝陵墓時,動員了合計數工。萬的卒和刑徒勞動的事例。因此,如果不能把握刑徒勞動編制的具體情況,就無法充分理解勞動的社會性編制。


  漢代的勞役刑,以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廢止肉刑為轉機,作為替代肉刑的有期刑被整理完備而成。從景帝之後至東漢為止的勞役刑,形成了一個如下具有各種刑期的刑罰體系【10】:從為期五年的髡鉗城旦刑,遞減為包含完城旦刑(四年)、鬼薪刑(三年)、司寇刑(二年)三種刑罰的完刑,再遞減到由刑期分別為一年、半年、三個月組成的作刑。


  刑徒勞動除建造帝陵、宮苑、官府;修建治水水利設施、道路橋梁、通信交通設施外,還被分配到作為中央的地方分設機構,在各地方郡國設置的鐵官、或鑄錢官等的官府手工業,並且一部分還成為擔任首都治安的司隸校尉指揮下的兵卒.刑徒勞動和由卒擔當的徭役勞動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漢代社會必須的各種勞動需求【11】。


  首先確認一下刑徒勞動的總量。班固在【漢書】卷二三【刑法志】的末尾,概述從昭帝到平帝為止的西漢後期的刑罰情況時,指出死刑犯1000人平均工人(O.l%);犯下從耐罪(司寇二年刑)到右趾(五年刑)等罪的犯人,是死刑犯的三倍多(0.3%),並敘說死刑犯一年數萬人;勞役刑徒人數達數10萬人。按漢末國家登記人口為6000萬人進行機械性計算,那麼死刑犯約為6萬人;刑徒約為18萬人。並且班固所提及的兩年到五年的勞役刑以外,還有較輕的三個月到一年的戍罰作刑(作刑),如果加上作刑的犯人,可以認為刑徒的總量有20多萬,至多不超過30萬人。這些刑徒被監禁在全國2000餘所的監獄裡,從事各種勞役。西漢末期的地方官府,有郡(王國)103個;縣(道、侯國)1587個,合計為1690個,而每處的地方官府大概有一所監獄,因此每所監獄中平均監禁100餘人的刑徒。


  這數10萬人的刑徒,被『輸之司寇,編之徒官』(【漢書】卷48【賈誼傳】),並且戶籍被編人稱為『徒隸簿』(【水經注】卷一六穀水條所引【文士傳】)等的薄籍中。可以推測中央政府根據每年末上交統計的集薄,充分掌握了於什麼地方聚集了多少刑徒的具體情況。班固所提及的情況,估計就是根據上述集中到中央政府的刑徒的集薄而來。刑徒勞動和編戶百姓所負擔的徭役(卒)不同的是,不用考慮季節和年齡的因素,隨時可以徵用。這些刑徒勞動也依據中央性需求、地方性需求、廣大區域性需求的三種不同的需求方式,和卒等的勞動一起被組織編制。以下,對基於三種不同勞動需求的刑徒勞動分別進行考察。首先論述根據中央性需求的刑徒勞動。


  (一)中央性需求及其編制


  在西漢的首都長安,26個中央官府中都設有被稱為詔獄的特設監獄(中都官二十六詔獄)。現今沒有具體顯示監禁在中都官詔獄的刑徒總數的史料。只是,據說武帝時的杜周任廷尉一職時,廷尉獄和中都官詔獄內監禁有六七萬人,更有說多達十萬餘人(【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不能認為所有的在獄者都是受到勞役刑判決的刑徒,但是可以認為這是顯示在首都聚集的刑徒勞動總數上限的數據。因此可以推斷通常有數萬人的刑徒被監禁在監獄內。


  表一是26個詔獄中,根據沈家本氏的考證,已經判明的18個詔獄的一覽表。雖然沈氏的考證中還有需要推敲的地方,但暫且以此為依據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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