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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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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2-27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但是无法立刻赞同以上三人对外徭的理解。此三人都视外徭为戍边、繇戍,将其限定于守卫边境的戍卒。而笔者在上面已经说明外徭还包含卫卒,不仅限于守卫边境的戍卒,在此不再重复。在此事例中还需注意的是:从危害波及4郡32县,及征召河南郡以东的500艘漕船让居民避难的记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一次危害波及广大区域的大灾害,并且可以估计被征召的为期36日的徭役劳动,是从这受灾的4郡32县为中心的广大区域被组织编制而成。如是,堤防的修建是通过跨越数郡被征召而来、编制而成的应急徭役劳动完成的。可以想象如何适当评价这次在郡外、跨越广大区域的编制;及采取的短期集中的强制劳动形式,在当时成了一个大问题。


  可以推测其结果是:对于此次在郡外的广大区域的编制,视其为外徭;而36日的短期集中劳动,则被认为相当于外徭六个月的劳动,并将其登记在管理外徭的帐簿上。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正其对外徭的理解后,颜师古的说法是妥当的。在以上的论述中明确的本质性问题,并不只是对语句的解释,更重要的是存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国之间,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的劳动编制,作为制度还不完备的事实。若是在郡内的治水、水利工程,全都调动郡内的卒来完成,想当然这时更徭作为一种制度被实施。然而,若是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的事业,则临时从中央派遣谒者前往,并根据时时的需求组织编制劳动【9】。在位于中央中都官和郡县地方官府之间的徭役劳动的广大区域性编制制度的不完备处,存在一个本质性的问题。这个本质性问题并不止于劳动编制制度,可以认为是贯穿以劳动编制制度为典型的行政制度的总体。位于中失政府和地方郡县政府之间的广大区域的行政制度的不成熟和临时性,是考察专制国家的特性时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广大区域的徭役劳动的编制,在上述河平元年的黄河治水的事例中被视为外徭。从汉代的以内徭、外徭为两大区分标志的劳动编制的存在状况来看,这么划分是理所当然的。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存在广大区域编制制度不成熟的问题,但内徭和外徭的区分仍被维持了下去。


    二、刑徒劳动及其编制


  在满足社会性劳动需求的强制劳动中,除徭役劳动外,还有刑徒劳动。其典型事例是修秦始皇陵墓的阿房宫时,从全国组织调动70余万刑徒的事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始皇帝三十五年)。至于汉代,前面已经提到在建造皇帝陵墓时,动员了合计数工。万的卒和刑徒劳动的事例。因此,如果不能把握刑徒劳动编制的具体情况,就无法充分理解劳动的社会性编制。


  汉代的劳役刑,以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废止肉刑为转机,作为替代肉刑的有期刑被整理完备而成。从景帝之后至东汉为止的劳役刑,形成了一个如下具有各种刑期的刑罚体系【10】:从为期五年的髡钳城旦刑,递减为包含完城旦刑(四年)、鬼薪刑(三年)、司寇刑(二年)三种刑罚的完刑,再递减到由刑期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组成的作刑。


  刑徒劳动除建造帝陵、宫苑、官府;修建治水水利设施、道路桥梁、通信交通设施外,还被分配到作为中央的地方分设机构,在各地方郡国设置的铁官、或铸钱官等的官府手工业,并且一部分还成为担任首都治安的司隶校尉指挥下的兵卒.刑徒劳动和由卒担当的徭役劳动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汉代社会必须的各种劳动需求【11】。


  首先确认一下刑徒劳动的总量。班固在《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的末尾,概述从昭帝到平帝为止的西汉后期的刑罚情况时,指出死刑犯1000人平均工人(O.l%);犯下从耐罪(司寇二年刑)到右趾(五年刑)等罪的犯人,是死刑犯的三倍多(0.3%),并叙说死刑犯一年数万人;劳役刑徒人数达数10万人。按汉末国家登记人口为6000万人进行机械性计算,那么死刑犯约为6万人;刑徒约为18万人。并且班固所提及的两年到五年的劳役刑以外,还有较轻的三个月到一年的戍罚作刑(作刑),如果加上作刑的犯人,可以认为刑徒的总量有20多万,至多不超过30万人。这些刑徒被监禁在全国2000余所的监狱里,从事各种劳役。西汉末期的地方官府,有郡(王国)103个;县(道、侯国)1587个,合计为1690个,而每处的地方官府大概有一所监狱,因此每所监狱中平均监禁100余人的刑徒。


  这数10万人的刑徒,被“输之司寇,编之徒官”(《汉书》卷48《贾谊传》),并且户籍被编人称为“徒隶簿”(《水经注》卷一六谷水条所引《文士传》)等的薄籍中。可以推测中央政府根据每年末上交统计的集薄,充分掌握了于什么地方聚集了多少刑徒的具体情况。班固所提及的情况,估计就是根据上述集中到中央政府的刑徒的集薄而来。刑徒劳动和编户百姓所负担的徭役(卒)不同的是,不用考虑季节和年龄的因素,随时可以征用。这些刑徒劳动也依据中央性需求、地方性需求、广大区域性需求的三种不同的需求方式,和卒等的劳动一起被组织编制。以下,对基于三种不同劳动需求的刑徒劳动分别进行考察。首先论述根据中央性需求的刑徒劳动。


  (一)中央性需求及其编制


  在西汉的首都长安,26个中央官府中都设有被称为诏狱的特设监狱(中都官二十六诏狱)。现今没有具体显示监禁在中都官诏狱的刑徒总数的史料。只是,据说武帝时的杜周任廷尉一职时,廷尉狱和中都官诏狱内监禁有六七万人,更有说多达十万余人(《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不能认为所有的在狱者都是受到劳役刑判决的刑徒,但是可以认为这是显示在首都聚集的刑徒劳动总数上限的数据。因此可以推断通常有数万人的刑徒被监禁在监狱内。


  表一是26个诏狱中,根据沈家本氏的考证,已经判明的18个诏狱的一览表。虽然沈氏的考证中还有需要推敲的地方,但暂且以此为依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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