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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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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2-27 10: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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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一覽表後,馬上可知26個詔獄基本是以少府為中心的製造官府。這些製造官府承辦興建宮殿、官廳;製作皇帝、百官的朝服、祭服等;製作皇帝、百官的公事時的食物;管理武器;管理宮苑、治水等事務,是維持以皇帝、百官為中心的中央政府自身再生產的官廳。聚集在26個詔獄的刑徒,是為經常滿足上述中央政府的直接性需求而被編制而成的。  


  當出現超越中央政府經常性需求的勞動需求時,除聚集在26個詔獄的刑徒外,還將發動首都周邊各郡的卒、刑徒,甚至全國性的勞動編制。在上述的修建帝陵時,『三河(河內、河東、河南)、三輔(京兆、左馮翊、右扶風)、近郡卒徒十萬數』(【太平御覽】卷五五六所引【皇覽】)被組織編制一事,就是其具體事例。另外,在建造長安的城牆時,惠帝3年(前192年)春及5年正月,曾兩度發動組織長安周邊600里(約250公里)以內的145萬人的男女勞動力,同時3年6月還動員編制了全國諸侯王、列侯的徒隸2萬人。


  袁仲一氏在整理完從秦始皇陵、咸陽宮、林光宮、阿房宮遺址等處發現的1119件(443種)帶有文字的磚瓦、陶器碎片後,將其上面的文字分為以下幾類:①是使用刑徒的中央官署制陶作坊陶文(696件、196種);②是使用徭役的官營制陶作坊陶文(79件、32種);③是都邑郡縣市亭制陶作坊陶文(53件、28種);④是民間私營制陶作坊陶文(92件、54種);⑤其他(199件、132種)(【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由此可知秦的陵墓、宮殿建造是組織刑徒勞動、徭役勞動及民間勞動來完成的。


  在①的中央官署制陶作坊陶文中記有製作官府的名稱,其中有屬於少府的左司空、右司空、左水、右水、寺水、宮水、北司;屬於將作大匠的大匠、大水;以及屬於中尉的都船等。上述的官府到西漢被26個詔獄吸收繼承。②的使用徭役的官營制陶作坊陶文中記有縣名和人名,可以得知這些陶器是由以各縣為單位徵召、組織而來的陶工所製作的。陶文中出現的縣名大部分是陝西省的,其次大多位於甘肅、河南、山西省內。從以上有限的陶文可知,秦朝依據中央性需求的勞動編制,具有和西漢的帝陵建造基本相同的編制結構。


  到了東漢,不僅中都官26詔獄被廢除,並且使用刑徒勞動、在製作官府中占核心地位的將作大匠的規模也被縮小【12】。但是,根據中央性需求的刑徒勞動的編制的規模,僅從遺留下的史料看,可以認為反而是擴大了。證明此說的證據,是從洛陽南郊發現的刑徒墓中出土的磚文【13】。磚文中記載刑徒所屬監獄的郡縣名、刑名、死亡年月日等,從中可以略知在東漢的首都洛陽被組織的刑徒勞動的一些情況。從552個刑徒墓中出土的820餘塊磚的磚文,其全貌雖然還未被介紹完畢,但據說其中有4塊是少府若盧的刑徒之物,其他的是從39個郡國、167個縣的監獄被徵召而來的刑徒之物。已被介紹的40塊磚的磚文拓本上記載的地名,主要以河南郡洛陽、潁川郡舞陽、南陽郡武陰等河南省的地名為主,還包括陝西、山西、山東、江蘇、安徽、湖北省等地,由此可知這些刑徒是以縣獄為徵召單位的全國性的編制【14】。像這樣中央性需求的全國性編制之所以能夠實現的原因,可以推測是因為洛陽處於交通中心,相對長安,洛陽的人、物的流通和聚集相對比較容易。【水經注】卷一六穀水條所引用的順帝陽嘉元年(132年)的碑文,記載永建六年(131年)9月,根據詔讓令開始修築太學,其中使用了工徒11.2萬人一事。根據此記錄,可以推算東漢後期從全國各地組織編制而來的刑徒勞動規模的大小。


  (二)地方性需求、廣大區域性需求及其編制


  從東漢洛陽出土的刑徒磚的記載可以確定,刑徒是以郡或縣為基本單位進行集積。『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酈山,徒多道亡』(【史記】卷八【高祖本紀】)的記錄,也顯示縣是刑徒勞動的全國性編制的基本單位。隋的蕭吉所著【五行大義】論諸官第22中引用的翼奉的著述,在列舉郡府的諸部局(曹)之一的尉曹時,解釋『尉曹以獄司空為相關機構,主管士卒、獄事、罪人逮捕(尉曹以獄司空為府,主士卒獄閉捕亡)』。此處所說的獄司空,主要是設置在各縣,管理刑徒的的獄官(【續漢書.百官志】一司空條劉昭注補應劭【漢宮儀】)。據翼奉所說,西漢後期的郡府里也設有獄司空,與尉曹相互協作管理刑徒。有關尉曹的職掌,其不僅管理甲卒、更卒(士卒),而且還管理刑徒。在中央政府的宰相府(三公府)里,各自設有和郡縣相同的諸部局,三公府的尉曹也『主卒徒轉運事』(【續漢書】百官志工太尉條)。於是,在縣、郡、三公府的地方和中央政府內,分別設有尉曹,管理徭役勞動和刑徒勞動。


  刑徒是由郡縣的地方官府,特別是由尉曹與獄司空相互協作進行管理一事,說明處於地方階段的勞動需求,是由以郡縣為單位的更卒、刑徒的勞動來完成的。例如,東漢時期在太原郡開鑿漕運路,就是其具體事例之一。永平年間(58―75年),在開鑿從都慮到羊腸倉的漕運路時,即使太原郡的吏、民都積極從事力役,但是經過連續幾年的努力都沒能完成道路。因此,建初三年(78年)中央政府派鄧訓作為謁者,讓他監督此次工程,並改漕運為陸運,『全活徒士千人』(【後漢書・鄧訓列傳】)。這個事例講述了如下事實:太原郡內的運河修建,首先是組織編制了在郡內聚集的數千人的刑徒、徭役勞動力。但當以郡為主體的事業無法進行時,就轉換為由中央管轄的事業來完成。其次,【隸釋】卷四的『蜀郡太守何君閣道碑』中,記載『蜀郡太守平陵何君遣掾臨邛舒鮪,將徒治道,造尊楗閣,袤五十五丈,用功千一百九十八日,建武中元二年六月就』的事例,這也是記述為維持郡內的交通,刑徒勞動被動員編制的具體事例。此外,【水經注】卷一渭水條中所引【三輔黃圖】中記載『橋之南北有堤,激立石柱,柱南京兆主之,柱北馮翊主之。有令丞,各領徒千五百人』,這也說明為橋梁的經常性維修,刑徒勞動被徵用一事。但是,以縣為單位組織刑徒勞動的事例,就筆者所知,完全沒有流傳下來。這和縣階段的更徭編制的具體事例基本沒有流傳下來一樣,從中應該考慮史料存在的不均衡性。


  與此相比,留下較多史料的,是根據跨越數郡的廣大區域需求而編制的刑徒勞動。首先有著名的『開通褒斜道摩崖』(【金石萃編】卷五)的事例。即『永平六年(63年),漢中郡根據詔書的命令,受領廣漢、蜀郡、巴郡的刑徒2690人,開通褒斜道』一事。這是一次跨越廣大區域的工程,其具體工程內容為『建棧道633間、大橋5座、道路258里(約107公里)、郵亭、驛置(警察、通信設施)、徒司空(刑徒管理機構)、包括褒中縣等縣在內的廳舍64個,累計共動用766800餘人的勞動力』。這次事業的主體雖然是漢中郡太守,但因工程跨廣大區域,要動用三個郡的刑徒,所以需要皇帝的詔刃碸傘6用郡內的徭役、刑徒勞動的郡內區域性事業,可以由郡太守、縣令自行決定、安排完成。而廣大區域性事業則需要皇帝的認可。上述太原郡的開鑿漕運路工程,最終也是以中央為主體,並在改漕運為陸運時,曾請示章帝希望得到批准。


  此外,元光年間(前134―前129年)因黃河在瓠子決堤,災害波及廣大區域,武帝『使汲黯、鄭當時興人徒塞之』(【史記】卷二九【河渠書】)。並且據馬第伯的【封禪儀記】所記,因光武帝建武32年(56年)2月的泰山封禪,『二月九日到魯,遣謁者郭堅伯,率刑徒五百人治泰山道』。其後,12 日又投入修建道路的刑徒1000人(【續漢書】祭祀志上劉昭注補引應劭【漢宮儀】)。此外,元和元年(84年)章帝在巡幸江陵、宛一帶的南方時,『命司空白將徒支柱橋梁』(【後漢書・章帝本紀】)。後兩個例子,雖然受編制的刑徒是各郡縣的刑徒,工程的結果造福的是當地的居民,但是這兩例都是和皇帝行幸有關的跨越廣大區域的道路、橋梁的修築,都不是根據地方的獨自性勞動需求的產物,所以在此將其歸為廣大區域編制。


  刑徒勞動的廣大區域性編制的特性如下:和徭役勞動的廣大區域性編制一樣,在制度上並沒有確定作為事業主體的官府和官僚,而是當產生需求時,由皇帝臨時派遣的官僚作為主體,組織編制此區域的刑徒或徭役勞動完成事業。換句話說即位於中央政府和地方郡縣政府之間,承擔完成廣大區域性勞動需求――即由修築治水、水利設施;修建道路、橋梁;建造通信、交通設施等事業構成的廣大區域性勞動需求――的廣大區域性行政制度尚未成熟,它是根據必要性被臨時制定而成。


  縱觀兩漢時期,總體可以認為到武帝時期的社會性勞動編制,主要是以編戶百姓擔當的卒所從事的各種徭役勞動來實現;以武帝為界,西漢後期刑徒勞動的比重逐漸加大;到東漢時期這一傾向越發突出.尤其是依據中央性需求和廣大區域性需求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到了東漢就專門由刑徒勞動來完成。由此可以看出,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編制,從西漢到東漢逐漸完成從徭役勞動到刑徒勞動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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